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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课|在餐馆等特定场所内“捡”走别人落下的手机,构成盗窃罪吗?
近日,男子拿走被人落在餐馆手机向失主索要千元一事引发关注。
有媒体报道称,安徽合肥一女大学生张同学在餐馆用餐时,iPhone13手机落在取餐处,后被一名男子拿走。男子称,若要拿回手机,女生需向其支付千元。张同学称,手机里有重要资料,对方威胁她“不给钱就刷机”。而当地派出所工作人员称,民警无权强制要求男子归还手机,建议失主到法院起诉。
极目新闻 视频截图
事实上,在特定场所拿走别人落下的手机,有可能涉嫌盗窃。有检察院人士撰文分析,当事人遗忘在某场所内的物品,由最直接的,且具有足够管理权的管理者,基于场所管理权而占有。而当事人找回物品的权利即是对物品的所有权,可通过保护场所管理者对遗忘物的有效占有来实现的。
人民法院报刊登的一篇文章在分析一起“网吧内‘捡’走别人手机”的案例时认为,本案发生在网吧这样的封闭空间,即便手机系被主人遗忘在网吧,该手机应转由网吧占有,而非无人占有的遗忘物。
据媒体报道,此次引发关注的事件发生在餐馆内,张同学一行3人到安徽合肥某自助餐馆用餐,其间张同学发现手机不见了。几人久寻未果,遂选择报警求助。民警赶到现场后,调取了餐馆监控。视频显示,张同学将手机遗落在了取餐处,后来,手机被一名30岁左右、戴眼镜的男子“捡走”。
该如何看待此类事件,以下是公开报道或官方披露的多起案例。
案例一:
“误认为”系他人遗忘物而“捡”走构成何罪?
据人民法院报2018年5月刊发的一则案例解析文章, 2017年9月5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来到网吧,见张某和王某在相邻座位上网,二人中间桌上放有一部手机。22时许,李某见王某下机离去,“误以为”其将手机落下,趁人不备将手机“捡”走。该手机实为张某所有,经鉴定价值为2250元。
一种意见认为,李某主观上误认为手机是遗忘物,现无法否认李某主观上的认识,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李某的行为应以侵占罪论处。另一意见认为,李某误认为手机是遗忘物,仅是其主观上的一种辩解,这种辩解不具备常识常情常理性,可以推定李某系明知为他人财物而非法据为己有,成立盗窃罪。
文章认为,本案发生在网吧这样的封闭空间,即便手机系王某所有并被王某遗忘在网吧,该手机应转由网吧占有,而非无人占有的遗忘物,这是常理,故李某的“主观误认为”不合情理;况且王某离去后,手机旁边还坐有张某,李某根本无法排除手机系张某所有的可能。根据本案的案发空间、案发时手机的具体位置等事实,可以推定李某的“误认为”不合情理,仅是其为减轻罪责的一种辩解,对其应以盗窃罪论处。
案例二:
看到别人落下手机偷偷拿走,女子涉盗窃
据山东菏泽牡丹区法院微信公号引用的一起案例,2016年,江苏南京一女子在商场见到他人落下手机故意不予提醒,并将手机占为己有。最终,被警方以盗窃罪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案例显示,当事人陆女士称,自己买完东西到门口后发现手机没拿,等反应过来去收银台寻找时,却发现自己的手机不见了。警方随后调取了商场监控,发现一名黄衣女子在陆女士付款时,就看到旁边有部手机,陆女士结账准备离开时,她到旁边用身体挡住他人,并把包放在手机旁边,混淆视听。之后,黄衣女子匆匆把手机拿走了。
警方很快和陆女士取得了联系,其起初称自己没拿过手机,后又改口说自己捡到一部手机。在警方的要求下,黄衣女子现场归还了手机。
案例称,根据刑法相关规定,由于商场,特别是收银台属于排他性密闭场所,当财物的原占有者丧失占有时,转移到建筑物管理者或者第三人占有,应由商场负责对手机的支配保管。根据监控显示,黄衣女子从发现陆女士遗忘的手机时就产生了非法占有的心思,她的行为已涉嫌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构成盗窃罪,警方对黄衣女子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
案例三:
女子在试衣间外“捡到”手机,因盗窃被行拘
据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微信公号披露的案例,2023年10月10日,陈女士报警称,在某商城试穿衣服时,放在试衣间外面的OPPO手机被盗。民警通过调取商城监控,锁定了一名女子刘某。2小时后,民警循线追踪在刘某家中将其抓获,并现场缴获被盗手机。
据刘某交代,其逛商场时无意间发现,有一部手机放在商场卖衣服区域,而四周无人,刘某遂产生将手机占为己有的想法。刘某将手机拿了放在手提袋内便离开现场。出了商场后,刘某将手机关机,然后回到了家中。
麒麟公安分局称,经鉴定,刘某盗窃的OPPO手机价值680元,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
案例四:
男子在火车站拿走他人掉落手机,因盗窃被行拘
据北京广播电视台微信公号“法治进行时”报道的一起案例,旅客刘女士在河北邯郸火车站发现自己手机不见了,民警查看了监控录像,发现一男子看到刘女士离开后,在掉落的手机附近徘徊许久,见四周无人注意,便迅速拿起手机离开。而此时,再拨打刘女士手机,显示已经关机。
民警查到该名男子的信息,掌握其乘坐车次后,联系前方站石家庄站派出所,请求协助查找,最终将该男子查获。民警介绍,刘某在候车时发现旅客刘女士手机掉落,伺机窃取,并将手机关机据为己有,其行为已涉嫌盗窃。
刘某因盗窃他人财物被北京铁路警方依法行政拘留10日。
案例五:
捡到手机又丢弃需赔偿
据福建泰宁法院今年11月发布的一起案例,原告丁某在骑车回家时不慎将手机丢失。发现手机丢失后,丁某立即返回寻找,其间多次打电话、发短信均未回复。而后丁某通过手机定位的线索到泰宁某派出所调查监控,最终找到了廖某并确定其为手机的捡拾者。
而廖某虽承认其捡到了手机,但声称发现手机部分功能损坏后丢弃了,无法返还。双方协商未果,丁某诉至法院,要求廖某赔偿手机款。
泰宁法院认为,在本案中,廖某对于丁某手机灭失已构成了严重过失,实际意义上已经损害丁某的合法权益。其在拾取后未能妥善保管遗失的手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该案承办法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廖某赔偿丁某手机款4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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