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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维人员与排污单位人员共同干扰废气监测,均获刑八个月
废气自动监测设施运维人员本应确保设备正常运行,却告诉排污企业如何干扰设备运行,帮助造假,造成污染物外排。日前,南通市如皋法院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第二法庭跨域审结一起违法排放污染物污染环境案,运维单位工作人员止丰(化名)、重点排污单位工作人员丙椿(化名)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法院查明,斯望公司(化名)从事砖类生产、销售,生产中有二氧化硫、氨氮等污染物排放,是生态环境部门确定的大气类重点排污单位,需安装自动监测设施监测废气中的污染物数值,并与生态环境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2021年11月,因设施老化,公司向菲宙公司(化名)购买一套新设备,斯望公司由丙椿与菲宙公司的自动监测设施运维人员止丰对接。新设施安装、调试后,斯望公司处理废气的脱硫塔发生故障,废气处置达不到效果,监测仪器显示数值超标。期望公司想继续生产,但如直接和生态环境部门设备联网,数值超标必然露馅。止丰告诉丙椿“小妙招”,打开自动监测设施的全流程阀门并放入空气,这样监测数值会随着空气增多降低,暂时应付检查。
丙椿照做后,监测设施数值果然降低,在脱硫塔修理好后,他也多次使用该方法干扰监测设施。止丰得知丙椿有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的行为,但未及时向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举报,仅口头告知不得弄虚作假。2022年5月,上述行为被生态环境部门、公安部门在联合检查时发现。审理中,止丰、丙椿向生态环境部门缴纳了本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
如皋法院表示,重点排污单位安装自动监测设施并与生态环境部门监控设备联网是法律规定的环境管理制度,运维单位不得实施或参与、配合排污单位篡改、伪造监测数据,应对擅自改动设备参数和数据等不正常使用行为进行举报。止丰、丙椿违规干扰重点排污单位的自动监测设施,排放二氧化硫等污染物,均构成污染环境罪,且二人主观恶性均较大,应处实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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