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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纠纷:借款主体前后不同,能以借新还旧免除担保责任吗?
借款主体前后不同是否可以认定为“借新还旧”从而免除保证人担保责任吗?这个问题涉及到金融借款合同和担保法律关系。下面我将以一个具体的案例进行分析。
债务纠纷
案例:
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100万元,丙公司作为保证人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甲公司未能按时还款。乙银行与甲公司协商后,双方达成一致,由甲公司的关联公司丁公司作为新的借款主体,向乙银行借款100万元,用于偿还甲公司的债务。丙公司继续为丁公司的借款提供担保。
在这个案例中,甲公司和丁公司是不同的法人主体,但是乙银行和丙公司之间的担保法律关系并没有发生变化。那么,这种情况是否可以认定为“借新还旧”从而免除保证人丙公司的担保责任呢?
借款纠纷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借新还旧”的定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新贷与旧贷系同一保证人的,不适用前款的规定。”可以看出,“借新还旧”是指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以新贷款偿还旧贷款,而保证人对此知情或者应当知情。
回到案例中,甲公司和丁公司是不同的法人主体,但是乙银行和丙公司之间的担保法律关系并没有发生变化。也就是说,丙公司作为保证人,对于甲公司和丁公司之间的“借新还旧”行为是知情的。因此,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丙公司的担保责任不能被免除。
此外,我们还需要考虑其他因素。例如,如果甲公司和丁公司之间的“借新还旧”行为存在欺诈、胁迫等违法行为,那么保证人丙公司的担保责任可能会被免除。但是,在本案中并没有出现这些情况。
债务纠纷律师
综上所述,借款主体前后不同并不能认定为“借新还旧”从而免除保证人担保责任。在本案中,甲公司和丁公司之间的“借新还旧”行为并不影响保证人丙公司的担保责任。因此,乙银行可以继续要求丙公司承担担保责任。
以上是北京李迈律师团队债务纠纷律师对于借款主体前后不同也能认定为“借新还旧”从而免除保证人担保责任的解释,如您还有其他相关法律问题,可以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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