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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备案或备案未通过拍摄影片,应承担何种责任?
【原创】文/汐溟
依据《电影产业促进法》的规定,拟摄制电影的法人、其他组织应当将电影剧本梗概向电影主管部门备案,重大题材或特殊题材还需要将剧本报送审查。同时该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电影不能包含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等禁止性内容。如果备案的剧本或梗概包含禁止性内容,那么影片无法通过备案。故而,并非所有的影片都能通过备案审查。
影片的制片方在开拍前向电影局提出备案申请,但未获通过。为赶拍摄进度,制片方先开机,计划边拍摄边申请或者拍完后再申请备案。该种操作方式是否违法?若违法,将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首先,片方的该种处理方式违法。《电影产业促进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拟摄制电影的法人、其他组织应当将电影剧本梗概向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备案;其中,涉及重大题材或者国家安全、外交、民族、宗教、军事等方面题材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电影剧本报送审查。”该条中“拟摄制”一词表明备案发生在摄制影片之前,而非影片拍摄期间或拍摄之后;“应当”一词表明,该条为强制性规定,必须遵守。尽管该条为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并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但片方无权选择或变更,也不得以其他方式规避。备案环节国家电影主管部门审查剧本或梗概,除防范拍摄出如破坏国家统一等损害国家利益的非法电影外,也是主动履行监管职责,为片方事先把关,杜绝未经审查而拍摄非法电影,无法获得公映许可证产生投资亏损的后果。备案是对片方权益负责的一种方式。
总之,影片拍摄前完成备案是法定前置程序。尽管我国目前拍摄电影不再需要立项许可,但仍需完成备案审查。未备案或备案未通过而直接从事拍摄行为,直接违反前条规范。
其次,该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较为严重。《电影产业促进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擅自从事电影摄制、发行、放映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以及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因此,未经备案而摄制电影构成违反该法规定擅自从事电影摄制活动的情形。未经备案包含未备案和备案后未通过两种情形。
片方未备案而实施拍摄行为,承担的法律后果是拍摄活动被取缔,拍摄素材以及拍摄器材被没收;影片未拍摄完成无非法收入的,同时处以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影片拍摄完成通过发行获得非法收入超过五万的,处非法收入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例如,片方未经备案拍摄影片,并私自发行,产生收入100万元,其最高可能面临1000万元的罚款,若拍摄器材是购置的,拍摄器材将被没收,拍摄素材及成片的存贮介质也会被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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