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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毒普法】从严惩处!毒贩利用未成年人运输毒品!最高院核准死刑!
禁毒普法:从严惩处!毒贩利用未成年人运输毒品!
最高院核准死刑!
近期,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一批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其中,一则关于“利用未成年人运输毒品”的案件引人深思。
01| 基本案情
被告人夏某某指使刘某(时不满16周岁)运输毒品,刘某又邀约被告人钟某某(16周岁)参与。在夏某某的安排下,刘某实施了接取数量巨大的毒品并运输的行为,钟某某实施了联系运送毒品车辆以及接应毒品的行为。后刘某、夏某某、钟某某3人先后被抓获。
02| 以案说法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夏某某因指使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运输数量巨大的毒品被抓获,且在被依法关押期间脱逃,以运输毒品罪、脱逃罪对夏某某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目前,夏某某死刑判决已被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 关于毒品犯罪: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第一款: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第六款: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根据《刑法》第十七条 第二款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本案中的刘某,虽然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但其仅涉及运输毒品,非贩卖毒品,故而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五款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 关于逃脱罪:
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六条第一款
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脱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关于主犯、从犯:
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六条第一款
【主犯】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
【从犯】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夏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利用未成年人运输毒品,应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钟某某系从犯,犯罪时未满18周岁,依法对其减轻处罚,以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
▷ 关于教唆:
根据《刑法》第二十九条
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指出,未成年人因心智不成熟、认知能力差、法纪观念淡薄,容易受到教唆、利诱而实施犯罪行为。
法院对被告人夏某某依法从重处罚,体现了严惩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涉毒、涉黑、涉恶的犯罪行为的态度和决心;对未成年被告人,则实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依法减轻处罚,以此“教育、感化、挽救”失足的未成年人。
▷ 关于死刑复核(死刑、死缓的适用对象及核准程序):
根据《刑法》第四十八条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03|警惕毒害,共建美丽家园
一百八十多年前,虎门销烟维护了中华民族的尊严和利益,时至今日,一代又一代的爱国人士仍前仆后继地投身禁毒斗争,作为普通人的我们,远离毒品就是对禁毒工作的支持和帮助!
作为社会阅历尚浅的未成年人,千万不要被摆阔气、赶时髦、寻刺激的外在表象所迷惑,在发现毒品的相关情况时,应当及时告知家人、公安机关;监护人们更要以身作则,守住底线与防线。
原标题:《【禁毒普法】从严惩处!毒贩利用未成年人运输毒品!最高院核准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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