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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男子去世留下一套房,前妻和前继子争房产闹上法庭
张先生离世后留下了一套房产,其前妻与前继子这对亲生母子,为了这套房产的继承权而闹上了法院。日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前妻:他曾口头答应把房子留给我们母子
作为原告的刘女士,与张先生有过一段婚姻。她说,2001年3月,她与第一任丈夫离婚,带着当时年仅8岁的儿子小武一起生活。2008年4月,刘女士与张先生登记结婚,婚后小武也与夫妇两人共同生活。刘女士认为,张先生作为继父对小武完全尽到了抚养义务。
2017年12月,刘女士与张先生因性格不合而协议离婚,但刘女士强调“我们双方仍保持往来,张先生仍对小武视如己出”。
2020年6月2日,张先生突发疾病去世,生前未留下遗嘱。张先生去世时既无配偶也无其他子女,张先生父母也都先于张先生亡故。张先生的后事由刘女士、小武为其料理。
刘女士认为,她是张先生的前妻,与张先生有近十年的婚姻生活。张先生留下的房屋也是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产权,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我在离婚时虽然放弃了房屋内的共有产权并将其赠与张先生,但这并非无条件的。当时,张先生曾口头承诺我:如他未再婚,将来会把房屋留给我们母子。”刘女士表示,小武从未成年开始与张先生共同生活近十年。作为张先生抚养过的继子,小武也是张先生遗产第一顺位的法定继承人,因此,系争房屋由她和小武共同继承,完全合情合理合法。为此刘女士起诉,要求判决房屋由她与儿子共同继承。
前继子:共同生活近10年,应为第一顺位继承人
被告小武表示,不愿与母亲共同继承房屋,应由自己个人继承。
小武认为自己是案涉遗产的第一顺位继承人,虽不是张先生的亲生儿子,但母亲与张先生结婚时,自己只有15岁,尚未成年。小武称,自己随母亲与张先生共同生活了将近十年,张先生对自己视如己出,完全尽到了作为父亲的抚养责任。张先生与刘女士离婚后,张先生仍对自己关心有加,其将系争房屋留给自己的意图也是非常明显的。
小武认为,他的法定继承权不因生母与继父离婚而受影响,因为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继承权取决于是否形成抚养关系。只要形成了抚养关系,其继承权就等同于亲生子女。而亲生子女的继承权不受父母离婚和抚养权归属的影响,同样,继子女的继承权也不因亲生父母与继父母离婚而受影响。
综上所述,本案中,小武主张对于继父遗产的继承权不因生母与继父离婚而失去,他作为张先生抚养数年的继子,在张先生父母早亡、去世时既无配偶也无其他子女的情况下,是张先生唯一的第一顺位继承人,有权单独继承系争房屋。
法院:再婚时继子已满15岁,不认定拟制血亲
法院审理后认为,遗产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刘女士与张先生原系夫妻,虽涉案房屋系在两人婚姻存续期间购买,但离婚时两人在对婚内财产进行分割时约定涉案房屋归张先生所有,并进行房产转移登记,登记至张先生一人名下;刘女士提出张先生有将涉案房屋赠予她和小武的意愿的意见,无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刘女士要求继承涉案房屋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难以支持。
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属于法律上的拟制血亲,小武要求继承张先生的房产,应首先审核双方间是否成立拟制血亲。而关于受其抚养教育的认定,一般认为,继父母对继子女的抚养教育应至少具有数年时间,且是否成立拟制血亲还应充分尊重继父母和继子女的意思,即使双方共同生活、进行了抚养教育,也不宜轻易认定成立拟制血亲。
根据小武的出生日期,小武生母刘女士与张先生结婚时,小武已满十五周岁,被继承人对小武的教育经济供养时间不长,故法院难以认定小武与被继承人之间成立拟制血亲关系,小武要求继承张先生房产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难以支持。
最终,法院驳回了刘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原标题为:《上海一男子去世后,前妻和前继子争房产,结果两个都没份!法院理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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