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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展播 | 为家人祈福放生外来物种 引发公益诉讼

2024-01-09 15:57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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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共同主办的“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3年度十大案件”宣传活动网络投票正式启动。45个广受社会关注的热点案件,在网上进行展示,并接受社会公众投票。从12月21日起,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对其中的典型案例进行展播,一起来见证新时代法治中国建设的前进步伐。敬请关注《为家人祈福放生外来物种 引发公益诉讼》。

接下来的案件和一个外来物种非洲鲇鱼相关,当事人因为放生大量非洲鲇鱼造成了生态资源等损失,引发了公益诉讼,被追究民事责任,这也是全国首例非法投放外来物种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2020年12月,徐某为了给家人和朋友祈福,从刘某处购买了9万多元的鲇鱼,在未向主管部门报告的情况下,来到江苏省常州市的钱资湖放生,被相关工作人员和周边群众阻止并报警后,徐某偷偷转至常州长荡湖继续放生,共放生了25000斤鲇鱼。由于这些鲇鱼属于热带鱼类,不耐低温,随后大量死亡。

长荡湖水产管理委员会管理处副主任 徐俊华:巡查的时候,巡查至温洛港水域,发现了水面有死鱼,然后我们的执法人员就下车进行检查,检查时发现水面有漂浮着大量的革胡子鲇的尸体,因为我们渔政部门都知道革胡子鲇它属于外来物种,所以我们及时把这个情况向上进行了汇报。

革胡子鲇属外来物种 具有很强的入侵能力

渔政监督大队立即组织人员打捞,历时10天累计打捞出死亡鲇鱼20208斤。经鉴定,死亡鲇鱼为革胡子鲇,属于外来物种,原产于非洲尼罗河流域,食性杂,生长速度特别快,是本土鲇鱼生长速度的5到6倍、繁殖能力很强,耐污水、耐低氧,甚至能离水爬行,具有很强的入侵能力。

南京警察学院副教授 刘昌景:一旦它形成入侵之后,一方面对本土的鲇鱼形成很强的竞争性,会占领本土鲇鱼的生存环境,然后挤压本土鲇鱼(生存空间),另一方面它对水生生态系统里面底栖的水生生物消耗量很大,就会造成整个水生生态系统的紊乱。

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要求赔偿共五万八千元

案发后,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徐某、刘某违反国家规定故意向长荡湖投放大量外来物种,严重危害长荡湖水生态系统安全,对徐某、刘某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徐某、刘某连带承担渔业资源直接损失、服务功能损失、事务性费用及惩罚性赔偿共计58000元。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程晓燕:徐某向长荡湖一次性投放25000斤外来物种革胡子鲇的行为,她违反了国家关于增殖放流以及投放外来物种的国家规定。其次她的行为现实中也造成了长荡湖的生态环境的破坏以及生物安全的风险。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对她提起了诉讼,诉请追究她生态环境损害的赔偿责任以及惩罚性赔偿责任。

非法投放外来物种,严重危害长荡湖生态系统安全。本案是全国首例非法投放外来物种民事公益诉讼案,那么什么是外来物种?投放外来物种会有哪些危害呢?

南京警察学院副教授 刘昌景:咱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没有自然分布的,然后由自然扩散或者是人为引进的都叫外来物种。本身外来物种它是一个中性的词汇,像胡萝卜番瓜番石榴这些其实都是外来物种,甚至于是很早的年代引进的,但是外来物种一旦形成了生物入侵,变成了外来入侵物种,则会产生很多危害。具体来说对我国的生态环境造成影响,然后损害农林牧渔的可持续发展和生物多样性的外来物种,就是外来入侵物种。

外来物种入侵危害大 存在滞后性

专家介绍,外来物种入侵有很多危害,包括损害人类健康、造成恶性种间竞争、繁殖干扰和基因污染等,还会在动植物间传播疾病,产生动植物疫情,造成栖息地环境改变,甚至导致本土物种灭绝。而且外来物种入侵危害存在滞后性,对这些危害的监测、防范和治理都面临很大的困难和挑战。

专家评估,本案中未打捞上岸的4792斤革胡子鲇若存活,将会成为优势物种,捕食各种鱼苗和底栖水生动物,严重损害长荡湖生物多样性。

南京环境资源法庭庭长 陈迎:专家就认为存活下来的非洲鲇鱼它带来的危害要比死亡的非洲鲇鱼带来的危害更大,因为死亡了之后它只是污染,一旦存活下来的,它就带来了生物安全的风险。所以在整个的评估的时候就把它分成两个部分,一个部分是涉及到污染的,还有一个部分就是涉及到生物安全的带来的危害方面的。

法院经审理认为,徐某、刘某在未向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情况下,擅自向长荡湖投放大量外来物种的行为违反国家规定,导致该水域环境要素和生物要素发生不利改变,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及生物安全风险,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及惩罚性赔偿责任。判决徐某、刘某承担生态资源损失、服务功能损失、事务性费用及惩罚性赔偿金共计58000元。

南京环境资源法庭庭长 陈迎:一个方面是针对污染,因为造成了污染的损害,她应当赔偿生态环境损害的相应的费用。还有一个是生物安全的风险,生物安全风险这一块也有相应的损害的赔偿,除了这个之外,我们还有一个部分就是针对惩罚性赔偿的,她在钱资湖投放的时候,执法人员已经阻止了,但是在阻止了之后,她跑到另外一个地方继续放,像这样的情况符合惩罚性赔偿的相应的要求。

判决中明确将5000元惩罚性赔偿金委托当地管委会,用于生物安全风险防范科普、法治宣传。

南京环境资源法庭庭长 陈迎:很多人都有这样的习惯,比如说向天然水域投放一些鱼苗,投放一些东西,实际上他可能是善意的,但是结果不一定是良好的,带来的风险往往是不可控的,所以想通过这个(案件)让公众提升意识,不仅仅是科普的意识,包括法治意识,同时通过这样让公众增加了解的同时,他就更多地提升他的关切,当公众都参与的时候,我们的生物安全的真正的坚实的屏障就建立起来了,我们的治理体系就能够更加的完备 。

随意放生外来物种 损害生态系统

不少人认为放生是一种善举,是在做好事、做善事。现在我们知道,盲目随意的放生不仅会伤害到生物本身、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还会给生物安全带来巨大风险,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据了解,随意放生已成为外来物种入侵的重要渠道,给生态系统造成损害。外来物种不能随意放生,那么其他生物,特别是我们生活中常见的生物就可以放生了吗?

缺乏科学指导和法律监管的盲目放生会对本地的生态系统造成损害,并给生物安全带来巨大风险。我国生物安全法、长江保护法、湿地保护法、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等多部法律法规均明确禁止擅自投放外来物种的行为。因此,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投放外来物种,将可能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外来物种不能随意放生,那么其他生物,特别是我们生活中常见的生物就可以放生了吗?据了解,对于放生,我国法律有着严格的要求。《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规定:禁止使用外来种、杂交种、转基因种以及其他不符合生态要求的水生生物物种进行增殖放流。

单位和个人自行开展规模性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活动的,应当提前15日向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增殖放流的种类、数量、规格、时间和地点等事项,接受监督检查。

南京环境资源法庭庭长 陈迎:即使本土的物种,实际上在自然界它的生态它是一个动态平衡的体系,一般情况下是不能轻易地去打破它的平衡体系的。如果不科学地投放,我们这时候的放生就有可能变成“杀生”,而且这是大概率事件。

来源:中央广播电视总台新闻中心、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

视频剪辑:平钰骁

记者:张赛 张斌 郑玉锴 崔善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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