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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突然接到法院传票,百万债务从天降?
离婚后韩女士突然接到法院传票,才发现自己无端背上百万债务,自己从未借过如此巨款,这百万债务究竟从何而来?债权人又是从哪里得知自己的住址信息……
夫妻债务纠纷
案情介绍:
2020年李某和韩某结为夫妻,婚姻存续期间李某未同妻子韩某商量,私自对外借款100余万元用于投资,韩某对于该债自始至终从不知情。两年后李某同韩某离婚也并未告知该债的相关事项。
2023年的某一天,韩某突然接到法院传票,得知自己和前夫李某被债权人列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要求其参加法庭审理,这才知道李某在外面欠了100多万的巨额债务。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欠款虽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承担上的,但该欠款已经超过了正常的家庭支出,债权人也无证据证明该款项用途属于家庭支出,或韩某知晓并同意该债,因此法院最终判决该债不属于夫妻共同之债,韩某不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案外说法:
本案的关键在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一般而言,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都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以此标准对夫妻债务一概认定未免有失偏颇,极易损害某一方配偶的合法权益,因此《民法典》明确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对外负债,除非能够证明所欠债务用于夫妻生活、生产经营或夫妻双方均表示同意(即具有夫妻共同意思表示),否则相关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判断是否用于夫妻生活、生产或具有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由举债方承担相应证明责任,尤其应当注意“用于”、“共同”两方面的重要性。
“用于”强调债权人负有证明该债的实际用途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但这一证明责任需债权人达到形式审查或实质审查的程度还尚未统一,需要根据不同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案件审判的自由裁量程度进行个案判断。
“共同”即强调夫妻共同意志,一般应从夫妻知情同意书等证据能够明确证明夫妻双方对该债均表示知情并认可,才能证明构成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债务
李迈律师普法:
《民法典》第1064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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