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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又一案例入选!

2024-01-10 10:27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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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国传媒大学与北京律协影视与娱乐法协会发布2023年度中国十大文娱法事例,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西游记之大圣归来》电影衍生品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入选。

近年来,国产动漫得益于创新改编,不断焕发新的生机。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判决保护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激励了创作者创新创作的积极性,为我国动漫产业健康发展贡献了一份法治力量。

2023年度中国十大文娱法事例

田某、梁某和林某诉上海高夫化妆品有限公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等《西游记之大圣归来》电影衍生品授权纠纷案

承办法官:左慧玲

左慧玲,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三级高级法官。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硕士;2002年7月毕业后到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工作,先后在经济庭、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审判监督庭、民二庭、立案庭、潭柘寺法庭工作;2005年起任助理审判员,2011年起担任审判员、副庭长;2019年1月起任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判员。

法官助理:张嘉艺

张嘉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级法官助理。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2017年7月毕业后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判监督庭工作至今。

事例简介

2023 年 10 月 30 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田某、梁某和林某诉上海高夫化妆品有限公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作出重审二审判决,撤销重审一审民事判决书,改判二被告按照各自责任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共240000 元。

动画电影《西游记之大圣归来》自 2015 年 7 月 10 日上映便获得极大关注和好评,成为中国第一部最受欢迎的动画电影,燕城十月公司系《西游记之大圣归来》电影制片人之一,依据三方协议确认了燕城十月公司拥有电影《西游记之大圣归来》中包含的所有角色形象的全部著作权。原告认为二被告未经许可将涉案动画形象印制在其生产的高夫男士化妆品上,且使用其中“孙悟空”“江流儿”“人形混沌”动画形象制作一段时长 59 秒的广告宣传片,这种使用电影动画形象制作衍生品的行为未征得原告同意,属于侵权行为,于 2017 年 10 月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诉讼。被告两公司辩称其自第三人娱猫公司处获得了合法授权并支付了合理对价,尽到了合理审查义务,不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娱猫公司认为电影衍生品使用的是电影作品中的角色形象而非单独美术作品,应当由电影制片方全体主张权利,娱猫公司受让获得了衍生品开发的全部权利在先,原告赖以主张著作权的三方协议应归于无效。

2019 年 12 月 25 日,一审法院西城法院认为,被告的商品外包装构成对原告美术作品的整体使用,而不是对电影作品的使用,娱猫公司获得的授权范围并不包含男士化妆品的授权事项,属于超出授权范围的行为。二被告侵犯了美术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和改编权,判决二被告公司承担共计 22 万元赔偿责任。但是由于该判决认为本案中的三方协议因第三人获得的权利转让而归于无效,故原、被告均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发现,在二审审理过程中,原告燕城十月公司被注销;原审对于授权链条所涉协议效力状态和原告主体资格问题未予以查清,裁定发回重审。

2022 年 9 月 1 日,西城法院作出重审一审判决。首先,法院认定原告公司依法注销后,应当准许变更公司股东(即三位自然人田某、梁某和林某)为本案当事人,同时准许承接原告公司全部资产的天津十月公司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其次,法院认定了三方协议有效,并认定二被告公司在商品上使用案涉美术作品的行为超出了其授权方娱猫公司自身所获得的授权范围,构成对原告作品复制权、发行权的侵犯,应当立即停止侵权。但在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上,重审一审法院认为二被告基于电影微博和媒体宣传中所表述的授权内容,已经尽到合理审查义务且支付了对价,不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重审一审法院同时判决第三人娱猫公司停止侵权行为。

原告和第三人娱猫公司均不服重审一审判决,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2023 年 10 月 30 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过重审二审认为,首先,案件所涉八方协议虽然签订时间在后,但因协议当事人燕城十月公司未签字,故该协议未生效,无法推翻三方协议,燕城十月公司享有涉案作品著作权。涉案作品著作权权属转移系在诉讼中发生,依照民诉法解释相关规定,不影响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及诉讼地位。燕城十月公司一审判决后主体注销,其股东田晓鹏、梁辉、林中伦依法继受本案原告诉讼权利义务。其次,娱猫公司获得授权所依据的协议中对权利范围所涉品类有明确约定,二被告被诉行为无相应授权依据,构成侵权。涉案商品在外包装上、宣传页面及在宣传视频中使用的动画形象,并非对电影作品的整体使用,属于对涉案美术作品的使用。第三、被诉行为系商业主体行为,系商业行为,作为商业主体的被告不同于普通消费者,应当对涉案作品权利来源负有较高审查义务,充分审查权利链条。电影微博及媒体宣传内容与授权协议约定不一致,不能据此成为信赖依据。故二被告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最后,因第三人娱猫公司未存在需要本案处理的侵权行为,原告亦认可该项请求并无针对的具体行为,故本案无需对此进行判决。

据此,二审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撤销了重审一审民事判决书,改判二被告基于其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

入选理由

本案一波三折,自立案到终审判决,历时整整六年之久。随着电影衍生品日益受到广大群众欢迎,更多片方关注到了衍生品开发的商机,但由于授权链条不清晰或未经授权擅自使用等问题,电影衍生品开发行业也随之出现了更多的知识产权侵权风险。本案在多方主体中将授权链条理顺,并且明确了衍生品开发方的使用行为是对电影中美术作品的使用,而非对电影整体的使用;另外还着重指出,被授权人的权利范围应当限于授权人享有的权利。本案对于衍生品开发所涉及的著作权内容,以及衍生品开发方享有的权利范围限制具有积极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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