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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十二”购物被坑,是“假一赔三”还是“假一赔十”?|普法便利贴

2023-12-12 16:52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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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教你依法维权的 上海闵行法院

普法便利贴

“我买了一个新iPhone,收货时发现有多处划痕,明显是旧货,可以要求商家假一赔三吗?”

“我买到了假茅台,可以要求商家假一赔十吗?”

日常生活中,我们常常会看到或听到“假一赔三”、“假一赔十”,同样是买到假货,为啥赔偿方式不一样?二者到底有什么区别呢?下面让我们先看两个案例。

案例一 虚假宣传

张女士花费2000元在某平台买了一双名牌皮鞋,商家宣称是真皮、头层牛皮,并且承诺“假一赔十”。收到皮鞋后,张女士委托相关部门进行了鉴定,鉴定皮鞋材质为人造皮。张女士起诉法院,要求商家“退一赔十”,商家却说应该按照法律规定“退一赔三”。

法院经审理认为,商家销售的皮鞋材质与宣传不符,构成欺诈,商家主动承诺“假一赔十”,该承诺属于买卖合同内容的一部分,商家必须按约履行赔偿责任,遂判令商家返还张女士2000元,并支付赔偿金10000元。

案例二 售卖过期商品

国庆期间,刘先生在某超市购买了巧克力、蛋挞等多件商品,共计消费500元,到家后刘先生发现这些商品均已过保质期,在与超市协商无果后,刘先生将超市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超市销售已过保质期食品,应认定为销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刘先生依法有权要求超市赔偿价款损失并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遂判令超市返还刘先生500元,并支付赔偿金5000元。

那么究竟哪些情况

适用“假一赔三”

哪些情况适用“假一赔十”呢?

以下知识点一起来学习

Q1

“假一赔三”的适用情形?

“假一赔三” 适用于普通商品或服务,针对的是经营者的欺诈行为。欺诈是指故意告知消费者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消费者作出错误意思表示。

“假一赔三”的“三”是指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并非商品或服务数量的三倍。

“假一赔三”的最低赔偿数额为500元,如果商品价款或服务费用的三倍不足500元,则消费者有权主张赔偿500元。

例外情形,即经营者自愿以 “假一赔十”作为销售条件,应视为经营者自愿向不特定消费者群体作出的承诺,消费者购买商品时即为要约的承诺,只要“假”货出现,该单方允诺之债的条件即成就,经营者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假一赔十”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Q2

“假一赔十”的适用情形?

“假一赔十” 适用于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其他商品不适用。

“假一赔十”针对生产、销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生产、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情形。如:文章开头部分,消费者购买到了假茅台酒,但如果经检验,该酒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只是并非茅台酒,则不适用“假一赔十”,应以经营者构成欺诈为由适用“假一赔三”。

“假一赔十”中的“十”是指食品、药品价款的十倍。同时,消费者可以不选择“赔十”,而选择主张赔偿“损失三倍”。

“假一赔十”最低赔偿数额为1,000元。

在药品纠纷案件中,主张“假一赔十”的主体为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不同于消费者。

特殊情形,“知假买假”并非“假一赔十”的免责事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一般买卖合同中不保护知假买假,是为了维护诚信原则所守护的道德精神和市场秩序,而在药品、食品等特殊消费领域,不论消费者是否“知假买假”,均应对其生命权、健康权给予特别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三款 生产假药、劣药或者明知是假药、劣药仍然销售、使用的,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除请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请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消费者能通过哪些渠道维权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给出了答案: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 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 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 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 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

要加强防范意识。对于夸大使用功效、价格明显偏低的商品,要提高警觉意识和甄别能力,谨慎购买。

要提高维权能力。在日常消费过程中注意向商家索取并保留付款记录、购物小票、发票等相关购物消费凭证,避免在出现纠纷时无法提供维权依据。

要依法理性维权。在发生纠纷时,如与商家协商未果,可向有关部门反应或通过诉讼解决。

殷晓晨

闵行区人民法院

七宝法庭

法官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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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作者

文字来源 :七宝法庭 殷晓晨

人物摄像:顾颖婷

原标题:《“双十二”购物被坑,是“假一赔三”还是“假一赔十”?|普法便利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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