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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课|《失孤》原型被拐案人贩子为何被判死缓并限制减刑?
12月27日,电影《失孤》原型郭刚堂之子被拐卖案一审宣判,两被告人一人被判死缓并限制减刑,一人被判无期徒刑。
法院审理查明,1997年至1998年间,被告人呼富吉和唐立霞以出卖为目的,拐卖李某慧、郭某振、杨某豪、李某豪四名儿童。2001年,被告人呼富吉伙同他人以出卖为目的,拐卖儿童杨某羽。被告人呼富吉、唐立霞以出卖为目的,共同实施拐卖儿童行为,拐卖儿童四人;呼富吉伙同他人以出卖为目的,拐卖儿童一人,二人的行为均构成拐卖儿童罪。
法院根据两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作出判决:以拐卖儿童罪判处被告人呼富吉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被告人呼富吉限制减刑;以拐卖儿童罪判处被告人唐立霞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时判令被告人呼富吉、唐立霞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物质损失人民币50余万元。
呼富吉为何被限制减刑?
郭刚堂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提到,呼富吉有多次犯罪前科,其从20多岁开始多次被司法机关处理。
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二十年。
另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被告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限制减刑判决不服的,可以提出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也可以提出上诉。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复核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并限制减刑的案件,认为原判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适当,但判决限制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撤销限制减刑。
该案是又一起严惩人贩子的案例。
今年9月18日,贵阳中院一审判决余华英犯拐卖儿童罪,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判处余华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经一审法院审理查明,余华英于1993年至1996年期间伙同龚某良(已故)为牟取非法利益,在贵州省、重庆市等地流窜,物色合适的孩童进行拐卖,得手后二人将被拐儿童带至河北省邯郸市,通过王某付(另处)、杨某兰(另处)介绍,寻找收买人进行买卖,以此获利,其间共拐卖儿童11名。
一审宣判后,余华英上诉,目前二审尚未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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