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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购买100袋腐竹要求“假一赔十”,法院这样判......
近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
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审结一起案件
邹先生在某超市购买100包腐竹后
认为该腐竹虚标脂肪含量
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存在食品安全隐患
故将超市与生产腐竹的食品公司
诉至法院
要求他们退款并承担十倍赔偿
被告则认为
邹先生购买腐竹
并非正常生活消费需要
不是法律规定的消费者群体
属于职业打假行为
那么
邹先生的诉求
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职业打假人是否可以认定为消费者?
如何遏制职业打假乱象?
(图源:新华社)
“职业打假”案件频发
对于上文中的“腐竹案”,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涉案食品包装标注的脂肪含量与实测值之间的差距已超过了有关规定所允许的误差范围,不符合产品明示质量要求,故涉案食品标注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系违反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食品公司应承担生产者责任。
涉案食品虽然违反食品安全标准,但涉案食品脂肪的标注不具有特殊营养价值、保健价值,也不是特定群体进行营养摄入和功能性辅助作用的食物来源,不影响一般消费者对该食品的安全贮存、安全食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但书条款中规定的“食品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情形,对原告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食品公司赔偿原告邹先生的货款损失2080元,原告将购买的100袋涉案食品退回给被告食品公司,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图源:广西高院)
近年来,“职业打假”案件频发。2023年,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公布一起“职业打假”案例。张某到某超市购买茶叶,花费400元整。不久后,张某称其买到的茶叶包装上没有标签、标识,违反了食品安全法,将超市告上法庭,要求十倍赔偿。博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过调查认定该商家将散装茶叶按照顾客的要求进行包装的行为不属于生产行为。法庭审理过程中发现张某曾对超市工作人员表示“转账后进行撤诉”。另外,法庭还查明,为牟取不正当利益,张某近年来因购物提起过多起诉讼。最终法院判决,生活超市退还张某货款400元,张某应将2盒茶叶返还给某超市,诉讼费各承担一半,驳回张某十倍赔偿的诉求。
理性看待职业打假行为
职业打假,是指购买者以牟取利益为主要动机,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瑕疵或质量问题而故意购买,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通过与经营者协商、向行政部门举报或法院起诉等手段以取得高额赔偿的行为。
职业打假对于增强消费者的权利意识、打击经营者的违法侵权行为产生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在现阶段,知假买假行为有形成商业化的趋势,许多职业打假人的动机也并非为了净化市场,而是利用惩罚性赔偿为自身牟利。行为人知假买假,索赔数额过大,超出合理范围的,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
职业打假人是否可以认定为消费者?
是否能认定为消费者,关键一点在于其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目的是否为生活消费需要。纯粹以获得惩罚性赔偿为目的购买大量商品(食品、药品除外)的职业打假人,不应认定为消费者。如果购买的商品为食品、药品,购买目的并非为生产、经营性用途,应界定为消费者,至于购买的目的是自用、赠与他人,或是为了索赔,均不影响消费性质的认定。但超出生活消费需要之外主张惩罚性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有的职业打假人虽然主观上存在获得惩罚性赔偿以谋取私利的目的,但是从其行为的社会效果看,一定程度遏制了不法生产者、经营者的违法行为,有利于维护公平交易和竞争秩序,因此不应轻易把职业打假人排除在消费者之外。如果予以一刀切的否定性评价,则不利于保护市场、保护消费者、保护公众利益。
(图源:新华社)
职业打假是恶意投诉还是合法维权?
一些“职业打假人”为了获取高额赔偿金,以举报、投诉威胁生产者,甚至用敲诈勒索的方式,忽视法律的边界。也有一些案件,因为让经营者“小过担大责”,在社会上引起公愤。除此之外,职业打假者往往反复投诉、起诉,严重浪费了宝贵的司法资源,滋扰了行政执法。
但即便如此,也不能将“职业打假”轻易认定为“恶意投诉”。如果轻易将“恶意投诉”纳入法律禁止行为,这会很容易误伤正常的投诉行为,不利于广大消费者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利用法律武器维护其合法权益。
去年,四川某市市场监管局发布一份告诫书,称对恶意投诉举报行为提醒告诫:严禁以牟利为目的消费进行投诉举报,严禁以知假买假的消费进行投诉举报,严禁以超出合理生活消费需要的消费进行投诉举报,此举引发网络热议。
法律专家对此表示,将民间打假人知假买假后的投诉行为,定义为恶意投诉不予受理,尚缺乏法律依据。建议从法律法规层面明确消费者的内涵和外延,对民间打假与“假打索赔”进行严格区分,并建立惩罚性赔偿分级适用制度,对食品药品等影响群众生命健康的产品加大惩罚性赔偿力度。反之则适当降低惩罚性赔偿力度,随之调整投诉举报奖励制度,优化举报质量。
如何遏制职业打假乱象?
职业打假是一把“双刃剑”。职业打假群体自出现以来,对于惩治假冒侵权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随着时间推移,其负面影响也开始日益显现,包括恶意索赔、敲诈勒索等乱象。遏制职业打假乱象,需要平衡好生产者、消费者等多方的诉求,不断完善法律法规,引导市场健康发展。
完善消费保护立法,严格规范投诉举报行为
推进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立法更新,根据2021年最高法出台的《“知假买假”行为性质认定类案裁判规则汇总》,进一步明确规定“消费者”的概念和范围,把恶意的职业打假人排除在消费者范围之外,并且对恶意投诉举报行为进行程序限制和责任追究。
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着力防范职业打假行为
前置查假打假监管关口,变被动处置为主动预防,定期对群众投诉集中和反映强烈的商家企业开展联合检查,督促其第一时间完成纠错和整改。建立重复异常打假人名录,在执法过程中结合具体行为精准识别“职业打假人”。强化职业打假案件信息共享,开通反恶意打假投诉举报平台,严肃处置存在“造假买假”、诈骗勒索、涉黑涉恶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职业打假案件。
落实普法责任制度,引导树立合法经营意识
加大对市场主体的法律普及和教育引导工作力度,重点对餐饮、零食、医药等行业经营者进行专题培训,从严监管商品生产、加工、运输、销售等流程。鼓励市场经营主体正面反击恶意打假行为,强化场所监控和证据保留,积极运用法律手段依法维权。
随着各项制度的不断完善
一些职业打假人的
牟利空间也将逐渐缩小
对于广大消费者来说
学会用法律维权
才能更好地监督市场
促进全社会形成
良好的营商氛围
来源|法治日报、山东高法、广西高院、上海市消保委、光明日报、武汉司法行政、博爱法院等
原标题:《一男子购买100袋腐竹要求“假一赔十”,法院这样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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