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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起诉离婚,要求彩礼返还,法院判决来了
近日,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彩礼返还的案件,判定女方返还男方大部分彩礼。
彩礼返还
案情介绍
2019年,男子孙某与女子张某经人介绍相识,2022年5月,两人按照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婚礼当天孙某给女方红包1万元,此前曾给女方彩礼20万元,并置办了三金。两人结婚后虽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半年过去了,从没同房,孙某以妻子不履行义务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女方返还彩礼20万元,以及1万元红包和三金。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男女双方已经举行结婚仪式,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最终,法院判决女方返还男方彩礼费用共计16万元。
彩礼纠纷
承办法官表示,以缔结婚姻为目的是彩礼最重要的特征,在无法实现或无法全部实现给付目的的情况下,“既要保障妇女权益,也要考虑高额彩礼给付对给付彩礼一方生活的影响”。
彩礼返还情况
案外普法:
关于彩礼退还的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哪些不能认定为是彩礼:
1、男方或其近亲属为取悦对方所为的赠与;
2、男女双方恋爱期间男方为表露情感所为的赠与;
3、男女双方或其近亲属在共同消费中由男方支付的费用;
4、男方及其近亲属与女方及其近亲属礼节性交往时的赠与;
5、借婚姻索取财物、骗取财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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