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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说法丨工亡后供养亲属抚恤金可否一次性获得?这个案例告诉你!
基本案情
A公司承建了某建筑劳务工程,后将该工程的外架劳务分包给自然人何某。何某雇请辛某从事钢筋工工作,A公司没有为辛某申报办理社会保险。辛某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死亡。经工伤认定、仲裁裁决后,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由A公司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支付辛某家属杨某等三人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工伤保险待遇共计969785元。
杨某等三人申请强制执行后,因A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杨某等三人向涪陵区社保中心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涪陵区社保中心向杨某等三人支付了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并作出《先行支付核付通知书》,载明:“因工亡人员辛某生前并未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我中心无法获取工亡人员的缴费基数,且家属未提供能够证明本人工资的相应材料,故我中心无法确认本人工资基数,进而无法确定准确的核付金额。因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核付金额无法确定,故供养亲属抚恤金暂无法予以核付。”杨某等三人不服,诉至法院。
图片源自网络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在辛某本人工资无法确认的情况下,涪陵区社保中心应参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数核付供养亲属抚恤金。遂判决撤销涪陵区社保中心于作出的《先行支付核付通知书》,责令涪陵区社保中心在判决生效后,核定并先行支付杨某等三人申请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杨某等三人不服,提起上诉,认为涪陵区社保中心应当一次性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403090元。
市三中法院审理认为,先行支付应当依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条规定,供养亲属抚恤金不得采取将长期待遇改为一次性支付的办法,应当按月支付。遂判决驳回杨某等三人的诉讼请求。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三中说法
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一大创举,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精神,对于保障工伤职工的基本劳动权益和降低工伤维权成本具有重大意义,也是国家履行社会保障职能的具体体现。先行支付的前提是用人单位不能支付伤者费用,经仲裁、诉讼、强制执行后,仍无法获得财产,工伤职工可以向社保中心申请先行支付。但是,社保中心在先行支付后,往往无法向用人单位追偿,致使工伤保险基金入不敷出,社保中心在实践中提高先行支付门槛,或是采取消极方式延缓支付。
本案中,法院审理后认为伤者辛某的工资可以参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数,判决社保中心在判决生效后先行支付杨某等三人申请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有效保障工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工伤劳动者申请先行支付应当依照先行支付的法律法规,供养亲属抚恤金属于长期待遇,对于该项待遇按照法律规定应按月支付,不应一次性获得。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既能保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兼顾工伤保险基金的合理使用。
文/行政庭 靳浩佳
编辑 校对/陈柳汐 范辉 张琪琦
原标题:《三中说法丨工亡后供养亲属抚恤金可否一次性获得?这个案例告诉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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