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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过户作为抵押,老人为何拒绝还款?
老人因为着急用钱找到刘某借款,刘某却要求老人将房屋过户作为抵押。房屋过户后老人获得借款,却没想到还款之路并不顺利,刘某总是以各种理由拒绝还款。刘某为何拒绝还款?其中是否有什么不为人知的隐情?李迈律师团队债务纠纷律师律师分析:
房屋抵押贷款
案情介绍:
2014年,陈大妈因为娘家急需用钱却不想麻烦丈夫,打算自己借贷,其先后前往了两家借贷公司都以其年龄大且贷款金额过小为由拒绝贷款。后经人介绍,陈大妈找到专门从事民间借贷的刘某借款,并决定瞒着老伴将其与老伴共有的一套房产作为抵押。
刘某要求陈大妈先将房屋过户作为抵押,等钱款还清后再过户回去。陈大妈以为房屋只是在借款期间内的暂时抵押,还清借款后就可以收回房屋,因此同意了刘某的要求。陈大妈同刘某前往房产中介公司并冒充老伴的名字在转让协议上签字,房屋转让款为65万元。房子过户成功后,刘某仅向陈大妈转账40万元,同时约定月付利息为1.46万元。
然而当陈大妈在还款日想要还款时,刘某却以各种理由推脱收款,直至陈大妈因骨折住院未支付利息,刘某催款,陈大妈的老伴才发现借款的事情。
陈大妈的老伴认为房屋转让协议的签名属于冒签,协议无效;刘某则称他与陈大妈构成房屋买卖关系,而非借贷关系。陈大妈的老伴为要回房屋将刘某告上法庭。
债务纠纷起诉
案外说法:
本案主要涉及以下问题:
让与担保。本案中大妈意欲以房屋抵押担保借款,刘某要求其将房屋转让过户来进行抵押。这一行为事实上构成了让与担保,即名为转让,实为担保,其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但该行为所蕴含的担保借款的意思表示有效。因此本案中刘某所称其与陈大妈之间构成了房屋买卖关系是无效的。
刑事诈骗。本案中刘某以借贷为名,让陈大妈以房产过户作为抵押,其中房产过户价格远低于市场正常价格;且刘某并未足额支付65万元的房屋转让款项,仅转账40万元,虚构了25万元的现金交易。刘某实施的制造民间借贷的假象、伪造他人签名、虚构房屋交易、收取高额贷款利息、制造虚假借款流水、恶意转让陈大妈房产种种行为,具有非法占有陈大妈房产为目的,符合“套路贷”的常见犯罪手法的目的,构成诈骗罪,应当依法予以惩处。
李迈律师普法: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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