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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诉讼中,如何确定经常居所地?
在某些离婚诉讼案件中,会出现这样一种情况:当你准备好材料向法院提出诉讼,想要立案的时候,法院却告诉你,该案件不归该法院管辖,需要到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起诉立案。而此时当事人就很懵逼:那我该到哪个法院去起诉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下称《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诉讼管辖通常遵循“原告就被告”的一般管辖原则,但基于离婚诉讼的特殊性,《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又针对性地规定了一些特殊情形下的管辖规则,而其中一个最为主要的认定原则就有一个:经常居住地。
这个“经常居住地”又该如何认定呢?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四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只要是在起诉时已经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地方,都已称之为“经常居住地”,那么“起诉时”这个时间节点又该如何理解呢?目前的法律法规并未明确规定,但是在实务中,通常以提交起诉材料的时间作为“起诉时”的计算时间。
但是在实务中又可能会出现这样的情况:被告离开户籍所在地,在其他省份的不同区均连续居住满一年的,该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通常而言,当案件的级别管辖为中级、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或者涉及跨行政区域的专门人民法院管辖时,就应当审查被告是否在相关的地级市一级、省一级的行政区域内,或者是否在相应的跨行政区域范围内连续居住一年以上,进而认定被告的经常居住地,也就是说只要被告在同一法院辖区内变换居所的,那么其居住时间应该连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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