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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时报刊文:如何改变“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现象

张涛/学习时报
2023-12-06 09:21
法治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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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名词解释】

守法成本是日常生活中公民或组织按照法律规定实施行为需付出的代价或减少的利益,包括因守法产生的时间、精力、路途等多种形式的成本,也包括以金钱形式存在的成本,如诉讼费、鉴定费、交通费等费用。与之相对应,所谓违法成本,是指违法者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承担的各种损失和惩罚。

全民守法是依法治国的基础。影响组织和个人守法及其程度的因素比较多,如法律本身的正当性、规范的明确性和可操作性、社会习惯、企业和公民自身的法律意识等。除此之外,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制约着公民守法的程度和水平,那就是守法成本。法治实践中存在的“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也就是守法行为未能获得足够的激励,而违法行为人则在相对较低违法成本下获得了较大不当利益,这对法治建设会产生消极影响。对此,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决改变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现象,谁违法谁就要付出比守法更大的代价,甚至是几倍、十几倍、几十倍的代价。”

从现实情况来看,导致“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表现在制度设计存在漏洞、行政执法不严不实和守法意识有待提高等方面。

第一,良法是善治之前提,“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现象之所以产生,根源在于部分法律制度的设计存在漏洞。例如,对于建筑施工噪声,某地环境保护条例规定最高罚款为3万元,但该地某些施工企业在赶工期间,所获得的利润远高于罚款的数额,因此,宁可认罚也要夜间施工。在此意义上,制度成本的配置将直接决定法律实施效果。从趋利避害的行为逻辑来说,一项制度设计如果导致守法所付出的制度成本较低,人们就会倾向于遵守法律;否则,人们可能宁愿违反法律,也要做法律禁止的行为。

第二,虽然行政执法的规范化建设已取得很大成效,但行政执法不严不实的现象依然存在,客观上加剧了“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一方面,由于行政执法不严不实,降低了法律规则的确定性,削弱和模糊了法律的规范性和强制性。在实践中,执法机构监管能力弱、执法检查带有随机性、发现违法事实后的应对方式过于随意、处罚力度与违法程度不匹配等现象,都将导致执法降低威慑力,增加违法行为发生的概率。另一方面,少数单位和个人在执法过程中层层加码,在行政审批活动中额外增加不必要的条件和环节,违反依法行政的原则,无形中增加了依法办事的成本,也就削弱了人们对法律的信任。

第三,在守法意识上,个别地方仍存在“发展要上、法治要让”的错误观念,对一些违法行为的惩处“失之以宽、失之以松、失之以软”,助长了违法者的侥幸心理。例如,有的地方出台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规定的“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10类活动,缩减为“禁止进行狩猎、垦荒、烧荒”等3类。地方立法存在的这种“放水”情况正是一些地方生态系统遭到严重破坏的一个重要原因。

“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现象,对法治建设非常不利,当人们不愿为遵守法律付出成本,当法律规则无法成为行为选择的排他性理由,法律的权威就会遭到削弱,必须采取有效手段予以纠正。

一是不断增强立法的社会适应性,有效激励引导人们守法。法律以社会为基础,立法要根据社会需求,设置符合社会需要并能推进社会发展的规则和制度。在我国经济迅猛发展的背景下,法律制定要充分考量经济要素对法治建设的影响。在法律制度设计上,必须进一步鼓励合法行为,明确规定违法行为导致的不利后果。在正反两方面激励中,将制度设计得更加鲜明。一方面,对于食品安全、环境保护、医疗卫生等重点领域违法行为,增加惩罚性条款,依法适当加大经济惩处力度,促使相关行为主体不敢轻易触碰法律底线。另一方面,应当将是否易于遵守作为法律规则设计的考量因素之一,尽量简化守法环节,如取消一些繁琐的审批环节、适当减免相关费用、建立对守法者的救济机制等,将守法成本真正降下来。例如,我国民法典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但同时也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这就是对守法者(拾得人)所付出成本的一种补偿。值得注意的是,主张提高违法成本、降低守法成本并不意味着法律要一味实行重刑或重罚,而是要依据守法成本和违法成本设定一个平衡点,对于所需要付出和承担的代价进行合理估算,在立法中尽最大努力实现公平。

二是优化执法方式、提升执法质量。一方面,坚决纠正有法不依、人情执法、选择性执法等行为,完善和细化行政执法的程序规则和自由裁量基准,不得随意增设法外条件,以科学严谨的行政程序和裁量规则来控制和约束行政执法行为,确保执法行为的公信力。另一方面,加大行政执法公开的力度,充分落实行政执法责任,以公开和问责促进执法公正,最大限度地减少执法的随意性。同时,加强执法队伍管理,不断增强执法人员的法治意识,促使行政执法真正符合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既不让守法者“吃亏”,又使违法者实实在在地付出代价。

三是大力弘扬法治精神,让守法成为自觉。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应当进一步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进一步强化人民群众对法律规则的信任,使得守法意识潜移默化地渗透到人们日常生活中,使遵守法律成为公民的普遍共识并自觉服从,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真正形成“守法者荣、违法者耻”的社会风气。

    责任编辑:陈建慧
    图片编辑:李晶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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