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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上评丨校车超载入刑已经7年,还有人在挑战底线
校车严重超载涉嫌刑事犯罪。
近日,南昌市交管局发现,有一辆中型校车涉嫌严重超载:核载15人,却实际乘载30人,除了26名幼儿园小朋友,还有2名老师、1名驾驶员和1名幼儿园做饭阿姨,超载达100%。目前,该校车驾驶员因无校车驾驶资格被罚款3000元,该幼儿园园长因聘用无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员被罚款10000元,园长及驾驶员均已被刑事立案。
不仅罚款,更有刑事立案!须知道,校车严重超载入刑,并不是才冒出来的新闻。此前,对于校车管理,凡是“校车超员的,交管部门扣留车辆至违法状态消除,处以200元至2000元罚款”,但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后,校车超载由“行”入“刑”,从事校车业务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即构成危险驾驶犯罪,应对负有直接责任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等追究刑事责任。一晃7年过去了,拒绝校车超载,早该成为常识了。
然而,现实却是,校车超载仍屡禁不绝。就本案来说,这辆中型校车的核载仅为15人,实际乘载30人,超载达到100%,已经属于“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达到这种严重程度的校车超载,基本上都定罪量刑,处以数月拘役并处一定数额的罚金。这次,有关部门以涉嫌危险驾驶犯罪对园长及驾驶员追究刑责,也是于法有据。
或许有人认为,校车超载是不假,但多装几个孩子和老师,事实上也并没有造成什么严重后果,该罚的钱也罚了,该扣的分也扣了,还不依不饶追究车主和驾驶员刑事责任,是不是有点“小题大做”了。这是没有认识到,危险驾驶罪并不是普通犯罪,而是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作为行为犯、情节犯,构成犯罪只要有醉驾或追逐竞驶行为,且情节恶劣即可,并不要求造成实际的危害结果。
立法上看,校车严重超载之所以入刑,正是考虑到,这种行为对不特定公众特别是未成年人,具有很强的危险性,需要提前“踩住刹车”。在现实中,因为校车超载时常导致重大伤亡事故,严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2021年的河南许昌“9·23”事故,一辆充当校车的面包车核载9人,实载18人,与一台半挂牵引车相撞,导致4人死亡,9人受伤。如此血淋淋的悲剧,并非个案,教训必须汲取。
维护生命安全,不允许丝毫的侥幸。严惩校车超载,不仅是惩罚违法者,更是震慑潜在的人员,远离法律红线,也只有真正意义上的敬法畏法、遵法守法,才能维护师生的生命安全,避免悲剧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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