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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离婚,如何防范对公司的影响?
创业很艰辛,守业更难。而一旦公司创始股东的婚姻情况发生变化,会涉及股权分割问题。股权背后所蕴藏着的巨大经济利益,使很多离婚纠纷层出不穷、无休无止。
部分投资人在进行投资时,会调查被投公司的创始人股东的婚姻状况,并要求创始人股东签下“股东婚姻变动必须经过董事会批准方可进行”的条款,人称“土豆条款”。但法律上,土豆条款并不能达到限制股东婚姻关系缔结或解除的目的。那么,如何防范因股东婚变给公司带来的风险呢?李晓娟律师建议:
第一,签订《婚前财产协议》或《夫妻财产约定》。
根据《民法典》第1065条的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对于未婚股东,建议签订《婚前财产协议》,明确约定一方婚前取得的股权、婚前股权婚后增值、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股权归股东一方个人所有,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已婚股东,建议签订《夫妻财产约定》来约定股权归属股东一方个人所有,与配偶无关。
第二,在股东合作协议或公司章程中增加创始人配偶《承诺书》或《股权放弃声明》作为附件。以此向公司表明无论婚后公司发展情况如何,配偶对公司股权不享有任何权益,并承诺不就公司股权提出任何主张。
第三,如果夫妻二人都是公司股东,建议通过夫妻共签公司章程或通过夫妻财产约定明确夫妻双方的持股比例。建议不要平分股权,以免公司陷入僵局。
第四,设立控股公司,通过设计股权架构,规避股东婚姻家事风险。如果出资人名下涉及多个公司,出资人在多个公司均享有股权,离婚时涉及分割多个公司股权,造成这些公司在股东离婚后陷入股权变动,可能带来公司治理风险。建议出资人可以设立集团公司进行集中控股,由集团母公司控制子公司,而自然人股东不再直接持有子公司股权,转而成为母公司的控股股东。通过这种操作方式可以有效隔离由于自然人股东离婚导致公司的震荡。
第五,借助信托工具。
建议采取信托股权架构,通过设立多层级的股权架构,用各自的信托持有上市公司的股权份额,可以有效避免企业受到实控人离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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