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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报告给出金控集团监管方向,设置资产负债率要求
在央行对金控集团开启监管试点后,通过正式发文的方式对金控集团进行监管已经箭在弦上。
相比国有四大行等综合化金融集团,央行在11月2日发布的《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8)》中明确,当前,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突出风险主要体现在非金融企业投资控股金融机构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
“一些企业投资动机不纯,通过虚假注资、杠杆资金和关联交易,急剧向金融业扩张,同时控制了多个、多类金融机构,形成跨领域、跨业态、跨区域、跨国境经营的金融控股集团,风险不断累积和暴露。”报告称,通过上述手段野蛮生长的金融控股集团已经成为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具有急性病特征的问题,而在分业监管体制下,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主体不明确,存在监管盲点,金融控股集团的风险还在加速积累和显现,迫切需要明确监管主体,出台监管规则,将金融控股公司纳入监管。
是非金融企业投资控股两种或两种以上类型金融机构,事实上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具体包括以下5种:
1.国务院批准的支持国家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的大型企业集团,投资控股了不同类型金融机构,如中信集团、光大集团。
2.地方政府批准设立的综合性资产投资运营公司,参控股本地的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如天津泰达集团、上海国际集团、北京金控集团等。
3.中央企业集团母公司出资设立、专门管理集团内金融业务的资产运营公司,如招商局、国家电网、华能集团分别设立了招商局金融集团、英大国际控股集团、华能资本服务公司,对原属母公司的金融机构履行出资人管理职责。
4.民营企业和上市公司通过投资、并购等方式逐步控制多家、多类金融机构,如明天系、海航集团、复星国际、恒大集团等。
5.部分互联网企业在电子商务领域取得优势地位后,逐步向金融业拓展,获取多个金融牌照并建立综合化金融平台,如阿里巴巴、腾讯、苏宁云商、京东等。
可见的是,此前被报道纳入金控集团监管试点的五家企业(招商局集团、蚂蚁金服、苏宁集团、上海国际集团和北京金控集团),基本涵盖了上述类型中的三个。
尽管对金控集团的监管文件尚在路上,但央行在金融稳定报告中给出了金控集团监管的七大原则。具体来说:
明确市场准入监管。坚持金融是特许经营行业,将事实上已经形成的、对两种或两种以上类型金融机构具有实质控制权的、具备金融控股公司特征的机构,纳入监管范畴,未经许可不得从事金融控股公司活动,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金控”“金融控股”等字样。
加强资本充足率监管。为防范资本重复使用,导致出现子公司资本充足但集团资本不充足问题,应着眼于集团总体,从金融控股集团、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金融机构三个层面衡量资本充足状况。此外,金融控股公司对所控股金融机构有资本补充义务。当所控股金融机构无法达到监管要求的资本充足水平、财务状况显著恶化时,金融控股公司应承担注资责任,一方面可以保护所控股金融机构、保护其他债权人,另一方面也可以发挥事前约束的作用。
设置资产负债率要求。为严格控制债务风险,防止高杠杆投资,金融控股公司自身的资产负债率应当保持在合理比率之内。同时,资本金来源应真实可靠,不能以债务资金、理财资金等非自有资金控股金融控股公司,严禁虚假注资、循环注资等行为,不得抽逃金融机构资金。
严格股权结构管理。要求金融控股公司的股权结构和组织架构清晰,股东、受益所有人结构透明,经营管理能力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机制有效,财务状况良好。同时明晰禁止性条件,如对于存在不良诚信记录、严重逃废债务、不配合监管等问题的主体,禁止其成为金融控股公司的主要股东。
明晰公司治理结构。为避免金融控股公司滥用实际控制权、干预所控股金融机构经营、利益输送等问题,对金融控股集团的公司治理提出明确的监管要求,如依法参与所控股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不得滥用实质控制权,不得干预所控股金融机构的独立自主经营。简化金融控股集团的法人层级,促进股权结构简洁、清晰和透明。加强对交叉持股、反向持股监管。
增强集团整体风险管控。根据金融控股集团组织架构、业务规模、复杂程度等,建立统一全面的风险管理体系。统一确定对各类风险的风险容忍度和风险限额,在并表基础上管理风险集中度与大额风险暴露,统筹管理集团的对外授信。此外,完善风险“防火墙”制度,对金融控股公司及其控股金融机构间、金融机构与非金融机构间建立风险隔离制度。对集团内部的交叉任职、信息共享以及共用营业设施、营业场所和操作系统等行为予以规范。
强化关联交易监管。集团关联交易应当遵循市场原则,不能违背公平竞争和反垄断规则。不得通过各种手段隐匿关联交易和资金真实去向,不得通过关联交易开展不正当利益输送、损害投资者或消费者权益,不能规避监管或违规操作。禁止反向融资,如所控股金融机构向金融控股公司提供融资;禁止向金融控股公司的股东、其他关联方提供无担保融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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