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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影片使用后即应支付制作费,再提出质量瑕疵抗辩难被采信
【原创】文/汐溟
在影片、广告片、宣传片或其他视频节目的委托制作关系中,一般情形下,制作方向委托方交付了成片,委托方予以使用,如在院线、网络或其他平台、媒介播出,委托方向制作方支付制作费或酬金的义务便已确定。使用作品后,委托方再以质量瑕疵或关于作品的其他问题拒绝制作方支付制作费的请求,通常难被支持。但实务中,个别情形下质量瑕疵并非只是委托方拒付制作费的借口,成片作品确实存在质量或其他问题。为何即便存在该种情形,委托方的抗辩理由仍难获支持呢?
委托制作关系中,对委托作品的使用通常并不是制作费尾款的支付条件,支付的条件是验收确认。作品的使用是在委托方对作品欠缺验收确认表示时对其验收表示的推定依据。真正决定制作费是否应该支付的标准是验收。验收作为一种意思表示,可能有不同的表现方式。有时意思与表示不一致甚至冲突,应该对其真意进行推定处理。
以影片为例,在影片委托制作关系中,通常约定制作方向委托方交付成片,委托方验收确认后支付制作费尾款。对于制作方交付的成片,委托方有权提出修改意见,制作方应该按照委托方的要求修改,直至委托方验收认可为止。收到制作方交付的成片,委托方应该在一定期限内验收,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验收确认,此为验收期。个别情形下,合同中可能无验收期的约定。
基于上述约定,履行中可能有如下三种情形:第一种,委托方明确作出验收确认的表示,并使用了影片,公开发行播映;第二种,委托方没有作出验收确认的表示,但使用了影片;第三种,委托方表示影片质量存在瑕疵或保留对影片验收确认的权利,但仍发行播映影片。前三种情形中均包含对影片的使用行为,此后均提出影片质量存在瑕疵的主张。对委托方的前述主张,试评析如下:
第一种情形下,委托方已经明确作出验收确认的意思表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本质特征是意思表示,是通过意思表示实施的行为。意思表示,是民事主体为了产生民事效果而将其内在的意思通过一定方式表达于外的行为。意思表示中的“意思”是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内在意图。而“表示”是将内心意图展示于外的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双方或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于单方的意思表示成立。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为。以对话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基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委托方验收确认成片后向制作方支付制作费尾款。验收确认是委托方的权利,不依赖于制作方和第三方,独立行使。验收确认又是一种意思表示,且因制作方的存在,属于有相对方的意思表示。委托方向制作方明确作出验收确认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自到达制作方时生效。委托方验收确认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成立且生效,自当接受其拘束力。此后,委托方提出质量瑕疵的主张,实际上是否定先前的意思表示和民事法律行为,未经制作方同意且无法律依据,委托方否定性意思表示无法律效力。
第二种情形,委托方未作出验收确认的意思表示。若约定有验收期,则验收期届满时视为其验收确认,验收确认的意思表示自该时生效。若未约定验收期,自委托方使用影片时,视为其作出验收确认的意思表示,验收确认的意思表示自其使用影片时生效。
第三种情形,委托方先作出不予验收的表示,此后又使用影片,使用影片的行为视为其作出验收确认的意思表示,在后的表示否定了先前的表示。但是否验收确认系委托方的权利,且制作方基于委托方的验收表示可提出制作费尾款的支付请求,制作方对委托方的在后意思表示认可,不持异议。故自委托方使用影片时,验收确认的意思表示生效。此后再提出相反的表示,制作方不予同意,无法产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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