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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运输造成人伤货损,托运人或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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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2年6月14日,王某民、杨某凤与张某光达成运输协议,王某民、杨某凤将其春雨牌收割机交由张某光予以运输。同年6月15日张某光将涉案收割机装载至车辆鲁AG5671/鲁RG629(临)后,进行承运(被告陈述对涉案收割机采取了绳索加固等措施),王某民、杨某凤二人未听张某光劝阻,执意要乘坐在被运输的涉案收割机驾驶舱内,张某光见劝阻无效,便未再制止,遂开始运输。涉案运输车辆行驶至荣乌(G18)上行344KM+100M时,涉案收割机(收割机刹车灯亮起,处于启动状态)自承运车辆中掉落,掉落翻入高速公路右侧路基下,造成收割机受损,王某民、杨某凤二人不同程度受伤,高速公路护栏毁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驾驶员张某光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涉案事故发生后,王某民、杨某凤二人花费医疗费3506.01元,花费施救费3000元。张某光赔付路产损失费用8955元。由张某光所有的涉案车辆鲁AG5671/鲁RG629(临)挂靠在被告济南某物流有限公司名下。
另查明,涉案收割机于2018年5月14日购得,价格为105400元,涉案事故发生后被王某民按照报废车辆卖出,卖得12480元,鉴于涉案收割机已被拆车场拆解为零件销售无法找回,无法对涉案收割机的车损价值进行鉴定。法院酌情认定车损价值为2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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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驾驶员暨承运人负事故全部责任,承运人在赔偿经济损失中是否应全额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虽认定了张某光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但本案系合同纠纷,该认定书非合同违约后承担违约责任的唯一依据,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张某光作为运输涉案收割机的承运人,在装载固定涉案收割机时,对王某民、杨某凤提出乘坐至被运输收割机驾驶舱内的要求,应当拒绝,并停止运输,消除安全隐患,王某民、杨某凤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托运人,其应当知晓运输的货物中不能载人。而张某光同意原告乘坐在被运输涉案收割机驾驶舱内,未拒绝承运涉案收割机在前,王某民、杨某凤未听被告张某光劝阻,乘坐至涉案收割机的驾驶舱内,又实施打火启动行为在后,王某民、杨某凤与张某光的行为与涉案损失的产生均有直接因果关系,均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本院综合全案实际情况,认定双方各承担50%的责任,张某光向王某民、杨某凤赔偿经济损失11425.51元,济南某物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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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当下,运输合同之货运合同尤为普遍。在货运合同中,作为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通常的运输路线,在约定的期限或合理期限内将货物安全运输至约定地点,同时承运人应格外注意有无影响安全运输的隐患危险,若因托运人的原因影响安全运输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避免损失的产生;作托运人除支付运输费用外,应尽到审慎审查义务,在托运时向承运人如实申报货物的详细情况、对货物进行妥善包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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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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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稿 | 华全功
编辑 | 李衍达
原标题:《货物运输造成人伤货损,托运人或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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