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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承销业务尽职调查不充分,内控风控不足!川财证券收警示函
川财证券 IC 资料图
又一家券商因债券业务问题被“点名”。
日前,四川证监局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公告称,经查,发现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川财证券”)存在公司债券承销业务个别项目尽职调查不充分,内部控制、风险控制有效性不足等问题。
“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六条第一款,《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证监会公告〔2018〕6号)第三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四川证监局进一步指出,“按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川财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四川证监局强调,川财证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该局提交整改报告。该局将持续关注川财证券相关事项整改落实情况。
值得关注的是,年初至今,已有多家券商因债券问题被监管点名。
例如,11月29日,甘肃证监局发布《关于对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称,经查,兰州黄河生态旅游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黄河开发集团”)非公开发行的“22兰旅02”、“22兰旅03”公司债券合计6.46亿元,于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期间未按募集说明书约定的用途使用。
“东兴证券作为‘22兰旅02’、‘22兰旅03’的受托管理人,未按照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履职尽责,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六十条的规定。”甘肃证监局进一步指出,“根据相关规定,决定对东兴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4月6日,西藏证监局发布公告称,经查,国开证券作为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华钰矿业”,601020)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的保荐机构,在2018年至2019年7月的保荐工作中,共存在四方面问题:一是对主要客户背景调查不到位,二是访谈程序执行不到位,三是未对函证程序保持必要的控制,四是对应收账款增长原因核查不充分。
“根据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国开证券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西藏证监局表示。
4月3日,上交所发布《关于对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予以书面警示的决定》的监管措施决定书称,经查明,民生证券在从事债券承销及受托管理业务过程中,存在两方面问题。
“一是债券承销尽职调查方面,在个别债券项目中对其他中介机构提供的专业意见核查不充分,对审计报告中内容遗漏、数据错误等情况未要求审计机构补充或更正;个别债券项目尽职调查工作底稿内容不准确,部分尽职调查材料引述的财务数据有误。”上交所指出。
上交所进一步指出,二是债券受托管理方面,个别债券项目未及时就发行人的严重失信行为向市场公告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相关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民生证券予以书面警示。”上交所表示。
3月13日,北京证监局发布《关于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称,经查,中信建投在开展债券承销业务的过程中,存在三方面问题:一是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不完善,质控、内核把关不严;二是工作规范性不足,个别项目报出文件存在低级错误;三是受托管理履职不足。
“上述情况违反了《证券公司投资银行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第三条、第六十一条以及《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中信建投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北京证监局彼时指出。
1月18日,上海证监局发布《关于对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称,华金证券因从事债券承销业务过程中,在债券承销尽职调查、债券发行核查等两方面存在问题,决定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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