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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信托中的资产或资产收益权转让与回购协议的性质

2023-12-12 13:57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湃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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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信托投资中的资产或资产收益权回购与转让,是一种较为常见的为企业融通资金的融资方式。那么如何理解营业信托中的资产或资产收益权转让与回购协议的性质呢?北京金融信托律师李迈解答如下:

营业信托投资中的资产或资产收益权回购与转让

该行为模式的具体表现为信托公司接受委托人委托,发起设立资金信托计划(包括单一资金信托和集合资金信托),以该信托计划募集到的信托资金进行对股权、股票、债券、债权、票据、不动产等特定资产或特定资产受益权的受让行为;此外,上述转让合同一般会约定由转让方或第三方在一定期间内进行上述资产或资产收益权的回购条款。

有关营业信托的资产或资产收益权转让与回购协议的性质认定,我国司法裁判机关的意见并不统一,包括营业信托性质说、借款合同性质说和无名合同性质说。直至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全国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即《九民纪要》),认为一般回购条款属于特定资产返售回购法律关系,而非贷款关系;受让特定资产或资产收益权附加溢价回购模式,则归为无名合同一类并依法予以认可。

有关营业信托的资产或资产收益权转让与回购协议的性质认定

此外,其中还规定了“当事人在相关合同中同时约定采用信托公司受让目标公司股权、向目标公司增资方式并以相应股权担保债权实现的,应当认定在当事人之间成立让与担保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具体权利义务,根据本纪要第71条的规定加以确定。”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第89条第一款【资产或者资产收益权转让及回购】信托公司在资金信托成立后,以募集的信托资金受让特定资产或者特定资产收益权,属于信托公司在资金依法募集后的资金运用行为,由此引发的纠纷不应当认定为营业信托纠纷。如果合同中约定由转让方或者其指定的第三方在一定期间后以交易本金加上溢价款等固定价款无条件回购的,无论转让方所转让的标的物是否真实存在、是否实际交付或者过户,只要合同不存在法定无效事由,对信托公司提出的由转让方或者其指定的第三方按约定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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