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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内蒙古出台21条措施!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恢复和扩大
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恢复和扩大消费的若干措施》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3年12月29日
关于恢复和扩大消费的若干措施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恢复和扩大消费措施的通知》(国办函〔2023〕70号)精神,深入实施扩大内需战略,激发有潜能的消费,扩大有效益的投资,形成消费和投资相互促进的良性循环,结合自治区实际,提出如下措施。
一、稳定大宗消费
(一)优化汽车消费。优化机动车登记,推行“私家车登记持身份证全区通办”等便民利民措施,推动各地区在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规范设立机动车登记服务站。促进汽车更新消费,鼓励以旧换新。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等新(扩)建停车设施,深度挖掘城市潜在停车资源,提高现有停车设施利用率。加大汽车消费金融支持力度。推广机械式立体停车场、停车楼建设。加快智慧车场建设。(自治区商务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中国人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内蒙古监管局等部门单位,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以下任务均需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促进成品油消费。鼓励成品油企业开展让利活动,与汽车销售企业开展新车、成品油跨界融合促销。优化成品油零售经营审批流程和销售网络布局。开展成品油流通市场专项整治,依法依规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成品油的行为,严肃查处未取得相关许可从事成品油销售、仓储、运输以及为偷逃成品油消费税变名生产销售成品油等违法违规行为。(自治区商务厅、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应急管理厅、市场监管局、能源局,内蒙古税务局等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释放新能源汽车消费潜力。继续落实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鼓励各地区多渠道解决资金,支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新建居民小区配套机动车停车位100%建设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既有居民住宅小区要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增设停车位并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鼓励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利用内部自用停车场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推动居民小区内的公共充换电设施用电实行居民电价,推动对执行工商业电价的充换电设施用电实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能源局、机关事务管理局,内蒙古税务局等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实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合理确定贷款首付比例和贷款利率政策下限。鼓励各地区采取贷款贴息、发放住房补贴以及与住房消费衔接的家装消费券、家电消费券等措施,促进居民刚性和改善型住房消费。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基础性制度,积极稳妥化解房地产风险。加快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稳步推进老旧小区改造,充分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加快老旧小区改造和老旧住宅电梯更新改造。用好用足住房公积金,执行“认房不认贷”政策,开展“商贷+住房公积金贷款”组合贷款、“商贷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及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中进行自住住房改造。鼓励各地区探索开展灵活就业人员缴纳住房公积金工作。继续实施农村牧区危房改造,支持7度及以上抗震设防地区农村牧区房屋抗震改造,鼓励同步开展农村牧区房屋节能改造和品质提升。(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中国人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等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提升家装家居和电子产品消费。促进家庭装修消费,鼓励室内全智能装配一体化。推广智能家电、集成家电、功能化家具等产品。加快实施家电售后服务提升行动。开展家电以旧换新,加强废旧家电回收。支持可穿戴设备、智能产品消费,打造电子产品消费应用新场景。(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生态环境厅、商务厅等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扩大服务消费
(六)扩大餐饮服务消费。倡导健康餐饮消费,举办“寻味内蒙古”美食嘉年华活动,开展特色餐饮、名菜评选、技能大赛等美食主题活动。优化餐饮场所延长营业时间相关规定。培育“种养殖基地+中央厨房+冷链物流+餐饮门店”模式,挖掘预制菜市场潜力,加快推进预制菜基地建设。强化网上营销监管,支持利用新媒体宣传推广特色餐饮。依托街道(乡镇)养老服务中心和社区养老服务站点,为老年人提供餐食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餐饮企业提供为老助餐服务。(自治区商务厅、民政厅、农牧厅、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丰富文旅消费。落实带薪休假制度,鼓励错峰休假、弹性作息。围绕传统节日和旅游旺季,推出“相约草原”等文化和旅游活动。落实旅游专列、包机定制、游客招徕等专项奖励政策。健全旅游基础设施,强化智慧景区建设。鼓励各地区加强景区联动消费,推行市场化合作联票模式。鼓励生产、销售企业与旅游景区合作,丰富文旅消费产品供给。推动夜间文旅消费规范创新发展,引导博物馆、文化馆、图书馆、游乐园等延长开放时间,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建设“24小时生活圈”。打造沉浸式演艺新空间,重点培育建设文旅消费集聚区,推进旅游休闲街区建设。强化应急管理保障,做好旅游景区流量管理。(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文化和旅游厅、应急管理厅等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促进文娱体育会展消费。加快电视剧、网络影视剧等立项审批,丰富演唱会、音乐节等活动供给,提升《千古马颂》《呼伦贝尔之恋》《鄂尔多斯婚礼》等演艺项目品牌影响力。承办、举办各类体育赛事活动,办好第十四届全国冬季运动会。实施全民健身场地设施提升行动,开展全民健身活动。优化公共体育场所开放措施,鼓励体育用品、餐饮等行业企业入驻,满足群众就近就便消费需求。大力发展智能体育装备,提升科学健身智慧化水平。推进国家体育消费试点城市建设工作。加大对商品展销会、博览会等活动的政策支持力度。支持外摆经济、绿色商场创建。研究促进内蒙古老字号创新发展政策举措,推进中华老字号示范创建,培育国货“潮品”等新增长点,促进品牌品质消费。(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发展改革委、商务厅、体育局、广电局等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提升健康服务消费。坚持中医(蒙医)西医并重,建设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城市医疗集团和县域医共体,推动优质医疗资源下沉,增加高质量的中医(蒙医)医疗、养生保健、康复、健康旅游等服务。发展“互联网+医疗健康”,完善互联网诊疗收费政策,将符合要求的互联网医院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开发面向老年人的健康管理、生活照护、康养疗养等服务和产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和发放老年人消费补贴等方式,适度引导老年人体验、购买专业服务和辅具用品,推动老年用品进产业园区、商场、机构、社区。(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民政厅、医保局等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促进农村牧区消费
(十)开展绿色产品下乡。加大绿色智能家电宣传推广力度,持续开展家电以旧换新、绿色智能家电下乡等促销活动,鼓励按照产品能效、水效等予以差异化政策支持。持续推进农村牧区清洁取暖。深入开展绿色建材下乡活动,推进绿色建材产品认证工作,畅通绿色建材市场供应渠道。(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能源局等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完善农村电子商务和快递物流配送体系。发展农村牧区直播电商,推动电商平台和企业丰富面向农村牧区的产品和服务供给。完善旗县(市、区)、苏木乡镇、嘎查村三级快递物流配送体系,支持建设旗县级集散分拨中心和共配中心、苏木乡镇级寄递物流综合服务站、嘎查村级寄递物流综合服务点。引导旗县级供销合作社试点推进“互联网+第四方物流”集配模式,建设县域标准化供销集配中心。推进呼和浩特市、通辽市、巴彦淖尔市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布局建设,推动包头市、鄂尔多斯市等承载城市列入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自治区商务厅、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供销合作联社,内蒙古邮政管理局等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推动特色产品进城。深入推进农牧业生产和农畜产品“三品一标”,开发具有鲜明地域特点、民族特色、乡土特征的产品产业,发展农村牧区电子商务和订单农业,拓宽特色农畜产品上行通道。培育认证绿色有机、名特优新农产品,组织认证企业参加全国绿色食品博览会等产销对接会。引导线上线下各类平台持续加大消费帮扶力度,开设专馆专区专柜促进脱贫地区特色产品顺畅销售,运用好脱贫地区农副产品网络销售平台(“832”平台),组织脱贫地区供应商入驻。(自治区农牧厅、商务厅、乡村振兴局、供销合作联社等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大力发展乡村旅游。开展国家文化产业赋能乡村振兴试点建设工作。持续培育文化和旅游资源富集、具有典型带动和示范引领作用的乡村旅游重点村镇。培育发布一批等级旅游民宿,推动等级民宿与旅游景区、农副产品加工、餐饮服务、休闲养生、文创、研学、康养等相关产业深度融合,打造“民宿+景区”“民宿+文化”“民宿+设施观光农业”等休闲乡村旅游模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农牧厅、商务厅、卫生健康委、乡村振兴局等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拓展新型消费
(十四)发展数字消费。持续推动传统网络基础设施升级,加快推进物联网等新型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数字经济领域重点研发和成果转化计划项目,支持各类创新主体开展关键技术研究。支持发展网红经济、社交电商等智能营销新业态。开展“数字供销”试点工作,打造“数字乡村”综合服务平台。整合传统零售和渠道电商资源,推广智能便利店、自助售货机等新零售模式。加快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支持传统外贸企业转型发展跨境电商。(自治区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商务厅、供销合作联社,内蒙古通信管理局等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推广绿色消费。深入开展节能宣传周、创新开展资源节约等系列生态文明宣教活动。健全节能低碳和绿色制造标准体系,持续实施绿色制造推进工程,建立完善绿色制造名单制度。推广应用绿色纤维制备、节能印染、废旧纤维循环利用等装备和技术,提高绿色纤维使用比例,提供更多绿色低碳服装。开展绿色出行创建行动,推进国家“绿色出行示范城市”和“公交都市”创建工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机关事务管理局等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完善消费设施
(十六)加快培育多层级消费中心。加强城市商业体系建设,发展智慧商圈、智慧商店,优先配齐家政、邮政快递、维修等基本保障类业态,发展文化、康养、健身等品质提升类业态。持续深化呼和浩特市等消费中心城市建设,积极培育区域消费中心和地方特色消费中心。组织包头市、鄂尔多斯市、乌海市等参评消费品工业“三品”战略示范城市。推动多种类型的“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指导呼伦贝尔市、兴安盟、通辽市等做好全国城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试点工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民政厅、商务厅、卫生健康委、供销合作联社,内蒙古邮政管理局等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着力补齐消费基础设施短板。加大政府投入力度,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补齐消费设施短板,特别是医疗、旅游等公共服务设施,推进消费新场景、新业态、新热点建设。结合推进城市更新,强化存量片区改造与支持消费新场景发展的硬件功能衔接。加强县域商业体系建设,推动重点商贸街巷改造升级,建设苏木乡镇商贸中心、集贸市场和农村牧区新型便民商店。到2025年,建成以县域为中心、苏木乡镇为重点、嘎查村为基础的县域商业网络体系,有条件的苏木乡镇实现商贸中心、农村牧区便利商店全覆盖。(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完善消费基础设施建设支持政策。实施消费促进专项投资政策,支持消费基础设施建设、设备更新改造和关键生产线改造升级,及时遴选推荐符合条件的消费基础设施发行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支持各地区保障消费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用地需求。编制和修改盟市、旗县(市、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优化公共空间和公共服务功能,明确医疗、康养、文体、社区商业等服务设施和公共开敞空间的配置标准和布局要求。允许企业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不改变用地结构和性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严格按照文明城市规范要求和所在地临时建设、规划管理相关规定,在建设用地上搭建临时简易建筑,拓展消费新场景。(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民政厅、自然资源厅、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卫生健康委,内蒙古证监局等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优化消费环境
(十九)加强金融支持。引导金融机构按市场化方式,加强对文化旅游、体育健康、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等领域的综合金融支持力度。加强消费信贷用途和流向监管,规范创新金融服务和产品。加强金融消费者教育宣传,提高消费者风险防范意识和风险识别能力。加强征信体系建设,合理优化小额消费信贷和信用卡利率、还款期限、授信额度。(中国人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内蒙古监管局等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推动就业增收。围绕“春风行动”、“民营企业招聘月”等系列公共就业服务活动,为农村牧区劳动力和用工单位搭建供需平台。加大劳务品牌建设力度,多渠道促进农村牧区劳动力跨地域转移就业,提升劳务输出组织化程度,稳定和扩大农村牧区劳动力就业增收。深入实施“技能内蒙古行动”,加大职业技能培训力度,提升劳动者就业创业能力。引导企业建立健全各类生产要素由市场决定报酬的机制,合理确定职工工资水平和工资关系,调节劳动力市场价格。(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强化消费保障。各地区要研究制定“商家让利、政府补贴”常态化激励措施,组织开展惠民让利促消费活动,提振居民消费信心;研究制定支持实体店和网络电商发展措施,壮大消费供应主体,扩大市场有效供给。鼓励各地区与苏宁、京东等电商企业加强合作,支持电商企业在自治区开设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建立本地结算平台。开展放心消费行动,依法打击假冒伪劣行为,营造放心消费环境。(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商务厅、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有关部门要发挥好现有部门间协作机制作用,强化协同联动,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督促落实,综合施策释放消费潜力,促进消费持续恢复和扩大。各盟市要压实属地责任,完善工作机制,因地制宜采取有效措施精心组织实施,切实推动各项任务落地见效。
原标题:《重磅!内蒙古出台21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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