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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都讲堂】民法典为和谐稳定的婚姻关系保驾护航

2023-12-13 15:33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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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人

吴丹丹,2021年7月到阿城区人民法院工作,现任平山法庭法官助理。

常言道:“家和万事兴”。个人婚姻家庭关系的和睦与否,与全社会的和谐稳定息息相关。从注重“优良家风”建设,到加大权益保护力度,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设立为塑造健康和睦的婚姻家庭关系提供了强大的法律保障。离婚冷静期制度如何适用?对亲子关系有异议能否寻求司法救济?协议离婚必须订立书面离婚协议吗?想要收养孩子应具备什么条件?下面,我们一起来学习《民法典》是如何为婚姻家庭保驾护航的?

1.民法典婚姻家庭编首次将“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写入法典。这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法典的又一重要体现。

2.新增告知严重疾病义务,结婚登记前不如实告知的,对方可请求撤销该婚姻。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删除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新增“告知严重疾病”的规定,即一方患有严重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3.修改因胁迫结婚请求,撤销婚姻的时间起算点。

婚姻法规定,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此次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将时间的起算点修改为“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4.设立离婚冷静期制度,维护婚姻家庭稳定。

为了维护家庭稳定,减少轻率离婚、冲动离婚现象,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设置了“离婚冷静期”制度,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三十天离婚冷静期制度,可以有效避免夫妻间冲动离婚、轻率离婚,有利于引导当事人理性对待婚姻,谨慎行使权利,同时对保护家庭关系、维护家庭稳定也起到了重要的缓冲作用。

5.新增离婚法定情形,有效防止一方恶意拖延。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新增了一款法定离婚情形,即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6.新增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平衡了夫妻内部的利益,保护交易相对人。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新增了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7.新增夫妻债务“共债共签”条款,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新增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8.新增“其他劳务报酬”“投资收益”,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在保留原婚姻法列举的五款共同财产的基础上,新增了“其他劳务报酬”“投资收益”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更符合现今社会的实际生活情况。此外,对于属一方个人财产的人身损害赔偿款等费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将原婚姻法中规定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变更表述为“损害赔偿和补偿”,用语更科学严谨。

9.新增协议离婚应当订立书面离婚协议,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对协议离婚的形式要件作出了明确规定,即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订立书面离婚协议。并规定婚姻登记机关须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离婚证。

10.新增婚姻存续期间,分割共同财产的两种情形。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新增了两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情形。(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11.新增对亲子关系有异议,可提起诉讼规定。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新增了亲子关系诉讼的规定,即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12.新增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权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将原规定中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修改为“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修改后,该条文表述更加完整,且有利于保护虽已成年但尚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的相关权益,体现出民法典对弱势群体权利的特别保护。

13.新增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将该条款进行了修改,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14.新增夫妻一方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在离婚分割财产时,可对该方少分或者不分。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新增了夫妻一方“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即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15.新增离婚损害赔偿兜底条款,充分维护无过错方权益。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四种无过错方请求赔偿的情形,即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并未规定兜底条款。实践中,除了上述四种情形外,还存在很多导致离婚的过错情形,例如婚外情、一夜情、嫖娼、婚外生子等等,这些行为对于无过错配偶一方无疑都会产生极大心理伤害。因此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新增离婚损害赔偿兜底条款,充分保护了无过错配偶方的权利,也为司法裁判提供了法律依据。

16.新增照顾无过错方权益原则,离婚时财产分割更加公平新增亲属、近亲属、家庭成员的法定范围。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新增一项财产分割原则,即明确了在离婚财产分割中照顾无过错方权益原则,这就意味着在离婚财产分割上,法院可以依据该原则,酌情确定对过错方予以少分财产,以此惩戒婚内过错方,充分照顾并保护无过错方权利。

17.完善收养相关规定,保护被收养人合法权益。

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规定,收养人需要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2.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4.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5.年满三十周岁。此外,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原标题:《【金都讲堂】民法典为和谐稳定的婚姻关系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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