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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回检察”正式纳入检察院组织法:避免派驻检察因熟生腐
“哪里问题突出,就到哪里去监督,哪里反映强烈,就到哪里去巡回。”10月26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闭幕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新闻发布会,有关方面负责人就本次会议表决通过的法律等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注意到,针对刚被纳入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的“巡回检察”内容,最高检有关人士直言,主要是为了避免以往派驻检察中出现的“因熟生腐、因熟生懒、见怪不怪”等问题。
最新表决通过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根据检察工作需要,可以在监狱、看守所等场所设立监察室,行使派出它的人民检察院的部分职权,也可以对上述场所进行巡回检察。”
对于增设上述规定的背景,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王建平解释,以往检察机关对监狱、看守所等场所的执法活动进行法律监督,主要是实行派驻检察的方式。新时代背景下,检察机关需要对相关的工作模式进行创新,在精简和改进原来派驻检察方式的同时,积极探索巡回检察。
“巡回检察的机动性和灵活性非常强,哪里问题突出,我们就到哪里去监督,哪里反映强烈,我们就到哪里去巡回,有利于及时发现和纠正实践中出现的违法问题。”王建平说。
“派驻检察自身存在的一些局限性也推动了巡回检察的设立。”王建平同时指出,派驻检察的方式具有贴近性和经常性的优点,便于被监管人和人民群众反映问题,及时发现监督的线索。另一方面,派驻的检察人员与被监督对象容易形成熟人关系,“这种熟人关系容易导致不敢监督、不愿监督,或者监督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监督流于形式的问题”。
王建平认为,巡回检察的人员与被监督对象之间不易形成熟人关系,不容易被同化,因此它能够避免因“熟生腐、因熟生懒、见怪不怪”这些问题。
今年5月,最高检下发了《检察机关在监狱实行巡回检察试点工作方案》,先后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检察机关进行了巡回检察的试点工作。最新通过的检察院组织法从立法层面确认了巡回检察制度,或进一步探索和完善法律监督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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