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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的细节︱审判:朱令案走到这一步了么?
朱令
朱令案与投毒有关,又与投毒无关。它是法治缺失的悲剧,而不是法治的代价,更不是“无罪推定”惹的祸。为了说清楚这一点,我们就从普通的投毒案讲起。
一、投毒案
投毒是一种古老的犯罪。19世纪之前,很多毒药都无法检测,也就是说,投毒者有机会逃脱法律的制裁。与此同时,也有无辜的人因为莫须有的投毒指控而含冤入狱。
在毒药学、毒理学用于司法活动之前,有不少人就不明不白地死了,即使有所怀疑,也难以证明。我国古代的各种传奇故事里都有砒霜杀人的情节,而17世纪的法国也把这种白色的粉末称为“遗产粉末”,专门用于毒杀有钱的亲戚。
有了科学检测之后,投毒杀人案是不是变少了呢?从数据上看确实如此,砷的检测成功使得欧洲的“遗产粉末”投毒案件大大降低。而质谱仪的发明使得更多的毒药得以显形,这会让投毒者心存忌惮。以美国联邦调查局的数据为例,在2004年发生的一万四千多起杀人案中,只有十一起使用了投毒的方式。
可以说,科技产生的震慑力,保住了某些人的生命。但也有专家认为,现在的投毒者使用了更为隐蔽的毒药,犯罪仍在发生,只是警方还没有足够的敏感和技术与之抗衡。
因此,发现被害人死于毒物,只是揭开黑暗谜底的第一步,法医毒理学家还在持续努力。而现代的侦审,要解决的难题远不止此。
二、投毒杀人案的侦审疑云
投毒杀人不同于一般杀人,行为人投毒和被害人中毒基本上是分离的,很难直接在被害人身上留下自身的痕迹物证;或者即使发生了接触,但由于毒物作用机理的隐蔽性,也无法证明投毒杀人行为。
以持刀杀人案为例,凶器是很重要的证据,在凶器上有凶手的指纹、DNA 等,再结合尸检报告和被告人的供述可以形成严密的证据链。反观投毒,因为毒药是一种种类物,无法进行同一认定,不管是砒霜、铊还是铅或者任何一种过量药物。一旦这种毒药不止一人能够获得,就很难证明在死者体内的毒药就是凶手所投之物。原因就是,它并不同一,而只是同类。这比证明“死者身上的致命伤就是被告人买的那把美工刀留下的”难多了。
至于侦查实践中常见的毒物和毒物包装物已经灭失,既不知道来源也不知道去向,这就给证明留下极大的风险。另外,现场发现的指纹、足迹、DNA 等证据,对于与被害人熟悉甚至共同生活居住的被告人来说,证明价值也不大。
很多人会想到口供。投毒案经常会出现“成也口供,败也口供”的局面。如果讯问不够细致、准确,或不根据其供述认真收集固定证据,又或者为时已晚关键证据已经灭失或破坏,那么就会给行为人留下翻供余地。因此,口供肯定很重要,但如何做好防范翻供准备——即使对方翻供,在缺乏直接证据和核心间接证据导致无法证明投毒行为的情况下,意欲证明犯罪事实系由犯罪嫌疑人实施,这在目前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下,颇具挑战。
投毒的证明难题之下,有成功的判例,也有失败的。比如2020年4月1日“吴春红投毒案”再审宣告被告人吴春红无罪,和此前李锦莲案、念斌案、柯长桂案等案件一样,都是投毒案再审宣告无罪的。宣判投毒罪名成立,确实复杂、疑难,这些前车之鉴是提醒我们,必须更加司法公开,更加谨慎的适用法律,让诉讼各方的权利都得到更加充分的保护,这样才能得到一个经得起检验的结果。
三、朱令案走到这一步了么?
如前所述,投毒杀人的事实认定确有难度,但并不意味着刑法、刑诉法无能为力,它仍然可以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从裁判文书网上的一些参考案件可以看到,警方的工作重点不在口供,而专注于毒物的来源与去向。这样可以结合犯罪动机,大大降低冤枉无辜者的概率;同时通过分析查证毒物的去向,在相互印证的情况下,可以从毒物出发,收集从毒物的准备到投放,再到毒物去向的相关证据,形成一个完整、闭合的证据链。
这样的证据链,可以提交法庭,它经得起所有的“合理怀疑”。律师当然也可以千方百计为投毒者辩护,比如“毒药早就失效”、“被害人的死亡是多因一果”、“行为人追求的是伤害后果而不是死亡后果”,当一个案件这样被控辩讨论时,它就是法治的题中之义。就像康德所言,一个人选择了杀人,那他就理应配得上一个这样的审判,他也配得上死刑;如果不给他,那就是没有把他当作人来看待。
但是,朱令案走到这一步了么?没有。它都没有机会让我们去啃啃这个硬骨头。众所周知的基本事实是这是一个投毒杀人案,但案件在立案后匆匆撤案,完全没有经历立案监督、提起公诉、一审、二审、死刑复核等环节。犯罪嫌疑人,她因为某些原因逃逸了。就像质谱仪用电子轰击那些气体,把毒物变成电子碎片,毒物呈现出来,而背后的那个人逃逸了。
本案有机会程序用尽,即便警方撤销案件,被害人还可以要求检察机关进行立案监督;警方不立案的,被害人还可以委托代理人自行起诉;应当立案而没有立案的,追凶可以没有时限,可以到天涯海角。或者换了角度说,犯罪嫌疑人本来有机会在法庭上主张自己的无辜,提出各种“合理怀疑”,甚至获得一个法律给予的证据不足的无罪处理结果。但这些,都没有发生。
是什么力量让这个案件迅速在司法上画上了句号?这是人的问题还是法的问题?当有人说这样的结果是因为“无罪推定”的时候,这是不是把脏水泼向了法治?在程序用尽的情况下,是不是才合适讨论“不枉不纵”?答案,应该不言自明。
假如程序用尽,仍然无法对某些人定罪怎么办?法律人常说“法律事实”不同于“客观事实”,刑事审判中的事实认定可能导致“纵案”,即开释有罪者或轻判罪重者。但那是之后的事情,那是法治使出浑身解数之后的事情。
而朱令案,完全没有走到这一步。
所以,“无罪推定”绝对不应该背这个锅。人大,还是法大?我们要怎么选?期待老天开眼或是集体呐喊的力量创造的奇迹?其实,对此案痛心疾首并还在期待重启的同时,我们要知道,法治的惯常才能带给普通人安全感和生活的可预测性。
四、并非尾声
朱令是一个美好的灵魂。这样一个美好的灵魂承担了一场不该由个人负责的灾难,而这场灾难我们亲眼目睹。我们深知这灾难是人为的,而她就在这样的一场灾难中完全被毁灭,明明可以有现世的法律去还她公道,却一定要去等彼岸的审判吗?
在这样的案件中,正义缺席了。但是,如果正义那么容易实现,百分百不出意外,不需要经历曲折和付出代价,那么我们对正义的理解就不可能如此复杂,也不会如此珍惜正义了。因此她的痛苦,就是我们集体的痛苦。我们通过此案,会更加理解了人之为人的尊严和价值,会知道,有的东西是任何权力都无法夺走的。
所以对于此事,不应该沉默,也不应该遗忘。如果有人试图逃避惩罚,不仅用人治羞辱了法治,还拿法治作为挡箭牌,那就理应永远挂在耻辱柱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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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碧,系“澎湃”特约撰稿人。法治中国,不在宏大的叙事,而在细节的雕琢。在“法治的细节”中,让我们超越结果而明晰法治的脉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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