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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断变革的欧洲商会制度:欧洲各国为何高度重视商会?
商会是全球性组织,它随时代发展不断变革。研究国外当代商会制度变革,对认识商会的重要性,把握商会的中国特色、时代特征和组织特性,建设中国特色商会组织具有重要意义。
一、欧洲商会制度变革现状
1990年代以来,欧洲商会面临来自政府和会员的强劲改革要求(CCI France 2014)。德国著名政治学家Detlef Sack教授指出:公法、私法和混合商会制度之间存在相当大的差异,而这些制度又会发生根本性的变化,可以观察到1990年代以来,欧洲“公法制度的急剧减少”( Detlef Sack 2016)。
公法商会也称大陆模式,其特征是国家设商会法,根据“一地一会”原则,经政府批准成立商会,法律地位为公法人,属公共管理机构,会员强制入会,政府授权公共管理职能。私法商会也称英美模式、盎格鲁撒克逊模式,特征是国家不设商会法,商会和行业协会都按照民法自由设立,属私法人,允许一地多会自由竞争,会员自愿入会,无公共管理授权。由于两种模式各有利弊,很多发展中国家将两种制度的优点与本国的政治和经济发展特点相结合,形成“混合模式”。公法和混合模式下,商会法都仅适用于商会而不适用于行业协会。欧洲所有国家行业协会均为私法人,都无公共管理授权。
根据三种商会模式定义,本文把商会的法律地位、会员制度、收入来源、治理管理和国家授权等变量作为考察商会制度变革的主要维度。1990年代以来,欧洲各国商会的主要变革是:
一是法律地位。特征是公法商会制度急剧减少:目前欧洲45国(包括欧洲东部、地中海地区),实行公法商会制度国家有法国德国意大利等10个,占比从37.8%下降为22.2%;实行私法商会制度国家有英国等15个占33.4%。实行混合模式的国家有希腊西班牙等20个,占比从28.8增加到44.4%。
二是会员制度。变化特征是自愿入会的国家大幅增加。强制入会的国家已减少为10个,占比由37.8%降低为22.3%;自愿入会的国家已达35个,占比由62.2%提高到77.7%。
三是收入来源。特征是商会的服务销售收入占比上升。直到1980年代,各国商会的主要收入都以会费为主。(International Trade Centre UNCTAD / GATT,1982)。历史上商会的会费收入占比为70%或更多。1990年以来,42个国家商会中,服务销售收入占比明显上升,占总收入40%以上的有20个,占47.6%,其中占比70%以上的11个,占26%。
表1:三种商会模式的收入结构比较(2010)
资料来源:EUROCHAMBRES, the Association of European Chambers of Commerce and Industry:The European Chambers’ System Facts and figures about EUROCHAMBRES’ network,2010
四是治理和管理。欧洲各国商会治理和管理变革各有特色。变化较大的是公法和混合制度商会。
1.改进商会治理。通过修改商会法对商会选举办法、治理结构做出新规定,保证商会治理的民主性、透明度做出新规定,克服“雾化”现象。
2.调整组织结构、精简机构、提高绩效。法、意、奥等国都通过合并减少地方工商会的数量(与1975年相比,法国大区工商会由22个降为目前的13个、地方工商会由152个降为81个;意大利2016年的商会改革将原来95个地区工商会减少为60个)。通过组织合并和商会内部精简机构减少人员,努力克服官僚主义,依法实施绩效考核制度,提高工作效率。意大利2016年修改后的商会法规定,商会应根据经济发展部长令建立独立的委员会负责评估商会的绩效,其成员分别由有关政府部门指定。
3.建立商会网络。欧洲各国商会大多通过建立商会组织网络,更好发挥商会作用。
私法商会也围绕完善治理和提高效率进行各种改革。
1.规范商会内部治理和管理制度。如英国在1999年制定《公司和商业名称(商会等)法案1999》,规定任何机构使用“商会(Chamber of Commerce)”名称登记注册,须由国务卿经向英国商会(BCC)咨询后予以批准。还委托英国商会对区域和城市商会的治理和管理进行资质论证,只有通过论证的商会才能购买政府服务,使商会治理管理规范化。
2.引导商会合并,提高会员覆盖面,使其代表性、服务能力,工作绩效都获得提高。
表2:1983-2010年英国地区和城市商会数量(数字均为估计值)
资料来源:Robert J. Bennett :Stabilität und Wandel der britischen Industrie- und Handelskammer
五是政府授权和服务。公法模式和混合模式商会都有公共管理授权,如授予代表地区企业整体利益、促进地区经济发展、经济基础设施管理、学徒培训和考核、仲裁、签发原产地和ATA证明文件等。主要改革是减少商会对经济基础设施的管理授权,如法国机场的所有权、管理权原来均属工商会,现在改为所有权与地方政府共有,管理运行改由私营企业承包。其目的是让商会更专注于企业服务。西班牙商会改革的目的,就是要将商会变成“公司的专业服务提供商”。无论是公法、私法和混合模式商会,现在都突出为企业服务。
二、欧洲商会制度变革的效果
由于欧洲各国商会制度存在很大差异,商会之间在服务内容和质量上差别很大,故很难对欧洲商会制度变革效果做出统一的定性和定量评价。但通过对比各国商会改革前后的变化,我们还是可以看到具有共性的改革成效,主要有:
第一,企业服务明显加强。经过改革,欧洲各国商会都切实加强企业服务。共同特点是在传统服务基础上突出以下重点:
一是加强创业就业服务,如创业辅导等。有的如英国圣海伦斯商会,还创办创业孵化器。
二是加强创新和技术进步服务,如加强技术咨询、促进技术扩散、帮助数字化转型等。如德国卡尔斯鲁厄工商会创建技术创新中心,有些商会还参与新产业集群建设。
三是职业和技能培训服务,提高劳动力素质。
四是加强企业国际化服务,多数商会提供出口和国外投资咨询,组织参与国际展览等服务。如英国商会(BCC)在全球建立商会网络,支持企业海外发展。
五是加强中小微企业服务,如巴黎大区工商会2016-2021年间为20万家中小微和道德企业提供咨询和指导。
第二,服务绩效明显提高。在政府大幅减少转移支付并加强绩效考核,以及会员服务要求提高的双重压力推动下,欧洲商会特别是公法、混合模式商会普遍进行组织结构和运行机制创新,以提高服务绩效。
西班牙由于2014年《工商会基本法》引入商会自筹资金原则,各地商会都举办“商会俱乐部”,为企业提供量身定制的服务,努力加强创收(会员有优惠折扣),使商会活力大为增强,服务能力和绩效都得到提高。商会由公法改为混合模式后,瓦伦西亚市商会(该市为西班牙第五大城市),2012-2013年间强制性收入从288.1万欧元下降至67万欧元,由盈余转为亏损。由于收入锐减,萨拉戈萨市商会(该市为西班牙第五大城市),不得不将员工从76人减少为46人。但这两个商会都通过转变运行机制,努力招募新会员、创新服务内容、设立商会俱乐部、增加创收等措施,走出财务困境,业绩逐年提高。2022年,西班牙商会举办首届“商会奖”,这两个商会都因绩效优良获得了“商会奖”。
第三,治理更加民主和透明。经过选举制度、治理结构、收入和财务制度,以及考核及监管制度等改革,商会治理中“民主选举过程中的赤字”((Molins and Medina 2012)、决策缺乏内部透明度、官僚主义、首席执行官垄断等弊端等,都有所克服。
意大利各地工商会于2014年开展《透明度和廉洁三年计划》行动。意大利和西班牙各地商会网站都有“透明管理门户”专栏,向全社会公布商会的机构信息、组织信息(含员工薪酬总额、总经理和秘书长薪酬)、年度财务报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业务活动表)。
总之,经过1990年代以来一系列改革,欧盟各国的公法商会都已变得不那么官僚,而且更具成本效益了。(Robert J. Bennett 2011)
三、结语
第一,欧洲商会制度变革表明,商会制度须随时代变化不断改革创新。
第二,欧洲商会变革的主要特征是公法商会制度急剧减少。公法商会具有“法团主义”结构,它的活动不仅由成员控制,而且由国家控制。后者将任务分配给他们。(Bob Bennett ,2011,Detlef Sack,2016);随着公法模式商会转变为私法或混合模式,商会的自治自主性明显加强。自治性是商会活力的源泉和制度保障。
第三,鉴于与行业协会相比商会有独特的优势,欧洲各国政府都高度重视商会的地位和作用。欧洲的政府和学者们认为,与行业协会相比,商会有独特的优势和特色。(黑塞尔廷报告-不遗余力,2012)公法商会被看作是支持企业发展的基础设施,是支持中小微企业的“脊柱”。商会代表的是辖区内企业的整体利益,对企业、政府和社区的服务具有综合性、互益性。若商会作用弱化,其互益性服务将被商业中介替代,从而推高企业交易成本,企业从商会特有网络中获得关系资本、社会资本、创新灵感和商业机遇等机会也会丧失。
(作者浦文昌为无锡民营经济和民间组织研究所高级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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