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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证协进一步完善投行业务质量评价机制:纳入北交所相关业务
证券公司投行业务质量评价机制进一步完善。
12月29日,中国证券业协会(下称“中证协”)表示,为进一步做好证券公司投行业务质量评价工作,深化注册制改革,充分发挥激励约束作用,督促投行归位尽责,对《证券公司投行业务质量评价办法》(下称“《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整体来看,此次主要从四方面进一步修订了《办法》:一是扩大评价范围,在股票保荐业务基础上,进一步纳入债券承销、并购重组财务顾问、股转公司(北交所)相关投行业务,基本实现投行业务全覆盖。
二是突出功能导向,新增投行支持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评价加分项,引导投行更好发挥服务科技创新功能。
三是强化结果运用,评价结果将报送中国证监会,供证券公司分类评价、白名单、行政许可等监管工作使用,同步强化声誉约束和行政约束。
四是做好评价衔接,充分利用现有的其他投行业务单项评价结果,保持监管标准统一,尽量不增加行业机构负担。
修订后,《办法》形成了“1+4+1”的评价指标体系。其中,第一个“1”是指内部控制评价,反映证券公司投行业务内部控制的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4”是指执业质量评价,反映证券公司4类投行业务即股票保荐、债券承销、并购重组财务顾问和股转公司(北交所)相关投行业务的履职尽责和业务规模情况。第二个“1”是指调整项,主要反映投行服务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情况。
具体而言,内部控制评价方面,基础分为25分,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内控制度建设情况,沿用原《办法》中的“内部控制”指标,基础分15分。二是内控制度执行情况,沿用并整合原《办法》中的“业务管理”指标,基础分10分。
《办法》显示,在评价方式上,由于扩大评价范围后,项目数量大幅增加,内控制度执行情况评价采用项目抽样方式。
执业质量评价方面,基础分共计75分。其中,股票保荐业务35分、债券承销业务20分、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10分、股转公司(北交所)相关投行业务10分。
《办法》强调,每类投行业务的执业质量评价进一步区分为履职尽责和业务规模两部分。如证券公司只开展了部分类型投行业务,则对未开展的业务类型按照开展该业务的证券公司得分的中位数赋分。
调整项方面,《办法》指出,打分方式为在前述评价总分基础上加分,现阶段以投行服务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情况为主,最高10分,根据投行服务科技创新企业情况进行评价。其他需要纳入调整项考虑的内容,经投行质量评价专家4评审会通过后实施,最高5分。
“总体来看,行业对《办法》的修订比较理解和认同,认为调整后的评价思路有利于综合评价证券公司的投行业务质量,进一步发挥评价结果的导向作用,督促行业机构提升服务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能力,也结合实际考虑了各单项评价的衔接,减少重复报送工作。”中证协称。
中证协进一步指出,征求意见过程中,合计收到监管部门和行业机构电话、书面意见60余份,相关意见主要还是集中在不同类别投行业务指标之间的分值权重、履职尽责与业务规模指标之间的权重、评价结果分类(A、B、C)之间的比例等方面。
“协会已会同监管部门统筹考虑了不同类别投行业务的市场影响和业务规模情形,暂不考虑予以调整,但后续可以根据业务发展情况和监管要求,在征求行业和监管意见的基础上,履行相应程序,适时对评价指标、分值权重、评价方法等予以评估调整。”中证协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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