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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九民纪要》:营业信托和信托纠纷如何认定?
最高法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简称“《九民纪要》”),是最高人民法院首次直面有关金融证券产品、信托刚性兑付、营业信托认定等相关争议问题,并对上述问题作出相对全面且具体的阐释,为金融商事行业从业者的权利义务认定和相关事项的明晰提供了更为明确的思路和统一的指导意义。其中对于营业信托及营业信托纠纷的认定做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北京知名信托律师李迈律师将为我们解读。
营业信托的认定
《九民纪要》第88条首次明确定义了营业信托和营业信托纠纷。营业信托是指信托公司以取得信托报酬为目的,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信托公司自己的名义经营信托业务的信托经营行为。营业信托当事人之间因信托项目的设立、开展、运营,以及资金使用、信托受益等事项导致的纠纷属于营业信托纠纷。
营业信托纠纷
具体认定主要从以下几方面予以判断:
第一,受托人身份资质严格限制。营业信托中,其受托人不仅只有信托公司,只要是符合《信托法》相关规定,从事资产管理业务,与对方当事人构成信托法律关系的资管机构,都可以成为营业信托的受托人。自然人作为信托受托人一般为民事信托而非营业信托,营业信托的受托主体必须是机构组织。一旦发生纠纷,无论该受托机构归属于哪个监管机构监管,都应当按照营业信托纠纷的处理规则予以处置。
营业信托
第二,以取得信托报酬为目的。营业信托中,受托人通过经营信托业务取得营业报酬。经营信托业务是指以取得信托报酬为目的,长期、重复地从事信托项目业务,间断、偶发性的从事信托业务,无论是否收取报酬,也不视为构成营业信托。
第三,信托纠纷仅限于信托当事人。营业信托当事人为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三方,只要发生在这三方之间的纠纷才属于营业信托纠纷。《九民纪要》第89条明确规定,信托受托人在信托财产运用端和非信托当事人的交易对手之间的法律关系并非信托关系,其所产生的纠纷也不属于营业信托纠纷。#信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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