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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石景山隧道致14死透水事故案二审维持原判,十人获刑三至五年
据广东珠海中院官网消息,12月8日,珠海中院依法对刘广等10人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一案二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前,珠海市香洲区法院一审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被告人刘广等10人有期徒刑五年至三年不等。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7月15日,珠海兴业快线工程石景山隧道施工段发生坍塌透水事故,造成14名作业人员死亡,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3678万余元。刘广等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事故发生后,刘广等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工程施工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已与遇难人员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支付了赔偿款。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及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作出上述裁定。
据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此前报道,2021年7月15日,珠海市石景山施工隧道发生一起透水事故,导致14名施工人员遇难。据事故调查报告披露,调查组认定该起透水事故是一起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经调查,事故的直接原因是,隧道下穿吉大水库时遭遇富水花岗岩风化深槽,因工程措施不当导致右线隧道掌子面拱顶坍塌透水,涌入左线隧道致作业人员溺亡。
事故调查报告指出了有关企业和珠海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中铁二局三公司施工风险管控措施落实不力,未严格按照设计和安全规范要求施工;中铁二局存在转包行为;珠海兴地公司未依法履行监理单位安全生产职责;珠海城建市政公司未按要求组织实施超前地质钻探,对代建项目现场安全检查组织不力;珠海工程勘察院勘察报告未真实、准确反映地质情况,勘察布孔、钻探及岩芯采取率不符合规范;珠海吉祥爆破公司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条件,违法、违规实施爆破作业;福建卓智公司未按照施工技术标准施工,未落实劳务分包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其它相关单位包括珠海市公路事务中心、珠海城建集团、珠海华昕公司、上海市政工程设计院、珠海正青公司、珠海华源爆破公司等均存在安全问题;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珠海市建设工程安全事务中心、珠海市香洲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珠海市水务局、珠海市香洲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吉大派出所,以及珠海市和香洲区党委、政府在履行安全监管职责方面均存在一定问题。
调查报告显示,在事故问责方面,公安机关依法对多名涉嫌犯罪的有关责任人采取了强制措施,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纪检监察机关对事故属地党委政府、有关监管单位公职人员和国企人员共27人予以追责问责。此外,相关部门依法对中铁二局、中铁二局三公司、珠海城建市政公司、珠海工程勘察院、珠海兴地公司、福建卓智公司、珠海吉祥爆破公司、珠海正青咨询公司、珠海华源爆破公司和16名相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部分企业纳入联合惩戒“黑名单”管理。对中铁二局等涉事企业人员和公职人员,按照党组织关系和管理权限交由有关单位按规定处理。
据中国检察网2022年6月消息,珠海市香洲区检察院依法对刘广等人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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