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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与学的伦理
【编者按】
美国大学不鼓励甚至禁止师生恋的政策始于20世纪80年代。时至今日,老师和学生之间仍然缺乏如何恰当处置各自身体的讨论。牛津大学万灵学院社会及政治理论教授埃米娅·斯里尼瓦桑(Amia Srinivasan)从师者该如何自处的视角出发,对教与学的伦理进行了拆解。本文摘自《性权利:21世纪的女性主义》的“教与学的伦理”一章。该书由上海三联书店·雅众文化2024年1月出版,杨晓琼译。有删节,注释从略。澎湃新闻经雅众文化授权刊发。
《性权利:21世纪的女性主义》书封
20世纪80年代初,美国大学开始不鼓励,有时甚至禁止师生之间的性关系。(在美国之外,这样的禁令仍较少见。我所任教的牛津大学的政策是:“虽然大学不希望规定其教职工的私人生活,但学校强烈建议教职工不要与自己负责的学生建立密切的私人关系或亲密关系,并提醒其注意可能导致的复杂情况。”)美国校园采用这类政策是20世纪七八十年代……反对性骚扰的结果。虽然自1964年美国《民权法案》通过以来,“基于性别” 的就业歧视已被宣布违法,但六七十年代的女性在反对工作场所性骚扰的斗争中仍在努力争取法律的支持。法官们通常在裁决中认为,工作场所的性骚扰是“个人”问题,或者这不是“基于性别”的歧视,而是基于其他原因,比如说,此人正好是那种不想和老板发生性关系的女人——这种特征区别于性别,不受反歧视法的保护。(一家法院依据相似逻辑,在一个女职工因不符合女性穿裙装的着装规定而被解雇的案件中判定雇主胜诉,理由是她不是因为性别而受到歧视,而是因为她是一名“喜欢穿裤装的”女性。)
此一时期的女性主义者努力说服法庭理解如今对我们许多人来说显而易见的事实:性骚扰远不只是个人问题,或者一个与性别不相干的问题,性骚扰表达并强化了女性在政治上的从属位。1974年,环境保护局的行政助理保莉特·巴恩斯 (Paulette Barnes) 被解雇后不久,她对前雇主提起了性别歧视诉讼。她的老板道格拉斯·科斯特尔(Douglas Costle) 在巴恩斯拒绝他持续的性挑逗后将其解雇。该案被驳回,但随后被送到哥伦比亚特区上诉法院复审。当时还是耶鲁大学法律系学生的凯瑟琳·麦金农将一篇仍在撰写的论文悄悄交给了参与上诉的一名法官助理——这篇论文最终变成了她的开创性著作《职业女性的性骚扰》(The Sexual Harassment of Working Women, 1979)。法院裁定,发生在巴恩斯身上的事情构成性别歧视,因此违反了《民权法案》第七条。
数年后,麦金农成了进步的纽黑文法律团体(New Haven Law Collective) 的领导者之一,帮助一群耶鲁大学的本科生起诉大学——他们和他们的同学作为学生遭受了性骚扰,但学校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学生们输了官司, 但亚历山大诉耶鲁大学案(Alexander v:Yale,1980) 还是确立了性骚扰构成1972年《教育法修正案》第九条规定的性别歧视。这一裁决促使美国各地的大学制定了性骚扰法规与申诉程序。
依据法律定义,性骚扰涉及的是受害者“不想要”的性挑逗。这似乎不包含师生之间双方同意的关系——事实上,早期的性骚扰政策对这种关系保持了沉默。但到了1986年,美国最高法院裁定,同意原则不一定能够限制性骚扰。促使这一裁决出现的案件是美驰储蓄银行诉文森案 (Meritor Savings Bank v: Vinson), 案件中, 一名年轻女子梅歇尔·文森 (MechelleVinson) 因“超额”休假而被其供职的银行解雇。文森的上司悉尼·泰勒(Sidney Taylor) 在四年之前文森进入银行工作后不久,就开始要求文森与他发生性关系。起初她拒绝了,但由于害怕丢工作,最终屈服。据文森估计,她同意与泰勒发生性关系多达50次,并指证说她曾多次被泰勒强奸。(与之前的保莉特·巴恩斯及其他重要的性骚扰案件中的女性一样,梅歇尔·文森是黑人;在美国,是黑人女性首当其冲地遭受着性骚扰,并承担着反性骚扰的法律斗争。)法院指出,文森同意老板的性要求并不意味着她欢迎这些要求,因为她的同意是由于害怕拒绝所带来的后果。
将美驰案的逻辑延伸到大学校园,现在可以说,教授是在性骚扰那些同意与之发生性关系的学生。毕竟,学生对此类关系的同意,可能不是出于自己真正的意愿,而是由于害怕。校方担心他们可能需要负的责任,便在20世纪80年代开始将性骚扰政策扩大到覆盖了师生间的自愿关系。1989年,估计只有17%的美国大学有关于此类自愿关系的政策;到2004年,这一数字为57%; 2014年,有调查发现这一数字上升到了84%。2010年,耶鲁大学成为美国第一所全面禁止教职工与本科生发生关系的大学。(此前,耶鲁大学已经禁止教职工与他们督导或可能督导的学生发生关系,无论是本科生还是研究生。(这一政策是在1997年制定的,当时一名17岁的大一新生与其数学老师有了一段看似两厢情愿的恋爱关系,但用这名学生的话说,她感到被“背叛”和“利用”了。) 耶鲁大学实施全面禁令后,许多其他美国大学也迅速跟进效仿。2020年,伦敦大学学院成为第三所禁止师生发生关系的英国大学。大学总是以教师和学生之间的权力差别来证明这些禁令的合理性——他们说,这种差别使人怀疑学生的同意是否有意义。
……
毫无疑问,有时女学生会同意她们实际上不想发生的性关系,因为她们害怕拒绝的后果——低分数、乏善可陈的推荐信、导师的无视。但仍有许多学生做此举是出于真正的欲望。有一些教授的求爱与性邀请是非常受欢迎的。坚称师生之间的权力差別使其不可能存在同意,要么是把女学生看作孩子,本质上无法同意性行为,要么是认为她们在教授的耀眼魅力下莫名失去了行为能力。而哪个教授真的那么好?
但这不是说真心想发生的师生间性关系就没有问题。想象一下, 一个教授愉快地接受了自己学生的热切迷恋,帶她出去约会,与她发生性关系,把她变成女友,就如他此前对许许多多学生做过的那样。学生同意了,且不是因为害怕。我们真的准备说这种行为毫无问题吗?但是,如果有什么问题,而问题又不是没有同意,那么问题是什么?建议这位教授与其和学生上床,不如教她点东西,是不是太刻板了,太无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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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教授来说,对学生的移情之爱做出回应,又不以同样的方式做出回应,而是把它为教学过程所用,可以怎么做呢?大概需要教授“说服”学生,她对于他的欲望是一种投射:她所爱慕的其实完全不是这位教授,而是他所代表的东西。把弗洛伊德的话换成柏拉图的话来说就是,老师必须将学生对他的情欲能量引到正确的对象上:知识、真理、理智。(像弗洛伊德一样,柏拉图经常被援引来为师生性关系辩护,但事实上苏格拉底没有与学生发生性关系——这显然让一些人很扫兴。实际上,在《理想国》中,苏格拉底告诉我们,“如果他们要以正确的方式去爱与被爱”,“就不能让”哲学家-监护人和他们所教育的年轻男孩之间的关系“掺杂性快感”。只有坏老师才将学生的情欲能量往自己身上引。如弗洛伊德所说,“无论他如何珍视爱情的价值”,好老师应当“更加珍视帮助学生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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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处的差别,学生对教授的迷恋与任何人对任何他人的迷恋之间的差别只是一个程度问题,而非类型问题。 师生恋的问题不在于他们之间是不是真正的浪漫爱情。 许多教授都跟从前的学生结婚了(这一事实经常被师生恋的辩护者引用,仿佛我们的生活是一场莎士比亚喜剧, 所有的结局都是终成眷属)。但是,正如弗洛伊德向我们表明的,问题不在于在教与学的语境之下,“真正”的浪漫爱是否可能,而是真正的教学是否可能。
或者,换种说法,问题在于老师作为老师,应当对学生展现出什么样的爱。在1999年的文章《拥抱自由: 精神与解放》(“Embracing Freedom:Spirituality and Liberation”) 当中,贝尔·胡克斯要求老师自问:“我怎样才能爱这些陌生人,这些我在教室中看到的他人?“胡克斯所指的并非恋人之间排他的、要求忠诚的、两人之间的爱,而是某种更有距离、更节制、更对他人与世界敞开的爱。这并不一定是一种低一等的爱。
当我们谈论师生之间权力差别的时候,不单单是说老师对学生生活的发展更有影响力,学生对老师命运的影响则相对较小。事实上,如果以此方式来呈现,将招致这样的反驳:女学生其实掌握着所有权力,因为她们能让男教授被开除。……相反,师生恋的本质特征是深刻的认知上的不对等:老师了解并知道如何做某些事情,学生想要了解并知道如何做这些事情。他们的关系中隐含的承诺是,这种不对等将得到缩减:老师把自己的一些权力赋予学生,帮助她至少在某一方面变得更像他。当老师抓住学生对认知权力的渴望,将其变调为性的渴望,允许自身成为——或者更差劲,把自己塑造成——学生欲望的对象,他作为老师,就辜负了她。
以下是一个曾陷入师生恋的女学生的叙述:
很长一段时间里,我觉得自己很天真,很丢脸,很羞耻。他的同事都知道我帮他办的差事是什么……他的许多同事也是我的教授,我在他们面前感到非常耻辱。有些知道实情的学生嘲讽我。我对他的情感依恋让我被人叫作“某教授的斗牛犬”,仿佛我不会为自己考虑,只会听命令护主。
师生间的关系被颠倒了。这关系本该服务于她的需求; 如今,在她的教授男朋友眼里,她要服务于他(帮他办差事,喂养他的自我)。在她所属的整个学术社群的眼中, 她也变了——可能这是她以为的,但我们能认为她错了吗?她无法再把其他教授当作她的老师,他们现在是她男朋友的(爱评判的)同事。她可能仍然在读,但她真的还是一个学生吗?如果她退学,我们会觉得意外吗?
……
老师应当抵制诱惑,不该允许自己成为或把自己塑造成学生欲望的容器。不是说教学可以或应当完全免于自恋的满足,但享受你所点燃的学生的渴望(即便你已经将其从自己身上引开),和把自己变成渴望的对象,两者之间还是有差别的。这种自恋是良好教学之敌。性化是其最明显的表现形式,但它也可以采取其他形式。纽约大学德语和比较文学教授阿维塔尔·罗内尔 (Avital Ronell) 在2018年因性骚扰一名研究生而被停职,这一案件令人震惊的部分原因在于,她被指控实施的虐待行为中,本质上与性相关的非常少。她要求他花无限多的时间跟她在一起或与她通电话,要求他“围绕她的需要和需求安排自己的生活”,要求他“与朋友和家人保持距离”,要求他不许离开纽约。如果罗内尔没有碰他,没有给他发送性意味明确的信息,想必纽约大学就不会认为她违反第九条。但就其利用学生来满足自己自恋的需求而言,她也仍未能履行教师的职责。在此处,我们看到了课堂内性骚扰政策的一个局限。这些政策至多能禁止某些极为糟糕的教学行为,但它无法教我们如何教得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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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尔·胡克斯在《情欲、色情与教学过程》(“Eros, Eroticism and the Pedagogical Process”) 中写她初当教授时的经历:“没有人谈论教学中的身体问题。你在教室中应当如何处置你的身体?”你的身体应该怎么样或不应该怎么样,你应该对学生的身体做或不做什么,是大学教师通常不会谈论的事情。或者,当他们谈论这个问题时,讨论几乎总是由焦虑的行政人员以强制参加的性骚扰培训形式发起的——这种培训几乎丝毫不考虑教学关系的特殊性和特定性。工作场所得来的教训被照搬到课堂上,教学可能具有的特定的风险与特定的责任完全没有被考虑到。
有时这些对话是非正式的。我的一个朋友, 一位年轻的法学教授,最近向我描述了与他的本科生共用一个健身房的尴尬。他说,他们可以随意看他的身体,而他“当然假装他们根本就没有身体”。我喜欢他说的“当然”:对他来说不言而喻的是,他不可能在做一个好老师的同时,有一丝一毫把他的学生当作潜在性伴侣的想法。
但这一点对许多人来说并非不言而喻,有时会产生令人痛心的后果。另一位朋友,当他还是研究生时,得知他的一些女学生抱怨他在她们穿短裤或裙子上课时盯着她们的腿看,他感到非常羞愧。没有人告诉这位研究生,作为一个男人,在父权制之下进行教学对他来说可能意味着什么:如果他只是让他的凝视“自然地”投出,让他与学生的对话与互动“自然地”进行,他很可能无法平等地对待他的女学生和男学生。没有人告诉他,除非他停止自己“自然的”行为,否则他很可能最终无法把班上的女性完全当作学生,而是当作可以消费的身体、可以赢得的奖品、可以供其抽取的情感水库。更重要的是,没有人告诉他,他的女学生从一开始就是这样不平等地长大的,她们很可能顺着他这样的行为。结果是, 他所教的年轻女性被辜负了。但是,这个研究生也一样,他自己的老师没有教他如何从事教学。
2019年,丹妮尔·布拉德福德 (Danielle Bradford) 刚刚从剑桥大学毕业,就根据英国《平等法》(Equality Act) 起诉了剑桥,因为校方对她投诉一名研究生导师持续性骚扰的处理严重失当。校方支持布拉德福德的申诉,但采取的唯一行动是,首先坚持要求该导师给布拉德福德写道歉信,其次要求他不再与她接触——校方保证的这一条件,部分是通过限制布拉德福德(而不是骚扰者) 进入某些校园建筑来实现的。与此同时,这名导师仍在给本科生上课。在推特上,布拉德福德控诉大学没有让骚扰她的人接受任何关于如何教学的培训。处理布拉德福德案件的公司是由安·奥利瓦里斯(Ann Olivarius)经营的,她是1977年起诉耶鲁大学不处理性骚扰投诉的女性之一,当时她还是耶鲁的本科生。这场诉讼开创了美国校园性骚扰监管的新时代。但在那个时代,即便以最好的方式去看,关于教学的性伦理的对话也是不完整的。 布拉德福德的诉讼会带来改变吗?
在这一点上,大学教学与心理治疗行业之间的对比非常强烈。学习预见且克服移情的动力模式是治疗师培训的核心,培训还包括强调不要对病人的渴望做出同样回应的重要性。大学教授的培训不涉及这些;至少在美国,研究生和初级教授很少接受任何形式的教学培训。但在我看来,这种培训上的差异无法追溯到治疗与教学之间的根本差异。两种情况当中都有一种不对等的需求和信任关系;两种情况中都可能会出现强烈的情感;在这两种情况下,性都会破坏实践的目标。这两者没有什么明显的区别,使得师生之间的性关系可被允许,而治疗师与病人之间的性关系则不被允许。这种差异是历史的偶然性所致吗?弗洛伊德在20世纪初对心理分析的性伦理进行了体贴但毫不含糊的论述,为此后几乎所有的心理治疗流派制定了原则和规范。教育领域在这方面还没有出现弗洛伊德。也许最接近的是柏拉图,但他也很容易被误读。
或许现在还不算太晚。对校园性关系加强监管的趋势为教授们创造了一个机会,教授这个群体可以思考一下教学实践的目标,以及适于实现这些目标的行为规范。教授们有强烈的理由去认真对待这些事情:如果他们不自我监管——已经有这样的例子,他们就会受到上级部门的监管,随之而来的是各种各样的后果。自上而下的监管不太可能考虑到教学的伦理和心理复杂性;相反,它将反映出,行政人员希望明哲保身,而法律倾向于以工作场所的模式看待课堂。值得注意的是,当法律的确对治疗师与病人的关系进行监管时,几乎总是以治疗师自己接受的条件来进行:也就是说,治疗师作为治疗师, 应当对作为病人的病人做什么的条件。大学教授要怎么做,才能引导行政人员和法律不仅要在熟悉的同意、胁迫和利益冲突层面进行思考,而且必须在大学教师作为教师应当对作为学生的学生做什么的层面上思考?我们要怎么做才能制定一种教育领域的性伦理?
……
哈佛大学的法学教授珍妮特·哈利多年来一直在记录校园性骚扰政策中看不见的代价,包括对有色人种、无正式文件的移民和跨性别学生的不公平的指控。她问道: “当背景是大规模监禁、移民或跨性别积极的时候,左派如何去关心这些人,并积极拒绝第九条对他们的公平保护?”
所以,我们必须追问:在法律上认定师生性关系为性别歧视——因此违反了第九条——能够让校园对所有女性、酷儿、移民、工作不稳定的人和有色人种更公平吗?还是会导致正当法律程序的进一步失效?——这本身就是不公平的,而由于它格外多地针对那些已经处在边缘的人,因此更加不公平。它是否会无意中加强那些热衷于以保护女性为幌子控制女性的文化保守派力量? 它是否会被用作压制学术自由的手段?……
性骚扰法律的历史是一个调用法律为性别正义服务的故事。但这段历史也指出了法律的限制性。这些限制性究竟在哪里——在这些手伸不到的地方,法律必须停止尝试引导文化,而要殷切地等候文化——不是一个原则问题,而是一个政治问题。
……
现在我成了一名教授,我承认,其中有些观点已经不像曾经那样吸引我了。不是因为我认为它们错了——我依然认为它们是对的——而是因为我觉得,在某种意义上,它们已经不再必要了。作为老师,我看到我的本科生,有时候是我的研究生,尽管都很成熟、很聪明、 很有自我指导能力,但在一种重要的意义上,他们仍然是孩子。这不是关于他们的法律、认知或道德地位的主张。他们完全有能力同意,并有权决定他们的人生进程, 就像我有权决定我的人生进程一样。我只是认为,我的学生都还太稚嫩了。我不知道当我在他们的位置时,我有多么稚嫩,在教授眼里,我又有多么稚嫩——即便在我误以为自己是完全成熟的知识分子时,好心对我以此视之的教授眼里。有很多与我学生同龄的人,他们中的大多数人没有上过大学,也永远不会上大学,他们在某种意义上说,是成年人,而按照同样的标准,我的学生根本不是。我的学生的稚嫩与我所任教的这类机构有很大关系,这些机构全是这样的年轻人,由于他们的阶级和种族,他们被允许保持稚嫩,即便他们的许多同龄都已被过分地要求快速长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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