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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人猎捕8千只癞蛤蟆,法院:破坏生态,追究刑事责任
近日,由甘肃省静宁县检察院提起的破坏生态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公开开庭审理,王某、韩某、靳某等13名被告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承担修复生态赔偿金68200元。
检察机关指控,今年3月初至3月19日期间,王某、韩某、靳某等13人先后在宁夏西吉县兴隆镇及静宁县灵芝乡、原安乡、八里镇、三合乡等地水坝多次非法猎捕野生蟾蜍,先后猎捕野生中华蟾蜍达1200余斤,约8000余只。随后以每斤10元至14元不等的价格出售,且导致所捕猎的682只蟾蜍死亡。该行为严重破坏了生态坏境,影响极其恶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国家林业局第46号令《野生动物及其价值评估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两高《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有关规定,检察机关就该案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依法追究各被告的刑事责任,并由各被告人承担修复生态赔偿金68200元。
中华大蟾蜍俗称“癞蛤蟆”,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在保护林木、农作物、维持生态平衡上有着很重要的作用。同时是很好的检测环境变化的指示动物及风向标。乱捕乱猎这种动物,会破坏生态平衡,当捕获数量极大时,会造成生态系统的坍塌。
办案检察官提醒广大群众,乱捕滥猎的行为不但会破坏生态环境,还会触犯刑法,同时还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大家要像爱护眼睛一样爱护生态坏境,保护我们赖以生存的家园,做遵纪守法的合格公民;如果发现有肆意破坏环境的行为,及时向检察机关举报。
(原题为:《13人因猎捕“癞蛤蟆”破坏生态坏境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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