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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岁少年从学校弱电井坠落伤残,法院判学校担责七成
职校学生马某在学校彩排节目休息期间,出于好奇进入弱电井,不慎从三楼坠落致粉碎性骨折。学校认为事故由马某自身过错造成,不同意赔偿,马某诉至法院。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11月29日从江苏靖江市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判决校方对马某因事故造成的损失担责70%,计赔偿30余万元。
2021年6月的一天,靖江某职校16岁的学生马某在参加校园文化艺术节彩排休息时三次自行进入弱电井,踩断木地板从三楼掉落至一楼,被诊断为腰2椎体爆裂性骨折,腰3椎体压缩性骨折,在医院接受手术,后又进行腰椎内固定装置去除术,共用去医疗费7万余元。经司法鉴定,伤残等级八级。
马某诉至法院,要求学校赔偿医药费、车旅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计49万余元。学校称,马某从高处坠落摔伤系其自身过错造成,参加彩排活动在室内,本身不存在危险,也有老师在现场巡视。马某在休息期间擅自打开弱电井的门进入,事发时已近18周岁,对自己的行为有一定的判断能力,学校平时也多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出事后立即组织送医抢救。
法院审理认为,学校对在校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职责,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人身损害,教育机构应在未尽到的管理职责过错范围内承担责任。马某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事发时满16周岁,已具备一定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对损害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减轻学校的赔偿责任。但学校作为教育机构,未在显著位置张贴警示标志,弱电井也未落锁,对安全隐患未尽管理责任。马某虽接近成年,但心智发育尚未成熟,不完全具备辨识和控制行为的能力,自我保护能力不强。综合主客观因素,酌情确定马某因事故导致的损失由学校承担70%,其余由马某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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