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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开出首张“生鲜灯”罚单:一超市顶风作案被警告
澎湃新闻记者 邱海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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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12月1日起施行,禁用有“美颜”作用的“生鲜灯”。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5日从江苏泰州市市场监管局获悉,当地在巡查中发现一家超市仍使用“生鲜灯”,责令经营者立即改正并给予警告。
据介绍,12月1日,泰州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市场监管局巡查发现,某超市仍在使用“生鲜灯”。执法人员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经营者立即改正并给予警告,超市人员在执法人员监督下拆除了“生鲜灯”。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11月30日发文称,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在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蔬菜类、水果类、禽蛋类、畜禽肉类、水产类等)时,不得使用不符合《办法》规定的照明灯具,包括禁止直接使用红色、蓝色、绿色等能明显改变感官性状的照明设施照射生鲜食用农产品;禁止通过可变可控光源调节颜色应付检查,在实际销售时改变食用农产品感官性状的行为;禁止将红色、蓝色、绿色等违规光源和正常光源搭配使用等。速冻食品冷柜、冷藏展示柜、水产品展示柜等内置灯带光源也应符合上述规定。按照《办法》,销售者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照明灯具,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编辑:张军
图片编辑:乐浴峰
校对:丁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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