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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以境外出口报关价高于国内进口报关价认定低报价格走私?
来函咨询:
我司从国外关联子公司进口一种矿产品,双方签订了真实的贸易合同。由于有一些投资款需要打到国外关联公司,但我司没有获得对外投资的许可,所以国外出口报关时提高了报关价格,这样就国外关联公司就可以收多收汇,我司通过非正常渠道付的汇。在国内申报进口时,仍然以真实的成交价格申报,这样一来,境外出口报关价就高于国内进口报关价了。后来海关通过稽查发现了国外的出口报关单,怀疑我司实施了低报价格走私,将案件移交给海关缉私局立案刑事侦查。请问这种以国外出口报关单来证明国内进口价格低报,能成立吗?
吴国雄律师/深圳(customsattorney ):
1、所谓低报价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是指向海关申报的价格低于实际成交价格,这是一种伪报类走私,所以对比的“标准”是成交价格。查证“真实成交价格”是该罪成立的前提,如果无法查证“真实成交价格”则不能成立。
2、境外出口报关单与国内进口报关单的价格不同,不能当然就认定为低报价格走私;境、内外报关单,两者在证据力上是一样的,不能认为境外的报关价格就是真实的,境内的就是假的。在司法实践中,境外出口报关价格与境内进口报关价格一致,但另外发现了真实的合同发票,仍然可以认定为低报价格走私。同样道理,应当查证“真实成交价格”,境外申报的价格是“真实价格”还是因为企业出于其他目的(如投资)故意高报了出口价格。
3、所以,你司通过非正常渠道的对外付汇,其性质是“差额货款”还是别的什么款,就成了判定该案是否构成走私犯罪的核心问题。
吴国雄(深圳)海关法专业资深律师,专注于走私犯罪辩护、海关争议解决、海关事务专项顾问。居于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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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胡青宁
来源:吴国雄走私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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