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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纠纷:债务人欠债160万人间蒸发,百万借款该何去何从

2023-11-30 12:02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湃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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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友曾某以周转资金、偿还信用卡等为由,先后向秦某借款共计160万元,然而有一天曾某却突然人间蒸发,不知所踪,秦某而后得知其所借出的借款并未用于资金周转,而是被曾某拿去赌博!百万借款该如何追回?消失的曾某又该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北京李迈律师团队债务纠纷律师为您分析:

债务纠纷

案情介绍:

2013年1月至6月,曾某以自己的朋友需要周转资金、自己需要偿还信用卡为由先后向朋友秦某借款共160万元,部分借款出具了借条,双方约定按照月息3分支付利息。2013年1月至6月期间,曾某均按时按约向秦某支付了利息。

2013年7月,曾某向秦某支付了两万元利息和5万的欠款本金,同时告知其父曾某1替自己还款,然后就独自离开了本地,隔绝了与周边亲朋的所有联系方式,以至于秦某、曾某父母均无法获得曾某的消息或与曾某取得联系。后秦某以诈骗为由向公安机关报警。2014年8月,公安民警在浙江将躲藏的曾某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以诈骗罪对曾某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判决曾某无罪。

案外说法:

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曾某是否构成诈骗罪。构成诈骗罪需要满足四大构成要件:客体要件为侵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客观要件需要行为人实施了诈骗行为,即通过隐瞒真相或虚构事实的方式使被害人陷入认识错误并对自己的财产予以处分;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主观要件为故意,即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

本案判断被告曾某是否构成诈骗罪主要看其是否满足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即目的和行为。

从主观要件来说,曾某对于该债在2013年1月至6月定期支付利息;在逃跑避债之前还给其父亲曾某1发短信告知父亲其所欠的全部债务,让父亲帮忙还债。上述事实表明不能排除曾某主观上具有还款意愿,即曾某不具有占有秦某财产的非法目的。

从客观要件来看,其借款行为名为用于周转资金、实为实施赌博违法行为,秦某出于信赖而出借款项。但经过法庭质证询问可知秦某对于曾某的信赖是出于对曾某家庭还款条件能力的信任而出借款项,而非是认可曾某的借款事实,因此秦某借款行为不属于陷入认识错误而处分财产。

综上可知曾某行为不满足诈骗罪的相关构成要件,不构成诈骗罪。

北京李迈律师

李迈律师普法:

诈骗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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