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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汉时期的地方社会

[日]东晋次
2024-01-12 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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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被称为“和安之际”的东汉中期,其中和帝朝前期,在和帝即位同时,外戚窦氏专权,虽产生了一时的政局混乱,但因于东汉前期三代的统治,大体还是保持了稳定的治世局面。不料,和帝朝中期频发的自然灾害,导致受灾农民疲弊不已,出现了流民增多的事态,东汉前期乡里社会的安稳结构也开始徐徐显现裂纹。随后,安帝即位不久,以羌族侵寇为契机,流民、贫民数量的快速增加,进一步造成顺帝时期农民叛乱多发,最终导致东汉末黄巾起义,无数农民揭竿而起,以致乡里社会崩溃。多田狷介将安帝朝至东汉末的农民叛乱分为三个时期考察。他有力地指出,农民起义从关东到江淮、再到江南地区依次扩大的主要原因,要从羌族入侵后,东汉王朝的应对方针与压向其他地区的负担增加中来寻求。羌族入侵给关东地区带来了巨大损失,此时执掌中央政权的外戚邓氏,通过与地方豪族出身的儒家官僚合作,暂时阻止了羌人寇掠,并努力重建以关东地区为中心的乡里社会,但依旧无法阻挡帝国的颓势。

和帝、安帝时期的地方社会

首先,列举关于这一时期地方官员治绩的史料。

和帝时期:

鲍德  累官为南阳太守。时岁多荒灾,唯南阳丰穰,吏人爱悦,号为神父。时郡学久废,德乃修起横舍,备俎豆黻冕,行礼奏乐。又尊飨国老,宴会诸儒。百姓观者,莫不劝服。(列传一九《鲍昱传附德传》)

何敞  迁汝南太守。敞疾文俗吏以苛刻求当时名誉,故在职以宽和为政。立春日,常召督邮还府,分遣儒术大吏案行属县,显孝悌有义行者,及举冤狱,以春秋义断之。是以郡中无怨声,百姓化其恩礼。其出居者,皆归养其父母,追行丧服,推财相让者二百许人。置立礼官,不任文吏。又修理鲖阳旧渠,百姓赖其利,垦田增三万余顷。吏人共刻石,颂敞功德。(列传三三《何敞传》)

鲁丕  永元二年,迁东郡太守。丕在二郡,为人修通溉灌,百姓殷富。数荐达幽隐名士。明年,拜陈留太守。视事三期,后坐禀贫人不实,征司寇论。(列传一五《鲁丕传》)

魏霸  和帝时为钜鹿太守。以简朴宽恕为政,掾吏有过,(要)[霸]先诲其失,不改者乃罢之。吏或相毁诉,霸辄称它吏之长,终不及人短,言者怀惭,谮讼遂息。(列传一五《魏霸传》)

黄香  延平元年,迁魏郡太守。郡旧内外园田,常与人分种,收谷岁数千斛。香曰:“《田令》‘商者不农’,《王制》‘仕者不耕’,伐冰食禄之人,不与百姓争利。”乃悉以赋人,课令耕种。时被水年饥,乃分奉禄及所得赏赐班赡贫者。于是丰富之家各出义谷,助官禀贷,荒民获全。(列传七上《黄香传》)

樊准  樊准上疏曰:“……如遣使者与二千石随事消息,悉留富人守其旧土,转尤贫者过所衣食,诚父母之计也。……”太后从之,悉以公田赋与贫人。即擢准与议郎吕仓并守光禄大夫,准使冀州,仓使兖州。准到部,开仓禀食,慰安生业,流人咸得苏息。还,拜钜鹿太守。时饥荒之余,人庶流迸,家户且尽,准课督农桑,广施方略,期年间,谷粟丰贱数十倍。(列传二二《樊准传》)

韩韶  时太山贼公孙举伪号历年,守令不能破散,多为坐法。尚书选三府掾能理剧者,乃以韶为赢长。贼闻其贤,相戒不入赢境。余县多被寇盗,废耕桑,其流入县界求索衣粮者甚众。韶愍其饥困,乃开仓赈之,所禀赡万余户。(列传五二《韩韶传》)

朱宠  初为颍川太守。表孝悌儒义,理冤狱,抚孤老,功曹主簿皆选明经有高行者。每出行县,使文学祭酒佩经书前驱,顿止亭传,辄复教授。周旋阡陌,劝课农桑,吏安其政,民爱其礼。所至县界,父老迎者常数千人。宠乃使三老御车,问人得失。百姓翕然,治甚有声。(袁宏《后汉纪》卷一八永建四年条)

和帝初年何敞和鲁丕的治绩中,开垦田地之策与前任地方官所为相衔接,但值得注意的是,和帝时期的四位太守有共通之处,都将宽和之策与礼教德治主义方针放在首要位置。在进入安帝时期后,朱宠之例亦显示,这种地方官统治方针依然存续,直至桓帝时期仍为刘宽的地方治理所继承。(列传一五)安帝时期的情况甚是严峻,对贫民的赈恤和抚民方针显著地表现出来。与前期相比,除了和帝初的两例之外,垦田政策在中期几乎看不到了,特征反而是将前期由国家开垦、保有的公田临时贷予贫民耕种,而且前期不常见的开仓赈恤(持续至顺帝时期)事例此时也多了起来。从《后汉书》和帝、安帝两篇本纪来看,皇帝频频颁布赈恤小农、免除税役、假与公田之类的诏书,故地方官员的政策当是与这些诏令相配合。如上所述,安帝时期特别在关东地区施行了保护小农的统治策略。纵然如此,地方官监督下强制性的“课令耕种”“课督农桑”“劝课农桑”之类劝农政策的实施,对于贫穷的农民而言并非易事;不过从另一方面来看,这些诏令确实体现出国家一方为小农这一税役承担者的安定及乡里社会秩序重建尽了努力。

不过,《黄香传》中的“丰富之家”与《樊重传》所谓的“富人”,应该都是指豪族。那么,这一时期豪族与地方官的关系如何,以及豪族在地方社会中占据什么样的位置呢?首先,这一时期的地方官治绩中未看到弹压大姓的内容,反倒是可以看出地方官利用“丰富之家”和“富人”在地域社会中的社会势力以赈抚贫民和维护秩序的倾向。从中可见,这一时期豪族逐渐在地域社会中确立了其规制力。如此,地方官员通过与辖境内豪族合作以推行地方统治,这一倾向其实在中央朝廷亦有所见。如第四章所论,安帝时的贵戚邓氏就是通过与地方豪族协作,来巩固自己的专权基础。尤其是巴蜀豪族与国家权力的结合,上田早苗已对此作了明确揭示。上田早苗:《巴蜀の豪族と国家権力——陳寿とその祖先たちを中心に——》,《东洋史研究》25卷4号,1967年。也就是说,巴蜀豪族在羌族入侵之际的危机意识,促使他们积极挺进中央官界。最终,国家与巴蜀豪族联合,不仅有效击退了羌族,对巴蜀豪族而言,期待已久的褒斜道开凿,也由国家动员的大量劳动力成功实现。若注意到这一点,再来检视本纪中的以下记载,《安帝纪》元初二年(115)条曰:

正月……修理西门豹所分漳水为支渠,以溉民田。二月……辛酉,诏三辅、河内、河东、上党、赵国、太原各修理旧渠,通利水道,以溉公私田畴。

明年元初三年条又曰:

春正月甲戌,修理太原旧沟渠,溉灌官私田。

此前和帝永元十年(98)三月也颁布过诏令,命刺史、二千石修理堤防沟渠,但不清楚针对的是哪个地区,成效如何也不得而知。然而,元初二年安帝的诏令明确是针对三辅与关东黄河中下游左岸诸郡而发,这一片也是羌族入侵最严重的地区。对这个地域来讲,恢复生产力是不言而喻的当务之急。但需要注意的是,这些诏令完全不见对明帝、章帝的诏令所谓“豪右因缘”之类事态的忧惧。这该如何解释呢?通过修理旧渠,就如同“以溉公私田畴”“溉灌官私田”一样,也将其利益分给了私有之地。不难推测,由此获利巨大的正是大土地所有者豪族。前云地方官与豪族的合作,与其说在这一时期越来越普遍,毋宁说如果豪族成为了“修理旧渠”的主体,那么“豪右因缘”也就成了没必要的废话。

东汉中期,关于中央朝廷水利事业的史料仅限于上述几例,相比于前期,地方官员参与地区水利政策的相关记载,也只有和帝时期的两例(何敞、鲁丕),自和帝朝至安帝朝逐渐减少。从这一点也可以看出前揭地方社会豪族独立化的倾向。一个例证便是豪族可以自己保有水利设施。《和帝纪》永元五年(93)壬午诏曰:

令郡县劝民蓄蔬食以助五谷。其官有陂池,令得采取,勿收假税二岁。

诏书允许民众在官有陂池自由采取,既然有官有陂池,那自然就存在私有陂池。《水经注》卷三一“淯水”条云:

朝水又东南分为二水。一水枝分东北,为樊氏陂。陂东西十里,南北五里,俗谓之凡亭陂。陂东有樊氏故宅,樊氏既灭,庾氏取其陂。

樊氏陂就是私有陂池之一。由《水经注》的记载可以推想,豪族在设于坡地的陂池附近构筑居宅,眼前是三百顷之广的土地与池塘,一边望着代耕者简陋的庐舍和他们耕作的身影,一边过着悠然的生活。他们占有的陂池,有时也借给周边的农民使用。据好並隆司确证,这个樊氏陂做成的前提,即西汉宣帝时的循吏邵信臣在南阳太守任上施行的包括水利灌溉工程在内的垦田政策。如此,在东汉前期成为垦田政策主要着眼地区的江淮地区,与官有陂池一道,可能还设置了很多豪族的私有陂池。由此看来,第一章第三节所揭汝南鸿郤大陂修复之际,“豪右大姓因缘陂役,欲竞辜较在所”(列传七二上《许杨传》),与上述事态有什么关系吗?根据好並隆司的解释,这句文字的意思是“徭役主持者豪右大姓看中了大陂之利,斡旋当地居民或私属,要求许杨虚报其数”。好並先生的考证当然是确凿的,不过从“欲竞辜较所在”中还可看出,豪族想要借机陂役在自己领地附近,从而修建供私人使用的陂池,或是豪族心存独占水利之便的图谋。只是在东汉前期,如前已述,贪婪的豪族扩大经营的动向被地方官员所抑制。但正如之前所看到的,到了东汉中期,豪族的这一动向也被默许,豪族经营又上了一个台阶。尤其如多田狷介指出的那样,关东流民、贫民确实流入了江淮地区,可以想见,江淮地区的豪族经营,立足于前期地方官的垦田政策所带来的稳定基础,在获得了新鲜的劳动力之后进一步发展。

东汉中期地方官与豪族合作的倾向,应当就是从上述豪族的独立化、地域支配力的增长而带来的。这一时期,地方官显而易见的礼教德治主义,实际上也是受到豪族成长过程中的某些规制而产生的。换言之,已获得经济实力的豪族修习儒学风气的普及、推广,造就了豪族出身的诸生、儒生辈出,他们垄断了郡县的掾史职位,并最终建立了以豪族为中心的地域性知识阶层,即士大夫集团。这些“诸儒”(前揭史料《鲍德传》)与太守都认同的地方统治的儒家意识形态,无非正是地方官所采用的礼教德治主义。关于体现儒家意识形态的士大夫集团的成立,各地域的进展程度不同,先进地区如三辅、南阳、颍川、汝南、河南等,在东汉前期已经建成。而发展相对迟缓的巴蜀、关东、江淮各地区,大体上也在东汉中期,以培养出士大夫的豪族为中心的地方社会支配体制也渐渐形成。这与东汉政局发展中儒家官僚在官场的活动密切相关。我们必须阐明地方社会士大夫集团与豪族、小农等群体之间更具体的关系与构造。接下来,我们要考察顺帝、桓帝时期的地方官治绩,以及皇帝统治和地方社会的关系。

顺帝、桓帝时期的地方社会

从前节所揭地方官员的为政方式来推测,东汉后期完全没有弹压、钳制大姓,但事实并非如此。顺帝时期张衡为河间相,收擒豪右所行不轨者,(列传四九《张衡传》)以及桓帝时刘陶为南阳郡顺阳县长,招募剽轻剑客之徒与少年,揭发县内奸猾者,(列传四七《刘陶传》)如此皆是例证。前者,张衡的前任河间相沈景奉顺帝之命杀掉了河间王刘政身边的奸人。(列传四五《河间孝王开传》)不久,张衡继任河间相,据其本传称,“时国王骄奢,不遵典宪;又多豪右,共为不轨”。从训导国王这一点来看,张衡恐怕也是奉顺帝敕命,利用河间王的地位来诛戮多为不法的豪右。而后者则是刘陶作为清流中人的一场行动,史料称其针对的是“奸猾”,故不一定是弹压豪族。这一时期地方长官与豪族的关系,反倒是需要注意以下这种状况。列传四六《王畅传》载:

寻拜南阳太守。前后二千石逼惧帝都贵戚,多不称职。畅深疾之,下车奋厉威猛,……豪右大震。功曹张敞奏记谏曰……畅深纳敞谏,更崇宽政,慎刑简罚,教化遂行。

此事发生在桓帝时期。从史料可见,身为功曹的张敞,同时也是豪族阶层的代表者,他就对太守王畅抑制豪右的动向予以掣肘。由此亦可知,在皇权背景下,作为地方统治代表者的地方官员,对豪族阶层的统制力量在东汉后期逐渐弱化。与这种对豪族控制力弱化相反,这一时期的地方官员呈现出的显著特征,便是对小农的猛烈侵夺。列传四八《虞诩传》记录了一件顺帝时期的事情:

是时长吏、二千石听百姓谪罚者输赎,号为“义钱”,托为贫人储,而守令因以聚敛。诩上疏曰:“元年以来,贫百姓章言长吏受取百万以上者,匈匈不绝,谪罚吏人至数千万,而三公、刺史少所举奏。寻永平、章和中,州郡以走卒钱给贷贫人,司空劾案,州及郡县皆坐免黜。今宜遵前典,蠲除权制。”于是诏书下诩章,切责州郡。讁罚输赎自此而止。

顺帝时期,中央朝廷仍延续着遵从明帝、章帝故事的风气。但顺帝朝后期外戚梁氏专权开始后,梁氏亲党所任命的地方官的独断横暴便一发不可收拾。更可怕的是,宦官自恃诛杀梁冀之功操纵权力后,宦官系地方官员的掠夺、残暴愈加令人发指。从中皇权被无限私有化,而小农的没落不断加速,这自然就会引发农民叛乱。顺帝时期梁冀专权确立之际,朝廷遣张纲为太守,前往镇压广陵张婴之乱。张纲询问张婴叛乱缘由后,晓譬张婴曰:“前后二千石多肆贪暴,故致公等怀愤相聚。二千石信有罪矣。”(列传四六《张纲传》)此语有力地说明了上述状况。多田狷介曾有过阐述,他认为从关东地区的崩溃来看,东汉政府的征课转移到了开发中的江淮地区,国家加重了对这一发展水平较低地区小农的掠夺,从而使得江淮地区公元130-160年间农民叛乱日益频繁,“张纲的坦白,不止承认了地方官员个人性的对农民的恣意收夺,而且还承认是因为关东地区的混乱,造成了江淮地区负担增加的整体事态”。这一点必须承认,因为张纲恫吓张婴,如若继续叛乱,就不得不采取军事镇压。这意味着,张纲即使怀有善意,面对国家的要求,地方长官被逼无奈,不得不让农民服从。但在这种情况下,张纲应该强烈地感受到摈除贪暴地方官这一政治课题的必要性,如果不通过这样的劝说,自己也无法挽救农民。对此,应该理解为,这是生活在体制与现实情况中满怀苦涩的官僚知识分子所发出的言行。作为当时秉持清节的儒家官僚,张纲的善意是以维持社会秩序为理念的,但这一理念也是符合他豪族名门出身的官僚士大夫立场,这就有可能掩盖当时无法解决的,将农民逼入绝境的政治矛盾。

通览顺帝朝开始逐渐显现的地方社会叛乱,没有发现前期所见那样的大姓叛乱,基本是以农民为主体的叛乱。或许叛乱领导者中也有土豪性质的人,广陵的张婴等也可能就是这样的人物,但事实上并没有发现明确的以大姓、豪族为中心的叛乱。如果认为地方官的侵夺是诱发叛乱的主要原因,那么仅就农民叛乱来说,可以考虑两种解释:一种是豪族阶层也同样受到了掠夺,但他们的经济、社会、政治力量有很大的承受限度,不致于就此爆发叛乱;另一种解释是地方官与任地的豪族阶层勾结,只把掠夺的矛头指向了小农以下的群体。虽然每个具体的局面各不相同,但基本上后一种看法似乎更为妥当。若只从状况上来考虑的话,或许以下事实可以作为旁证。顺帝末建永元年(144),下邳人谢安协助平定九江郡徐凤叛乱集团,史载:“谢安应募,率其宗亲设伏击凤,斩之,封安为平乡侯,邑三千户。”(列传二八《滕抚传》)徐凤所据东城县虽离下邳不算近,但民众叛乱的影响恐怕还是会波及下邳周边。或许,谢安的此次行动带有恩赏的目的,但豪族人物率领宗亲协助朝廷镇压农民叛乱,与东汉前期大姓作为叛乱主角的现象两相对照,实在令人很感兴趣。

然而,这一时期的地方长官不尽是上述那样对民众横加掠夺者,也能看到诸如刘宽(列传一五,以下同)、苏章(二一)、崔瑗(四二)、崔寔(四二)、栾巴(四七)、吴祐(五四)、张奂(五五)、仇览(六六)等人的治绩。清流系地方官对浊流系地方官和豪族的严厉揭发,也是这一时期显而易见的特征。那么,形成对比的这两种类型的地方官,其存在方式与志向性的根本差别到底在哪里呢?对于帝国的存续来说,能否谋求小农的必要的稳定生存,能否谋求乡里社会秩序的维持,必要性不言而喻。对于民众而言,则诚然是清与浊两股潮流在互相竞争。其实,地方官的这两种类型,在乡里社会内部豪族对待乡里民众的方式中也完全一样存在。列传七一《刘翊传》曰:

刘翊字子相,颍川颍阴人也。家世丰产,常能周施而不有其惠。……河南种拂临郡,引为功曹。……阳翟黄纲恃程夫人权力,求占山泽以自营植。拂召翊问曰:“程氏贵盛,在帝左右,不听则恐见怨,与之则夺民利,为之奈何?”翊曰:“名山大泽不以封,盖为民也。……”拂从翊言,遂不与之。……后黄巾贼起,郡县饥荒,翊救给乏绝,资其食者数百人。乡族贫者,死亡则为具殡葬,嫠独则助营妻娶。

这一史料明确地揭示了豪族在乡里社会的两类存在方式(这里姑且名之为营殖型与共生型)。这里需要注意的有两点,一是营殖型豪族与中央权贵之间的联系,二是地方山泽利用的许可权限属于太守。关于前者,阳翟县的黄氏并非出过中央官僚的名门,而是土豪家族。黄氏为何非要联结中央权贵呢?可以想到的是,黄氏欲扩大自己的经营,就必须获得公权力的保护。再者,为了能让一族之内走出郡县掾史甚至中央官僚,自然也就引出了请托中央权贵的必要性。这两个方面密切相关,特别是在向中央权贵请托之中,产生了受到清流批判的选举乱象。这一事态出现的背景,源于这样的地方社会的政治结构:地域社会内能推出中央官僚与郡府掾史的豪族,与无能为此的土著豪族之间的对立,前者把持了郡县掾史尤其是右职之位,操纵乡论,并实际掌握着选举权,具有垄断郡县统治权限。这就涉及第二点独占山泽的事态,山泽利用的权限对豪族经营有着重大意义。上文已提到东汉前期对水利灌溉政策的“豪右因缘”,在这一阶段,由于受到地方官的抑制,豪右不能垄断水利资源。然而到了后期,从上述颍川郡的例子可见,其他郡县中甚至连土著性质的豪族阶层也有这方面需求。如果地方官员属于浊流一系,那么可以充分想象,种拂就会毫不犹豫地允许土著豪族独占山泽之利。实际上,正如史书所记,“时中常侍苏康、管霸用事于内,遂固天下良田美业、山林湖泽,民庶穷困,州郡累气”(列传五七《刘祐传》),大司农刘祐收没了这些宦官的权利,却激怒了桓帝,可见宦官所为其实得到了皇帝的默许。这是一个能说明皇权私有化的例证,也是阳翟县黄纲向太守提出山泽利益要求的背景。面对黄纲的要求,颍阴县豪族出身的刘翊以“为民”的理由表示反对。此事细细想来,颇觉微妙。因为如果准允了黄纲的要求,那么对身为豪族的功曹刘翊而言,恐怕会影响自己的经营基础。也就是说,在颍川郡内,颍阴县与阳翟县位置相近,阳翟县就位于颍水上游。如若阳翟县的山泽被黄氏垄断,那么下游自己所拥有的田地在水利灌溉方面就会多有不便,甚至有可能影响到颍川郡内豪族之间的地位序列。此外,还可以这样考虑:阳翟县的豪族中,郡府里出仕掾史的那些黄氏以外的豪族出身者,他们的要求很可能是功曹刘翊提出反对意见的背景。功曹是郡府内主管人事的最高职务,东汉时期往往由郡内实力雄厚者居之,所以功曹也承担着调节郡内豪族利害关系的作用,这样考虑并不为过。种拂邀刘翊一同商量,便是暗示地方豪族社会的自律性有所提高,郡内统治不能无视功曹等在职吏员的意向。这与前述南阳太守因功曹谏言而难以贯彻自己的意志,可谓如出一辙。

如上所述,对于豪族阶层日益自立这一地方社会的变化,皇权相关的方面又是什么样子呢?前文已提到,东汉后期皇权的私有化倾向不可否认,而作为体现前期皇帝支配性质与理念的保护扶植小农政策,在后期已被抛弃,只是由清流系的中央官僚和地方官勉强维持而已。迄于安帝时期,尚可见中央朝廷关于水利灌溉的对策,然而到了后期,尤其是“桓灵之间”,相关政策几乎绝迹,或许这也正是抛弃了保护扶植小农政策后的结果。与之相反,地方社会中水利灌溉设施的维护、修复,可能也由豪族来承担,目前虽无相关明证,但这种可能性很大。另外,对贫困之人的赈恤,在顺桓之时也并非无所见,不过豪族与官僚施舍的对象由自己的亲族扩大至乡里民众,这一现象在东汉后期也是事实。这也意味着地方社会救济贫民的主体,由皇帝转移到了豪族身上。换言之,豪族作为乡里社会主宰者的性质越来越强化,相对于地域社会中的皇帝支配,它在东汉后期越来越独立。这种事态的出现,是皇帝支配放弃了护育小农政策的结果,同时,也是地方社会以豪族为中心的结构变化所必然导致的皇帝支配质变的产物。

(本文摘自东晋次著《东汉时代的政治与社会》,付晨晨、薛梦潇、刘莹译,上海古籍出版社,2023年11月。澎湃新闻经授权发布,原文注释从略,现标题为编者所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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