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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关厂欠债20余万,适用“类个人破产”获“重生”

澎湃新闻记者 邱海鸿
2023-12-26 19:31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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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泰州个体工商户刘某开办的工厂因持续亏损倒闭,拖欠工人工资若干。鉴于刘某没有可供处置的资产,无法还清全部债务,而其以往信用状况良好,遂适用“类个人破产”——债务分五年还清,免除利息。

12月25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一批“执破融合”“类个人破产”典型案例,上述案例被列入。据法院披露的案情,2019年,刘某开办了一家鞋帮加工厂(系个体工商户),雇佣了二十多名工人。因经营管理不善,加工厂一直亏损,工人工资无法按时发放。2022年底,刘某关闭了加工厂。

随后,债权人向泰州市高港区法院起诉,要求刘某清偿债务。法院判决后,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经调查,刘某名下没有可供处置的资产,无法清偿全部债务,刘某本人被高港法院限制高消费,在偿债压力之下对生活丧失希望。

执行法官了解情况后,对刘某的个人信用、债务类型、偿债能力进行调查,认为符合“类个人破产”程序适用条件。随后,引导刘某申请适用该程序进行债务清理。案件办理期间,执行法官不断与刘某及其债权人沟通和解方案细节,争取各方债权人的理解和支持。最终,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全部债权人一致通过偿债方案,21.2万元债务本金分五年还清,利息予以免除,案件得以解决,法院解除了对刘某的限制高消费措施。目前,第一期款项已交至法院账户按比例分配给债权人,刘某也重拾信心投入到新的工作生活中。

法院表示,刘某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虽负债较多,但个人征信情况良好,适用“类个人破产”程序,既可以避免个别清偿导致受偿不公,又可以防止债务人因负债而陷入绝境。“类个人破产”程序给了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一次“重生”的机会,有助于促进形成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营商环境,为社会经济发展带来新活力。

2021年12月,江苏省高院下发《关于开展“与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相当试点”工作中若干问题解答》,在民事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依照有关财产调查、参与分配、执行和解、失信惩戒等法律规定,参照企业破产法相关原则和精神,促成债权人与个人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并同意对其债务在一定条件下免责,在免责考察期届满后终结执行。其目的是促进确无履行能力的诚信个人被执行人重新恢复正常生产、生活能力。

    责任编辑:谢春雷
    图片编辑:胡梦埼
    校对:刘威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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