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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解读:制作假房照骗取借款2万元,法院改判无罪
王某、李某制作假房照骗取借款2万元,被害人前往公安局报案,一审法院判决行为人李某王某构成诈骗罪。后法院审理其他案件时却发现作为关联案件的上述案件存在疑问,最终改判王某和李某无罪。究竟查明了怎样的事实能够促使法院判决发生如此改变呢?刑事律师对此展开分析。
诈骗罪
案情介绍:
2017年4月,李某因急需用钱,前往乾安县某合房产想要向金某和刘某借款2万元人民币。金某让李某到打印店去制作一个假的房产证,李某随即前往某打印社制作了一个署有李某和其妻子王某名字的房照,回来后同金某和刘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并同时签订了一张借条,约定借款2万元,并约定了10%的月利息,2000元的服务费用和500元的家访费,在扣掉一个月的利息和服务费、家访费后,金某和刘某将15500元的现金交付给了李某。
李某在支付了4个月的利息后没再偿还剩余利息和本金,2017年12月,金某指使高某向乾安公安局报警,王某随即通过高某偿还了金某31000元。
乾安县法院一审判决李某、王某构成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和罚金;后乾安县法院在审理另一起案件时发现此案是上述案件的关联案件,且正在审理的案件证据可以证明上述案件中李某、王某不存在诈骗故意,金某等人明知虚假房照的存在没有被骗的法定情节,因此最终再审改判李某、王某无罪。
债务纠纷
案外说法:
本案主要涉及诈骗罪的认定。诈骗罪的成立需要满足四大构成要件:客体上须侵害公私财产所有权;客观上实施了诈骗他人的行为,主观上具有诈骗的故意,主体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一般主体。
本案最终改判的主要原因就在于李某、王某不具有诈骗他人财产的主观故意。初审判决中法院认为李某王某用假房产证作抵押骗取高某信任,获得并挥霍借款,构成诈骗罪。但案件事实为金某在借款时要求李某制作假的房照,可知金某假房照的真实情况,没有被骗,更不存在因被骗而陷入认识错误并处分自己的财产;高某受金某指使以诈骗罪为由向公安机关报警,高某对于李某、王某借款事实更不知情,因此也不存在陷入认识错误处分财产的情况,就这一事实而言,王某、李某不满足构成诈骗罪的客观要件。
同时李某是在金某的要求下制作假冒的房照,因此李某、王某不存在诈骗他人财产的主观故意,综上李某王某二人不构成诈骗罪。就李某王某未及时还款的案件事实而言,仅涉及民法债权债务关系,不涉及刑事法律关系。
刑事律师
李迈律师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律师提示:本案中金某恶意要求李某王某在借款时办理假冒房照,并在其未及时还款以此为由诬告对方构成诈骗罪,属于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涉嫌构成诬告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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