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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以显失公平处理影片逾期上映的投资款退还问题?

2023-11-28 15:08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湃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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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文/汐溟

影片联合投资合同中通常会约定有未在约定期限上映,影片投资款退还处理的条款。影片迟于约定时间上映,若严格依据合同约定,影片投资款应该做退还处理。但影片实际完成上映,仍然退还投资款的处理方式是否公平?能否予以调整?

约定

甲、乙签订影片联合投资合同,约定甲负责影片的制作及发行,影片应该在2023年2月1日前上映,逾期未上映,乙有权要求甲退还全部投资款并按年化8%支付利息。

履行

影片未在2023年2月1日上映,乙未向甲提出退还全部投资款并支付利息的请求。3月1日影片上映,票房低于预期,3月15日,乙向甲发出退还投资款并支付利息的通知。

争议

乙主张影片未在2023年2月1日前上映,依据约定甲应该退还投资款并支付利息。甲认为,尽管合同存在约定,但根据履行的实际情况,若按约定执行,有违基本的公平原则,要求予以调整。

评析

案争合同中约定了最迟上映时间,如影片未在最迟上映时间上映,负责发行的一方应退还投资款并承担违约金责任。该约定并未导致双方权利义务失衡的后果,双方的利益处于均衡的状态。当事人投资电影会面临投资风险,其控制风险的方式是预定投资周期,影片的最迟上映时间是当事人对投资周期的最大承受限度,超出该期限,风险失控。故在合同中约定最迟上映时间,超出该期限,当事人一方有权解除合同,要求另一方当事人退还投资款并赔偿相应利息损失。合同解除后当事人一方丧失合同所有权利,其享有的所有合同利益由另一方当事人享有。故当事人在签订该条款时,各自利益均衡,约定的内容符合公平原则。

履行中,影片虽然未在约定期限上映,但电影发行有其特殊性,迟延一个月不属于严重违约,应为一般违约行为。而且,尽管未约定乙合同权利的行使期限,但影片逾期未上映后乙并未行使权利,对于影片的上映也未持异议,而是在影片上映半个月后,盈亏已能确定的情形下才提出退还投资款并支付利息的主张。

《民法典》第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公平原则要求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公正、持平、合理地确定相互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正当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合理分配与合同相关的负担与风险。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民事活动的进行,民事责任的承担,均应以公平精神为基本的遵循原则。民事法律行为的结果若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严重失衡,就应以公平为尺度,协调处理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此外,公平原则也是审理民事纠纷的基本裁判准则。

依据法律规定,结合合同约定和履行情况,对乙的行为评析如下:

首先,合同约定在特定条件下乙享有要求甲退还投资款并支付利息的权利,该约定实际是赋予乙享有单方解除权,解除的事由是影片未在约定期限上映。该约定的目的是确保甲能履行如期上映的义务,同时约定了若违反前述义务所要承担的后果,所防范的仍是甲的违约情形。甲迟延一个月上映影片,该行为虽然不当,但最终履行了合同主要义务,乙的合同目的也已经实现。在甲的迟延违约行为仅为一般违约,乙合同目的已经实现的情形下,乙可以以追究甲迟延履行违约责任的方式弥补损失,其选择行使解除权,使甲在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后仍承担解除的后果,该处理方式于甲有失公平。

其次,尽管合同并未约定乙解除权的行使期限,但从合同“乙有权要求甲退还全部投资款并按年化8%支付利息”的文义看,是否解除合同是乙的权利而非义务,其有权选择解除合同,也可以继续履行合同,等待影片上映。基于前述约定,乙享有债的选择权。乙的选择权应在合理期限内行使。按照一般的理解,影片上映后盈亏的结果已能确定。故乙应在影片上映前行使解除权。此时乙以解除合同的方式终止交易,乙收回投资款并取得利息收益,影片未来盈亏的收益与风险均转移给甲。该期限的设定符合行业惯例,也符合公平的精神。乙未在该期限行使解除权,应视为已放弃解除权,同意继续履行合同。

第三,影片上映半个月后乙行使解除权,此时影片亏损的事实已经确定。乙此时行使解除权实际是将影片亏损的风险转由甲一方承担。可以预见,若此时影片盈利,乙会要求甲结算分配收益。乙利用合同未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漏洞,对影片的盈亏持观望态度,在影片上映前保持沉默,待影片上映后亏损结果确定后行使解除权,自己以行使解除权的方式收回投资款并取得利息,将影片亏损的结果转嫁给甲,乙的行为及结果严重损害甲的利益,导致双方的权利义务严重失衡。

综上,乙的请求无法得到支持。即便合同签订时约定内容符合公平的原则,但是在履行、追究违约责任及行使解除权时产生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不对称的失衡后果,属显失公平,仍有调整的必要。

相关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再412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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