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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普法:侵占公共空间违章建筑需依法依规拆除!
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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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两侧私搭乱建问题既影响城市安全和邻里和谐,破坏城市形象与风貌,又降低人居环境与品位;侵占公共空间,损害了公共利益。
一、《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建设单位应当向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二条:临时规划许可证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可延期二年。期限届满或因城乡规划建设需要,原批准机关通知提前终止的,建设单位应当自届满之日或者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临时建设并清理场地。
三、《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一条: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自行拆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四、《保定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擅自搭建非永久性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拒不拆除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强行拆除,拆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在此呼吁广大市民切实做到不私搭乱建,让我们为建设整洁优美、清新亮丽的城市共同努力。
供图:易县城管执法局、网络
供稿:易县城管执法局
编辑整理:胡坤
审核:严长生
责任编辑:沈关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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