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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公布2023年厦门市消防安全专家库成员名单的通知
厦门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公布
2023年厦门市消防安全专家库成员名单的通知
各社会单位:
为适应当前消防安全管理需要,持续推动我市消防安全专家库建设,切实发挥专家在消防工作中的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撑作用,着力防范化解消防安全风险,提升我市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和能力,市消安委办根据《厦门市消防安全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要求,拟增补厦门市消防安全专家库成员,经个人申报、单位推荐、审核遴选、集中公示等程序,确定增补许传升等30人为厦门市消防安全专家库入库成员,聘期2年(2023年12月至2025年12月)。
此通知。
附件:
1.2023年厦门市消防安全专家库入库成员名单
2.厦门市消防安全专家管理办法(试行)
厦门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12月12日
附件1:
2023年厦门市消防安全专家库拟入库名单(30人)序号姓名工作单位专家组别专业职称1许传升清大东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消防形势研判组消防培训、宣传、产品研发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2吴俊杰福建华景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消防监督检查组建筑设计高级工程师
一级注册建筑师3胡彬福建垒智施工图审查有限公司消防监督检查组建筑学高级工程师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4王文曲福建垒智施工图审查有限公司消防监督检查组建筑电气设计及审查高级工程师
注册电气工程师5游晓毓福建垒智施工图审查有限公司消防监督检查组给排水审查高级工程师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6黄舒晟福建百盾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消防监督检查组消防技术服务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7江仰英福建百盾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消防监督检查组工程管理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8陈巧玲福建省晖乾科技有限公司消防监督检查组土木工程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9高强福建省吉一消防检测有限公司消防监督检查组建筑工程技术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10黄琼龙福建省吉一消防检测有限公司消防监督检查组电气工程与自动化高级工程师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11林晓福建省吉一消防检测有限公司消防监督检查组消防检测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12吕熊福建省吉一消防检测有限公司消防监督检查组消防设施维保高级工程师
一级注册建造师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13陈祥金福建省建科院施工图审查有限公司消防监督检查组建筑电气施工图审查高级工程师
一级注册电气工程师14林聪强厦门国贸城市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消防监督检查组给排水中级工程师
注册物业管理师15朱德明厦门国贸城市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消防监督检查组工程管理中级工程师16陈斌鸿厦门会展金倍创安全科技有限公司消防监督检查组消防检测、维保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17吴文彬厦门会展金倍创安全科技有限公司消防监督检查组消防技术服务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18吴文斌厦门会展金倍创安全科技有限公司消防监督检查组消防技术服务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19李智城厦门会展金倍创安全科技有限公司消防监督检查组消防检测、维保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20蓝仲生厦门林越集团有限公司消防监督检查组轮机工程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21薛本毅厦门林越集团有限公司消防监督检查组消防工程施工管理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
一级注册建造师22许志明厦门林越集团有限公司消防监督检查组消防工程施工管理高级工程师
一级注册建造师23谢龙魁厦门禄弘通消防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消防监督检查组消防技术服务/消防工程高级工程师
二级建造师24江海宇厦门市集美区国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消防监督检查组工程建设管理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
一级注册建造师25黄智杰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协会消防监督检查组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26苏添财厦门源昌城建集团有限公司消防监督检查组给排水设计高级工程师27梁育良厦门哲合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消防监督检查组建筑学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28苏锡亮筑道院建筑设计(厦门)有限公司消防监督检查组建筑设计高级工程师
一级注册建筑师29郭小妮宝龙集团消防监督检查组建筑学高级工程师
一级注册建筑师30刘伟忠准信智慧消防股份有限公司消防监督检查组消防检测、维保中级工程师
一级注册电气工程师
附件2:
厦门市消防安全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消防安全专家库(以下简称“消防专家库”)管理,充分发挥专家在消防工作中的技术支撑作用,保证消防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福建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消防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厦门市消防专家库成员的选聘、管理、使用等工作。 厦门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消安委办”)负责消防专家库的建立、管理、维护和信息更新,组织专家开展各项消防工作。
第三条 专家库成员主要从行业部门、高等院校、科研单位、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中从事与灭火应急救援、消防安全检查、火灾事故调查、消防宣传培训、消防技术服务、新能源新材料应用、燃气电气安全等相关专业工作、研究人员中遴选。按照个人申请、单位推荐、资格审核、公示聘任的程序组织实施。
(一)市消安委办发文,向社会广泛征集专家人选;
(二)市消安委办根据申请人员资格能力、专业水平和工作经验进行遴选,形成专家库成员拟录用名单;
(三)专家库成员名单经公示后,由市消安委办向社会公布,并颁发聘书。
第四条 专家库成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和良好的学术道德,热心消防安全事业;
(二)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熟悉本专业、本行业领域及消防安全工作方面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相关消防技术标准、规范;
(三)具有副高以上(含副高)技术职称或具备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国家已实施执业资格的专业一般还应具有该专业最高级别的执业资格,从事相关领域工作10年(含)以上;
(四)能够认真、客观、公正、科学严谨地履行职责,为消防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政策咨询;
(五)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参加工作,行业内普遍认可的权威知名专家,年龄不受限制;
(六)遵守廉洁自律,无违法犯罪、严重违纪以及违反职业道德等不良记录。
国家、省级工程勘察设计大师、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教授级高级工程师等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市消安委办可直接邀请入库;
第五条 专家库成员每届任期2年,实行动态管理,专家库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调整、补充,鼓励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按第三条程序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加入市消防专家库。
专家联系方式、工作单位、技术职称等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本人应当主动告知,市消安委办及时更新信息。
第六条 专家库按专业属性,分为灭火应急救援、消防形势研判、消防检查督导、火灾事故调查四个专家组,各专家组具体职责如下:
(一)灭火应急救援组
1.参与应急救援形势的分析预测、重大问题的专题调研;
2.参与应急救援的技术咨询,为消防救援人员提供专业知识培训和授课;
3.参与专业队伍拉动指导,协助做好灭火应急救援工作;
4.参与事故调查处理、重大安全隐患和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工作;
5.参与灭火应急救援政策、规划、法规、标准的研究制定和课题研究,形成研究成果应用于实战;
6.针对灭火救援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二)消防形势研判组
1.参与区域性火灾风险评估论证和建筑火灾风险评估,提出解决方案;
2.参与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复杂或疑难技术问题的重大火灾隐患的专家论证;
3.参与火灾防控领域重点、难点课题调研、消防法律法规制定,为消防工作决策部署提供理论支撑;
4.参与全市消防规划重点工作会商研讨,提供专家意见和建议;
5.参与全市火灾形势分析研判,为全市消防工作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三)消防检查督导组
1.参与各级政府、行业部门组织的消防安全联合检查,出具专家检查意见,提出整改措施;
2.参与各级消防救援机构组织的专家团队“体检式”专项检查、专项整治和专项督导等工作;
3.参与“双随机”消防监督抽查,提出加强和改进社会化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建议;
4.参与消防法制宣传培训、消防管理研讨会商、消防监督业务培训,提升全民消防安全素质;
5.参与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达标创建及验收工作。
(四)火灾事故调查组
1.参与火灾事故现场勘察、技术分析,出具专家意见;
2.参与火灾延伸调查,为加强和改进火灾防控工作提供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查阅工作对象的图纸、资料、电子文档以及和开展工作有关的材料;
(二)对参与的工作项目独立发表专家意见和建议;
(三)对工作中存在的违法、违规及不公平公正行为,向市消安委办或有关部门反映;
(四)按规定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五)按规定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专家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和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工作对象的商业秘密、工作秘密或其他需要保密的事项,严格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消防技术标准;
(二)遵守廉洁自律规定,不得索取或收受工作对象任何形式的馈赠,不得借专家名义谋取个人利益,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打击报复;
(三)对工作中提出的专家意见署名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自觉遵守回避制度,如接到与工作对象有利害关系的任务时,应当主动报告并回避。专家有下列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
1. 本人或者所在单位与工作对象存在经济利益关系或者其它利害关系的;
2. 本人3年内或配偶、近亲属在工作对象中任职或担任顾问的;
3.本人因违法违规从业行为正在接受调查的;
4. 可能影响公正的其他情形。
(五)积极参加市消安委办组织的各项专家活动,服从工作安排和管理,行使专家相应职责;
(六)按规定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按照专业匹配、能力胜任和利益回避的原则,通过专家库随机选取专家协助开展工作。
第十条 各级消防救援机构需要调用专家协助开展工作的,应提前2天书面报告市消安委办,市消安委办根据工作性质确定专家名单,并将执行任务的时间、工作事项等一并告知被调用的专家,如专家确有困难无法按时参加任务的,经专家所在单位确认后,另外调用其他符合条件的专家。
第十一条 使用单位委派专家开展消防工作前,应事先将工作任务要求向专家进行技术交底、业务培训、廉政提醒,向专家提供开展工作所需要的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使用单位在调用专家任务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根据专家履职尽责情况,从职业道德、技术水平、工作实效、廉洁自律等方面,对专家按照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进行评价。
第十三条 评价良好及以上的,任期届满后,原则上直接续任。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经市消安委办查证属实的,予以解聘,任期届满未续聘的视为自动解聘。
(一)一年内出现3次及以上评价较差的;
(二)一年内无正当理由3次不参加市消安委办委派工作任务的;
(三)由于工作疏忽造成较大社会不良影响的;
(四)擅自以消防专家名义开展活动谋取单位或个人私利的;
(五)因个人原因,本人提出不再担任消防专家库成员的;
(六)其他应当予以移出专家库的情形 。
第十四条 被解聘的专家聘书,由市消安委办收回,并向社会公告;任期届满未续聘的,聘书自动失效,由持有人自行保管。
第十五条 专家因个人违法违规行为给有关单位造成损失的,由个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专家所在单位应积极支持专家参加市消安委办委托的工作任务,并为专家在工作中提供便利。
第十七条 按照“谁使用,谁付费”的原则,调用消防专家执行工作任务的津贴标准,参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调整安全生产专家工作补贴标准的通知》(闽安委办【2018】100号)执行。外地专家的差旅、住宿费用按照出差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国家对消防技术专家及其管理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厦门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审核丨姜志清 陈荣亮
编辑 | 王达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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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厦门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公布2023年厦门市消防安全专家库成员名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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