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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隔10年消金公司管理办法再修订:压实股东责任,限制盲目扩张
时隔10年,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再次修订。
12月18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在官网发布《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共10章79条,修订内容主要涉及优化准入政策、突出业务分级监管、加强公司治理、强化风险管理、注重消费者权益保护、规范合作机构管理、健全市场退出机制等方面。
《征求意见稿》的修订释放了哪些监管信号?
主要出资人持股比例要求提高至不低于50%
《征求意见稿》将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出资人持股比例要求由不低于30%提高至不低于50%。消费金融公司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对此,金融监管总局表示,主要考虑:一是有利于压实股东责任,增强股东参与公司经营意愿。二是有利于提高决策效率,避免由于股权相对分散而出现公司治理失效失衡的问题。
中国区块链与产业金融研究院院长刘洋向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分析称,此处修订或是希望银行股东来增持,或者受让原来非银行金融机构股东持有的股份,最终目的实际上是要加强消费金融公司的监管,促进消金公司对标银行,加强风控。
区分基础业务和专项业务,并取消非主业、非必要类业务
《征求意见稿》强化了业务分类监管。一方面,区分基础业务和专项业务。将“发放个人消费贷款”“发行非资本类债券”等7项业务纳入基础业务,将“资产证券化业务”“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与消费金融相关的咨询服务”等4项业务纳入专项业务。另一方面,取消非主业、非必要类业务。鉴于保险销售专业性较高,而且涉及的相关投诉纠纷较多,消费金融公司基本没有开展此类业务,因此取消“代理销售与消费贷款相关的保险产品”业务。
刘洋表示,消金公司应该收缩非核心业务和聚焦主业,才有可能在消费信贷市场规模下行的过程中找到突破点。
刘洋指出,《征求意见稿》业务管理上的业务分类,是为了明确消金公司的经营范围,其次是强调在业绩下行的情况下,并非通过持续降低征信风控门槛来扩大风险客户规模,而是明确红线、收缩业务、聚焦主业来确保经营质量的提升,强调消金行业质的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
刘洋表示,《征求意见稿》中的业务收缩要求,对于非银行机构作为主要发起股东和主体运营合作方的消费金融公司影响比较大,这些公司未来面临的整改力度也会比较大。
消金公司担保增信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全部贷款余额的50%
此次《征求意见稿》还提出加强公司治理监管,并新增了一些监管指标。规定消费金融公司担保增信业务余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全部贷款余额的50%,并在后续给予一定的整改过渡期。此外,要求消费金融公司杠杆率不得低于4%,限制盲目扩张。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消费金融公司基于风险防控需求,通过与融资担保公司、保险公司等机构合作,作为贷款的风险缓释手段。但是部分消费金融公司长期过度依赖此种模式发展,放松对借款人信用资质水平的实质审查,自主风控能力不足,而且也面临担保公司无法代偿的风险。借款人除了支付贷款利息之外,还需支付担保费,间接推高了贷款综合利率。
刘洋表示,所谓的担保业务实际是消费金融面临最大的一个瓶颈,消金公司不占有结算端的优势,不掌握用户结算的场景和数据,所以消费金融公司以及各类担保公司业务转向担保增信,发挥资金优势,为有消费场景的消费企业、互联网平台背景的小贷公司等贷款人提供小额贷款担保。但消金公司、担保公司提供担保增信的前提是逾期不良比例要在风险值以内,担保收益能够覆盖风险。
刘洋指出,目前消费信贷不良逾期率增加,意味着担保收益并不能覆盖风险。其次,担保费也增加了借款人的还款成本,消费降级和消费观望成为不少年轻人的消费新特点背景下,这种业务模式已经不具备吸引力。另外,为应对经济下行和扩大内需,政府部门为政策性担保公司提供担保费补贴,消费金融公司作为纯市场的机构,在担保费上也不具有价格优势。因此,目前消费金融行业已经进入了风险出清的整改过渡期和重塑新质生产力的高质量发展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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