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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长们,最新发布!明年4月1日起施行!

2023-12-02 17:34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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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了推荐性卫生行业标准《托育机构质量评估标准》的通告,将于明年(2024年)4月1日起施行

具体内容

快随小云一起来看看吧

↓↓↓

《托育机构质量评估标准》

明年4月1日起施行

国家卫生健康委近日发布推荐性卫生行业标准《托育机构质量评估标准》,对托育机构的办托条件、托育队伍、保育照护、卫生保健、养育支持、安全保障、机构管理等评估的内容进行了规定,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要点如下:

关于托育机构资质

托育机构应取得提供托育服务的营业执照,营业范围中应明确注明“托育服务”或“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

关于环境空间

应设有满足婴幼儿生活游戏的生活用房及适当的辅助用房。婴幼儿生活用房应布置在3层及以下,不应布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为婴幼儿提供与生活游戏相适宜的室内外活动场所。乳儿班(6—12 个月)活动区的使用面积不低于15平方米;托小班(12—24 个月)和托大班(24—36 个月)活动室的使用面积不低于35平方米。

婴幼儿用房明亮,天然采光,生活用房窗洞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面积的20%。

关于托育队伍人员配备

托育机构负责人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有从事儿童保育教育、卫生健康等相关管理工作3年以上的经历。

所有托育工作人员应具有健康证明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户籍地或者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精神病患者、有精神病史者不得在托育机构工作。

自制婴幼儿餐食的托育机构,收托50名及以下婴幼儿的,应配备1名炊事人员;收托50名以上的,每增加50名婴幼儿应增加1名炊事人员。外送婴幼儿餐食的托育机构,应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关于托育机构安全保障

托育机构应具备安全设施设备,安装一键式报警、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

婴幼儿生活场所安装监控设备且全覆盖。监控录像资料保存期不少于90天。

适用范围

该标准适用于对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照护服务的机构(含幼儿园的托班)的评估。对提供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照护服务的托育机构的评估可参照执行。

除了国家性政策,这2个上海的消息也值得关注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托育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深入推进托幼一体化建设

落实区政府主体责任,切实做到配套幼儿园及其托班与新建住宅区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全面落实配套幼儿园托班建设,配套建设的幼儿园及其托班应举办为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新建幼儿园均应开设托班;已建成幼儿园应根据所在区域适龄幼儿需求,通过既有场所整合利用、改扩建、迁址、置换等方式增设托班。鼓励民办幼儿园开设普惠性托班。幼儿园托班主要招收2岁以上幼儿,提供全日托服务。

着力深化社区托育服务建设

落实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主体责任,加快建设标准化、嵌入式的社区托育“宝宝屋”。社区托育“宝宝屋”可以单独设置,也可以依托党群服务中心(社区综合服务设施)、有条件的老年服务设施等进行综合建设,消防、卫生、安全等设施需符合相关要求。社区托育“宝宝屋”主要招收1—3岁幼儿,提供临时托、计时托等托育服务。每年为有需求的幼儿家庭提供不少于12次免费照护服务,超过次数的部分应坚持公益属性,按照非营利原则,统筹考虑政府投入、运营成本、居民承受能力等因素,科学合理确定收费标准,通过服务协议予以明确,并按照规定向社会公示。

明确托育服务事业支持政策

符合条件的托育机构可享受城市更新政策和增值税、契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相关税费优惠。托育机构使用水、电、燃气、有线电视,按照居民生活类标准执行或享受相关费用优惠。用人单位内设的员工子女托育点产生的费用,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作为职工福利费支出在税前扣除。符合条件的托育机构从业人员参加保育师、育婴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按照规定取得相应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申请职业技能提升补贴。完善普惠性托育机构支持政策,对新开办的普惠性托育机构给予一次性开办费补贴;通过综合奖补等方式给予日常运行经费支持。鼓励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等主体按照优惠价格,向普惠性托育机构出租经营性用房和自有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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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长们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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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来看详细的指南

城乡居民医保缴费指南

第一步:扫描下方二维码,即可直达服务。(或者打开“随申办市民云”APP,首页搜索栏搜索“个人社保缴费”,点击相应搜索选项即可进入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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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个人账户家庭共济缴费

自2023年12月1日起,已组建家庭共济网且选择“共济缴费”的,医保部门将从组建人历年账户结余资金中直接扣除家庭成员的参保缴费,无需个人再通过线下或线上渠道缴费。

注意

本市职工医保参保人,愿意以共济缴费方式为家庭成员(父母、配偶、子女)缴纳2024年居保参保费的,在确保职保历年账户结余资金可足额支付参保费的前提下,务必于2023年12月25日17:30前,通过“随申办市民云”APP,组建家庭共济网、选择“共济缴费”使用方式,以便医保部门及时完成扣款及汇缴,避免错过截止缴费期,影响待遇享受。

组建家庭共济网指南

第一步:进入服务后,点击“立即办理”由组建人(出资人)据情况选择组建家庭共济网进入(“身份证”或“其他证件”)。

第二步:根据申请流程完成组建家庭共济网,选择家庭共济资金使用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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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内容和配图来源于|国家卫健委、上海市人民政府等。转载和授权请联系原作者

原标题:《@家长们,最新发布!明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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