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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组织非法占用农用地行为常发,最高法发布典型案例警示
基层组织非法占用农用地行为时有发生,最高法通过发布典型案例敲响警钟。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依法保护农用地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
最高人民法院环资庭庭长吴兆祥介绍,实践中,部分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基层组织为牟利实施了放任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的行为。人民法院通过妥善审理相关案件,进一步压实了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村民等农用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管理和保护责任,努力从源头减少非法占用农用地违法犯罪行为。
吴兆祥介绍,在发展农村经济中,发包土地、收取土地承包金是提高村集体收入,发展农村经济最常见的方式之一。特别是随着经济社会迅速发展,一些地方的农村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引进社会资本,以土地流转、租赁等方式开展多种经营。但由于法律意识不强,一些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基层组织为收取高额流转费,不按照土地管理法规的规定进行土地发包,随意变更土地用途、毁坏农用地等现象时有发生,导致在承包土地过程中非法占用农用地的问题比较突出。涉案土地大多以苗木移栽、农业养殖等“合法”名义签订土地流转协议,但实际多用于非法采石、采矿、采土、办企业、建厂房等非农用途。有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基层组织为谋取利益,甚至主动实施破坏农用地犯罪行为。
在一起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中,梁某东等三名村民小组组长为增加集体收入,违法将耕地发包给另一名被告人挖塘养鱼、搭建猪舍,破坏基本农田50余亩,毁坏全部农业设施,最终被依法判处刑罚。
澎湃新闻注意到,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以及农村合作社等基层组织是土地经营管理主体,也是守护农用地的第一责任主体,是第一道防线,这道防线一旦失守,将给农用地保护带来严重影响。”吴兆祥表示,应当认识到,即使是为了集体利益,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基层组织也无权擅自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
“人民法院通过妥善审理相关案件,进一步压实了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村民等农用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管理和保护责任,努力从源头减少非法占用农用地违法犯罪行为。”吴兆祥称,最高法希望通过发布典型案例,给基层农用地管理单位和责任人员敲响警钟,引导其依法履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管理职责,进一步牢固树立守好耕地保护红线和筑牢粮食安全底线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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