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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当事人成功追回近6亿金融贷款

2023-11-29 14:37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湃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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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北京李迈律师团队帮助当事人追回逾期金融贷款近6亿元。

办案律师:李迈律师团队

李迈律师

一、案情介绍

2017年6月,原告某信托公司与某州公司签订了1号、2号《贷款合同》,对合同标的、还款期限、利息利率等各项内容做出了详细约定。

1号《贷款合同》约定原告向某州公司发放总金额不超过5亿的贷款,用于某州公司的子公司某江公司的工程建设。某江公司以其作为债权人的应收账款为质押提供担保;某剑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号《贷款合同》约定原告向某州公司发放总金额不超过4.8亿的贷款,用于某州公司的子公司某园公司的工程建设。某园公司以其作为债权人的应收账款为质押提供担保,签订《质押合同》;某剑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签订《保证合同》。

原告2017年6月分四次向某州公司发放贷款共计9.8亿元,但某州公司未按期支付本金及利息。原告于2020年4月3日向某州公司和某剑公司分别发出《催收函》,要求某州公司足额偿还借款、某剑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某州公司仍未清偿借款,原告将某州公司、某江公司、某园公司和某剑公司告上法庭。

合同纠纷

二、案件分析

该案属于典型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原告提出的主要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清偿全部金融借款的本金利息并依约支付违约金,由被告承担律师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被告则辩称两份《贷款合同》应属无效,《质押合同》、《保证合同》也应归于无效。

我方律师团队作为原告方代理人,立足原告诉讼请求,根据案情事实情况和被告答辩内容,明确本案主要争议焦点为《贷款合同》和《质押合同》、《保证合同》是否有效,从而判断被告方应否承担违约责任和担保责任。综合上述分析,整理出以下代理思路:

(一)案涉贷款合同均合法有效

被告声称《贷款合同》违反金融监管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民法典》第153条的相关规定,损害社会公众利益,合同无效。我方可从合同做出属于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序良俗等方面证实《贷款合同》的合法有效。但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应由被告承担案涉贷款合同违规的证明责任。被告并未提交充足有效的证据证明合同的违法性,因此承担证据不足的不利风险,法院不予支持被告确认合同无效的请求。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二)《质押合同》、《保证合同》合法有效

被告声称签订《质押合同》时原告未审查质押公司的股东会决议,《质押合同》应归于无效。本案中本案中子公司出具的决议符合章程规定表明其属于质押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原被告均明知某州公司为某江公司和某园公司的唯一股东,占有100%的股权,因此两子公司为母公司提供担保无需审查子公司的股东会决议,原告未审查决议的行为善意且无重大过失,相关担保合同合法有效,法院不予采信被告答辩意见。

三、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某州公司限期偿还原告贷款本金和利息、罚息、复利等共近6亿元,原告对某江公司、某园公司顾得质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某剑公司对主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案外普法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相对人负有审查义务,即相对人应当要求提供担保的公司提交决策机构(股东会或董事会)所作的同意担保的决议。如相对人未审核,需要证明相对人善意且无重大过失,否则该担保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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