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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劫杀案犯人称同案犯系其诬陷”续:最高检决定不予抗诉
12月25日,张彬收到了最高检作出的《刑事申诉结果通知书》:不予抗诉。
1997年,法院认定张彬与同乡人龚昌志共谋抢劫杀害重庆摩的司机陈其友,判处其死刑;后张彬两度上诉,最终被改判死缓。服刑期间,龚昌志改口称张彬系其诬陷,张彬没有参与作案,法院再审后维持原判。刑满释放后,张彬坚持申诉。今年6月,最高检受理了张彬申诉案。
最高检近日作出的《刑事申诉结果通知书》认为,再审阶段龚昌志关于杀害陈其友系其一人所为的供述,与相关证人证言、尸体鉴定意见矛盾,缺乏其他证据的印证。原审法院所作裁判并无不当,申诉人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案不符合抗诉条件,该院决定不予抗诉。
张彬代理的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思表示,会坚持为张彬申诉。
死缓犯人称同案犯系其诬陷
张彬是重庆九龙坡区金凤镇人,1996年被卷入一起劫杀案——他被指控与同镇村民龚昌志共谋,抢劫杀害摩的司机陈其友后埋尸。1997年4月,当时的四川省重庆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张彬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判处死刑;龚昌志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判处死缓。
张彬提出上诉后,四川省高院审委会经讨论后于1997年12月9日作出决定,认为原判事实不清,撤销一审判决并发回重审。
直辖后的重庆市第一中级法院重审了此案,仍以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判处张彬死刑。
张彬再度上诉,重庆市高院审理后认为,鉴于本案的具体情节,可对二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遂在2000年12月14日只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张彬、龚昌志死缓。
判决生效后,张彬、龚昌志被送往重庆市监狱服刑。2001年6月,集训期间的龚昌志自书14页坦检材料,称陈其友系他独自杀害,张彬是他因恨故意诬陷的。
龚昌志在14页坦检材料中写道,1996年2月13日早上,他租乘陈其友的摩托车回家,到家后,两人因为车费找零发生口角和打斗,之后发生命案。当晚,他带铁铲到挨着河边的空地上挖坑埋尸,还叫上了妻子。
龚昌志称,案发后,派出所追问同案嫌犯,因为没有同案人交代不出来,他就想先找个人抵挡一下,把公安人员稳住。他觉得张彬最可恨,被抓后,他就无故地把张彬作为同案人向派出所讲了。后来张彬一度被判死刑,他心里特别不安。虽然觉得对不起张彬,但审判时他不敢讲出真话,怕连累自己的妻子和孩子。入监后,在政府干部的帮助下,他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所以决定向政府道出真实的事情经过。
龚昌志今年6月14日向澎湃新闻称,坦检材料所讲述的内容,他也跟检察院、法院讲了很多次。
申诉结果:最高检不予抗诉
此后,张彬及其律师向重庆市高院提出申诉。重庆高院再审后于2004年作出裁定,认为龚昌志翻供称该案系其独自所为缺乏其他证据的印证,不予采信,遂维持二审判决。
张彬在2016年刑释后,委托当年的代理人、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思于2018年1月向最高检、重庆市检察院申诉。陈思说,他们也曾分别向重庆市检察院和最高检提请抗诉。
最高检今年5月10日答复称,从现有材料看,该案不属于最高检管辖,将材料转交重庆市检察院办理。
重庆市检察院5月26日在中国检察网答复称,张彬申诉案件该院已经办结,不予支持其诉求,如不服本结果,可备齐材料向最高检申诉。
澎湃新闻今年6月21日报道此案后,6月25日从重庆市检察院了解到,最高检已于日前受理了张彬的申诉,相关后续情况,最高检会与当事人或其代理人联系。
陈思告诉澎湃新闻,最高检今年6月20日通过12309发送短信称,“张彬的信访材料收悉,反映的事项正在审查中。”他6月25日上午也从重庆市检察院了解到,最高检受理了张彬的申诉。
等待6个月后,陈思在今年12月25日收到了最高检邮寄来的《刑事申诉结果通知书》,他第一时间查看文末信息:“原审法院所作裁判并无不当,申诉人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案不符合抗诉条件,本院决定不予抗诉。”
澎湃新闻从《刑事申诉结果通知书》中看到,最高检认为,原判认定龚昌志、张彬抢劫杀害陈其友的事实,有报案材料、相关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尸体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还有被告人龚昌志、张彬有罪供述,且该有罪供述与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龚昌志在侦查、起诉、一审、二审阶段均稳定供述与张彬共同作案,且二人有罪供述之间在预谋、作案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内容特别是细节上相互印证。再审阶段龚昌志关于杀害陈其友系其一人所为的供述,与相关证人证言、尸体鉴定意见矛盾,缺乏其他证据的印证。
最高检还认为,对于辩护人提交的相关证人证言,原审法院审理时已经进行审查并提出认定意见,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申诉所提曾受到刑讯逼供问题,原审法院审理时对公安机关取证方式进行了调查,现无证据证明公安机关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且申诉人在检察机关提讯时亦供认有罪。
最高检表示,综上所述,原审法院所作裁判并无不当,申诉人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案不符合抗诉条件,该院决定不予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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