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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论】律师在场权:立法巩固改革成果
缺席审判不再“缺席”,认罪认罚制度的全面铺开,值班律师制度以及律师在场权的确认,都堪称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大动作。
首先,缺席审判意味着“境外追逃追赃”有了更可靠的法律程序保障。之前因为没有“缺席审判”,导致贪腐分子只能回国后,才能对其进行审判,否则,这些贪腐分子在法律上还是“无罪”之身,也较难处分其涉案的财产,而漫长的引渡、劝返程序和“猎狐”行动,难免会耗费大量司法资源、外交资源。
及时设立“缺席审判”制度,相关审判不再需要等腐败分子回到境内。这将更高效、及时地打击外逃贪官,让正义来得更及时。这也是中国落实《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重要举措。
其次,认罪认罚制度在中国全面铺开,这是对之前已经试行两年多的刑事案件“繁简分流”改革的法律确认,这是在公正和效率相统一的基础上做出的制度性安排。对于基层法院管辖的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不进行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这将大大提高司法资源的使用效率。
第三,公众期待已久的“值班律师”制度,在之前各地试行的基础上,终于形成法律的刚性规定。事实上,之前中国的律师辩护率覆盖率并不高,有些案件全程并没有律师的介入,这不利保障司法正义,排除非法证据。而这次《刑事诉讼法》修订中明确规定了“值班律师”制度,“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这使得律师辩护从之前的可跳过的程序变成了“必经程序”。
法律还规定,对于前述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还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这是在中国法律当中第一次明确“律师在场权”,成为中国法治文明和人权事业进步的重要表现。
轰轰烈烈的司法改革的创新成果,铁腕治腐的政策,在这一次的《刑事诉讼法》修订当中,得到了全面巩固:缺席审判、认罪认罚、律师在场权等创新,让中国的法治环境更为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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